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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找张律师,律师张三事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7 17:49:57

月饼、宋词及《唐人文赋图》


“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不知天上宫阙,今夕是何年。我欲乘风归去,又恐琼楼玉宇,高处不胜寒。起舞弄清影,何似在人间。 转朱阁,低绮户,照无眠。不应有恨,何事长向别时圆?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十多年前的某一天,张律师心里哼着这首小曲,走进子虚律师事务所。


最近业务颇有起色,还签了几家法律顾问单位,而且中秋佳节将至,张律师心情不错。泡上一杯茶,拿出一块月饼,翻看一本《苏轼词集》。一下就翻到了《念奴娇·赤壁怀古》,词曰:“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风流人物。故垒西边,人道是,三国周郎赤壁。 乱石穿空,惊涛拍岸,卷起千堆雪。江山如画,一时多少豪杰。 遥想公瑾当年,小乔初嫁了,雄姿英发。羽扇纶巾,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故国神游,多情应笑我,早生华发。人生如梦,一尊还酹江月”。


读到此处,遥想周公瑾当年,丰姿潇洒,年轻有为,指挥若定,以弱胜强,千古流芳,而今自己也已年过三十,业务虽小有起色,但作为一名青年律师,因律师业务的不确定性,仍朝不保夕,常怀不知“明天的早餐在哪里”之忧,不由为之一叹。但转念一想,毕竟自己还年轻,只要勤奋努力,日子也会如手中的月饼一般,越过越甜吧。


正在张律师忆古思今之际,电话铃声响起:“张律师,我们是乌有市南江区文化馆啊,我们馆里有一个画家,好像他的作品被一个酒店侵权了,想请你过来商量一下”,“好好好,我马上过来”。业务来了!张律师精神大振,顿时转忧为喜。


经了解:原来在2004年9月21 日 ,在中秋佳节将至之际,乌有市的某知名酒店,为促销其月饼,未经同意,擅自将乌有市江州画院常务副院长、著名画家华湘余所创作的工笔画《唐人文赋图》修改后,作为其中秋月饼的商业性广告刊登在《乌有商报》A3版上。《唐人文赋图》是画家的得意之作之一,曾获获“欧洲国际东方美术大展赛”银奖,并收入了画家的作品集中。

应该说,在那个年代,能想到为月饼的销售打广告,这家酒店的商业意识还是很强的;同时,这家酒店能选择本地著名画家的得意之作,作为其广告的背景图案,还是有一定艺术鉴赏力的;但同时,这家酒店的知识产权意识又太弱了。


最搞笑的事,该酒店背景明明用的唐人出游的画,但又把宋朝大文学家苏轼的著名词作,《水调歌头》中的“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印在画作上,该行为未征得著作权人华湘余的同意,还歪曲了画家作品,严重侵犯了华湘余的著作权。


应该说,在那个年代,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并不强。但文化人毕竟不一样,画家华湘余凑巧在《乌有商报》上看到该广告后,马上意识到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了。第二天,华湘余便数次与该酒店联系,要求该酒店解释并道歉赔偿,该酒店却置之不理。华湘余一筹莫展,于是找到文化馆诉苦。文化馆领导给他说:“别急,别急,我们馆里聘请了一位法律顾问张律师,水平不错,我们找他来给你想想办法”。


张律师了解事情经过后,心中一喜。当年在读硕士研究生的时候,政法大学的食堂,每到周末晚上,就摇身一变为舞厅,同学们经常邀约美眉们去跳舞。当年民谣有云:“重大的牌子、西师的园子、建院的票子,西政的汉子、川外的妹子”。因西政的汉子大多高大威猛,很受川外的妹子青睐。因此,西政的舞厅,常多川外的妹子。而张律师,既不高大,也不威猛,且家境贫寒,只能相信“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于是,本科在川外苦读,硕士在西政苦读。在很多个凄清寒冷的周末夜晚,张律师与孤灯为伴,曾仔细研读法学名家郑成思的《版权法》(笔者注:著作权又称版权,英文为copyright))。现在,正遇到这个著作权纠纷的案件,不是“瞌睡遇到枕头”了吗?


于是,张律师娓娓道来:


首先,我国在1990年9月7日就公布《著作权法》,该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在2001年10月27日进行了修改(笔者备注:其后,该法又在2010、2020年进行了两次修改);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出台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笔者注:该司法解释在2020年又进行了修改)。因此,不必担心,此类案件有法可依。


其次,《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唐人文赋图》为画家的原创作品,画家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该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


第三、该酒店用画家的作品,没有署上画家的名字,侵犯了画家的署名权;该广告截取了画家作品的一部分,侵犯了画家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该广告擅自将苏轼的著名词作《水调歌头·明月几时有》印在画作上,而画家并未授权酒店修改,故酒店侵犯了画家的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以及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该酒店使用画家的作品为其月饼销售做广告,显然是一种商业行为,不是可以不向作者支付报酬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但酒店没有向画家付费,侵犯了画家的获得报酬权。而且,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该酒店侵犯了画家的著作权无疑,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另外,若该酒店是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和代理的,他人则成为广告经营者,《乌有商报》是广告发布者,根据我国的《广告法》,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画家完全可以起诉酒店、广告经营者和《乌有商报》。

第四、画家可以主张多少赔偿?《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同时,《著作权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因此画家的可获得的赔偿金额,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第五,诉讼比较耗时费力,“不战而屈人之兵”,才是上上策。若能通过谈判,对方道歉并赔偿,则是最好;若不能通过谈判,则必须诉讼,诉讼胜诉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但赔偿金额不是很确定;同时,对画家很有利的一点是,《著作权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可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张律师明确告诉华湘余,律师不能承诺必然胜诉,因为那是违反规定的,凡是诉讼,皆有风险,请他自行决定。


华湘余很认可张律师的分析,也很赞赏张律师实事求是的态度,当场决定委托张律师代理此事。

接受华湘余的委托后,张律师立即着手,起草给酒店的函件,要求该酒店妥善处理此事,并希望其在五日内答复,但对方置之不理。经张律师建议,华湘余又联系了《乌有晨报》。三天后,在《重庆晨报》记者与该酒店联系后,该酒店的经理一行数人才来到画院办公室。南江区的新闻出版局局长,江州画院院长、华湘余及张律师一起接待了他们。酒店方表示,承认广告上使用了华湘余的作品是侵权,而且还承认在一些品种的月饼包装上使用了华湘余的画作,但遗憾的是,双方对赔偿的金额未能达成协议。在五日期满后,该酒店也未再作出任何答复。


张律师建议:主动上门,继续与酒店方谈判。该酒店的主要负责人是位女士,还是认真接待了张律师与画家一行人。该女士也承认侵权,但提出了令人苦笑不得的两个建议:第一,出几百元购买画家的该幅作品;第二,也可以让画家到酒店大堂举办一个画展。张律师指出:该女士犯了一个错误,即使酒店购买了该画家的该幅作品,仅转移的是该幅作品的所有权,该作者对该作品的著作权并不转移,酒店仍无权用该作品打广告。最后,双方仍未达成协议。

最后,经与华湘余商议,鉴于画家与《乌有商报》关系本身不错,将来说不定有关画家的宣传还要依赖该报,就决定只起诉酒店,赔偿金额定为8万元,最终的诉讼请求为:要求酒店停止侵犯画家的著作权;判令酒店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损失8万元,律师费用2000元由酒店承担;诉讼费用由酒店承担。根据《著作权法司法解释》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张律师代理画家向乌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向法院申请了南江区的新闻出版局局长,江州画院院长出庭作证。

由于准备充分,证据确凿,该案经法院审理,很快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酒店赔偿画家30000元,律师费2000元及诉讼费用均由酒店承担。在领判决书时,张律师还抱怨了一句,认为法院判决金额偏低,但书记员云淡风轻地说了一句:张律师,你知足吧,这个案子的判赔金额,是近年来我院对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判决得最高的了。于是,张律师又心情大好了。酒店收到判决书后,没有上诉,并主动履行了判决。画家华湘余也对该判决非常满意,拿到判决书后,对张律师翘起了大拇指。张律师顿时有了一点“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的成就感。

(备注:本故事根据真实案例改编,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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