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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专业婚姻家庭律师找哪个,婚姻司法实务裁判总结一百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7 21:38:02

从本期开始将对婚姻家庭中的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监护权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中个别的司法实务问题进行总结,本期为第一期。

婚约财产纠纷


一、 恋爱期间的赠与算不算彩礼。

答:不一定算彩礼。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财物,在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即使是价值比较高的财物,如未能证明该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该赠与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应当认定为恋爱期间的馈赠,在恋爱关系结束后要求返还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总结:根据法律规定,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分别为(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现行法律框架下并没有明确界定彩礼与一般赠与的边界。按照通说,彩礼与一般赠与的可从四个方面考虑,第一、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第二、彩礼的给付一般基于双方家庭要求或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而一般的赠与是基于恋爱中双方的意思自治。第三、财产的价值大小。第四、给付的财产是否为不得已而给付。如无能提供证据证明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一般不会认定为彩礼,可按照一般的赠与关系进行处理。

二、双方的婚约没有成就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答:彩礼收取方向彩礼的给予方全额无息返还彩礼。


总结:需要说明的是,婚约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并不意味着婚约双方不会因为悔婚而发生纠纷。目前,还有很多地区还存在以订婚为名索取高额彩礼的陋习。彩礼的性质目前存在多种学说,现大多数人接受的的学说为附条件的赠与,即彩礼是附带解除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条件成就时(双方合法的婚姻关系),彩礼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三、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并且生下非婚生子女在此情况下彩礼是否还需要返还?

答:可以请求彩礼收取方向彩礼的给予方返还彩礼,基于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具体的返还情况按照比例而定。


总结:彩礼的给付必然以实际结婚登记为目的,如问题2所述,婚约没有成就,可以要求彩礼全额无息退还。在给付彩礼后,双方并没有进行婚姻的缔结而直接对外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且生子的情况时有发生。按照司法实务可从下列角度考虑是否需要退还彩礼或退还多少。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一般应当在两年或以上。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子女,双方即使没有登记但双方的“婚姻”因生育子女而比较牢固,因生生育子女更能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婚姻”关系将给子女造成伤害。三、男女同居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接受的彩礼确经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使用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需于返还不能。四、对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划分。


四、有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谈恋爱并赠与财物,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答: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的,要求返还财产的一般予以支持。


总结:有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谈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西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赠与的财物是个人财产,另一方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以支持。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但公序良俗行为无效的认定宜适用相对无效原则,即应当限定在必要的范围内,赋予权益的受害一方有主张的权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婚后恋情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也违背了善良的风俗和社会的道德观念的要求,如因婚后恋情的花费或财务赠与在财产方面侵害了夫妻另外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以此。赠与方的配偶属于权益受害的一方,有权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赠与的所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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