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深圳地区找借贷纠纷律师委托收费,民间借贷和诈骗是否是民刑交叉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7 18:23:19


刑民交叉||如何区分借款型诈骗与民间借贷

生活中,因民间借贷导致的纠纷数不胜数,其中绝大部分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但其中仍有一部分民间借贷只是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其实质上属于诈骗。借款型诈骗中,借款人在主观和客观上均区别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借款型诈骗中,借款人客观上存在以诈骗方法骗取他人出借款项的行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但借款型诈骗在表象上,其因具备民间借贷的表面特征,如借款人会出具借条、签署借款合同或有其他承认借款事实的行为等,导致实务中区分借款型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有一定难度。

一、区分借款型诈骗与民间借贷

区分借款型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现实意义在于——在借款人逾期偿还借款时,出借人采取何种方式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提起刑事控告还是提起民事诉讼?当然,这还仅仅是程序选择问题(不同的诉讼程序选择之后,还面临着更为复杂的诉讼程序,在此暂不论及),在选择好程序问题后,面临的就是实体方面怎样去论证我们的主张是正确的。特别是借款型诈骗,怎么去论证借款人构成诈骗犯罪而非民间借贷,确实是疑难问题。

另外一个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于——在借款人被控告构成借款型诈骗时,从哪些方面去论证借款人不构成诈骗,其与出借人之间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即民间借贷纠纷,避免将普通民间借贷认定为诈骗犯罪。从而将借款人从诈骗的巨大刑事风险中解脱出来。当然,这里并不是指的诡辩,而是怎样依托事实怎样运用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等进行合法合理的论证。

二、从主客观方面进行区分

识别借款型诈骗,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的规定以及司法案例,大体上讲,需从客观和主观方面来分析。客观方面,主要考察借款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取得借款;主观方面则主要判断借款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一般而言,上述客观方面比较容易判断,主观方面则属于实务中的难点,且主观方面的认定需综合客观情况进行分析推理。以下分述:

(一)客观上借款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取得借款。

这一点比较容易理解。判断借款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取得借款,一般属于事后判断,即出借人出借款项后,才发现出借款项时受骗了。至于诈骗方法,现实中五花八门,无法穷尽。比较常见的有:使用虚假身份、编造虚假借款理由或用途、制造假证件作虚假担保等等。我们认为,只要是该诈骗方法足以影响出借人做出是否出借款项的决定,就应当认定为属于借款型诈骗犯罪中的“使用诈骗方法取得借款”。

(二)主观上借款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并未对普通诈骗犯罪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情形进行列举,实务中更多的是司法人员根据行为人客观方面进行分析推理得出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但普通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并非无迹可寻。我们仍然可以参照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归纳的金融诈骗犯罪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找出诈骗犯罪与金融诈骗犯罪在“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方面的共通之处,为认定普通诈骗犯罪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所用。具体到借款型诈骗而言,笔者认为,可以围绕下列情形来认定借款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则可认定其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借款的;

(2)非法获取借款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的借款的;

(4)使用骗取的借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借款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借款的;

(7)大部分款项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金的;

(8)资金使用成本过高,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的;

(9)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或肆意挥霍造成资金缺口较大的;

(10)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的;

(11)其他非法占有借款、拒不返还的行为。

三、具体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实务中,具体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来推断借款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一)借款时的经济状况如何。其是否有偿还能力,有无隐瞒无偿还能力的真相。

可能绝大部分出借人出借在出借款项时是假定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是有偿还能力的。但不少借款型诈骗的借款人在借款时已经资不抵债。还有的借款人经济状况更为糟糕,有的甚至在借款时已经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种情况更为明显。借款型诈骗的借款人为了顺利拿到款项,一般不太可能向出借人谈及自己真实的经济状况,甚至会刻意隐瞒。

(二)借款人声称的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是否相符,如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肆意挥霍,则非法占有目的明显。

出借人与借款人在谈及出借款项时,一般都会谈及借款用途,但有时可能不会写进借条或借款合同中。借款时约定(或微信聊天记录等述称)的借款用途,在认定借款型诈骗时较为重要,这可能关乎能否认定借款人在提出借款时是否有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即关乎认定借款人有无使用欺骗手段取得借款。比如有人为了获取借款,编造家人生病急需医疗费用、承接工程需要保证金、支付投标保证金等谎言,出借人基于借款人编造的谎言,从而同意出借款项,此时借款人明显属于虚构事实,出借人显然是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处分出借款项。

借款人编造谎言获取借款后,并未按照约定或其声称的用途使用借款,而是将借款用于赌博、购买豪车、奢侈品等用途,则显然是违背出借人出借款项时候的意愿。此时,实际用途与约定或借款人声称的用途两相对照,凸显借款人存在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行为,同时也凸显借款人并没有想过归还借款。实务中,比较复杂的是不少借款并未约定用途,或借款用途约定为“资金周转”等比较笼统的字眼,可能会导致在认定借款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时存在一定难度。

(三)借款人借款后是否逃跑或隐匿,还款情况如何。

借款人后续行为表现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借款人拿到款项后立马逃跑或失联,电话不接,微信拉黑,后续本息分文未还,则其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如果借款人一直还本付息,中途因为各种原因而中断还款,则还需结合其他事实综合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还有的借款人借款后搞虚假破产或销毁账目等,逃避偿还借款的,也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过这种情况下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一定难度。

(四)经营规模是否明显与所借钱款不匹配,盈利能力是否明显无力清偿所借款项。

有的借款人借款金额较大,所借资金确实也有部分投入借款时约定或声称的项目中。但后续却被发现其经营规模与所借资金完全无法匹配,比如借款资金远远大于借款人经营规模,所借资金可能只有小部分用于经营,大部分被挪作他用或挥霍。且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完全无法支撑借款本息。这种情况则极有可能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实务中可能也会有一定难度。

涉嫌借款型诈骗案件中,认定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实务中的焦点和难点,争议双方往往分歧较大。如何认定还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合理推断。上述只是列举一些比较常见且相对容易识别的方式,供读者参考,不足之处,请大家多批评指正。

声明:未经作者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本公众号文章,否则追究相关侵权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