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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刑事案件不愿找律师,官员刑事案件不愿找律师怎么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7 11:36:07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系列:#003


邓玉娇刺死寻欢官员,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人

——正当防卫


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


黄德智强迫该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


邓玉娇的反抗使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便对其进行纠缠、辱骂。


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


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


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双相心境障碍,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邓玉娇刺死寻欢官员,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人?


法院认定邓玉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造成被害人死亡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行为人如果主观上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主观上是以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的故意,但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于过失,则构成故意伤害罪。邓玉娇用水果刀将邓贵大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她主观上并无杀害邓贵大的故意,只是意图造成他一定的伤害,制止对自己的侵害,但她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方死亡。所以,邓玉娇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宣判的时候,虽然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最后的审判结果却是免予其刑事处罚。法院在做此宣判时的依据究竟是什么呢?


法院之所以对被告人邓玉娇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是因为她具有三项依法从宽处罚的情节:


其一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二是邓玉娇属于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三是自首。法院认定邓玉娇自首,《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在综合考虑邓玉娇具有的上述三项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后,选择防卫过当刑事责任中包含的免予处罚的规定予以判处。


邓玉娇刺死寻欢官员,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人?


此案的定性属防卫过当,那就说明邓玉娇的行为首先应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其次才属防卫过当。


本案中,邓玉娇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邓贵大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用水果刀伤害侵害人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其行为可以肯定是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邓玉娇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是一种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实施有一个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那如果是抢劫者在抢劫逃跑的过程中被受害人撞死或撞伤,这种情况符合正当防卫正在进行时吗?法院会认定这种情况属于正当防卫吗?


邓玉娇刺死寻欢官员,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人?


2008年7月13日凌晨4点,莫宗壮、庞成贵伙同庞成添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一处住宅车库附近抢劫。莫宗壮驾驶摩托车在附近接应,庞成贵和庞成添则戴上白色手套,并各持一个铁制钻头守候在被害人住宅车库两旁。


5点的时候,庞成贵、庞成添见龙女士驾驶小汽车从车库出来,庞成添走到汽车驾驶室旁,庞成贵走到汽车副驾驶室旁,分别用铁制钻头敲打两边的汽车玻璃,抢走龙女士放在副驾驶室的一个装有80360元现金和票据的手袋。


在得手后,两人立即朝摩托车接应的地方跑去。莫宗壮即启动摩托车搭载庞成添和庞成贵逃跑。龙女士见此驾驶汽车追赶欲取回被抢财物。当追至小区二期北面的绿化带时,龙女士驾驶汽车将摩托车连同摩托车上的三人撞倒。莫宗壮、庞成贵被撞倒后爬起逃跑并分别躲藏,庞成添则当场死亡。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余两名劫匪进行了终审宣判,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1年至12年。在对于龙女士的处理问题上,佛山中院认为,歹徒抢劫后虽然驾车逃跑,但仍在龙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所以龙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上述两例都是因为当事人的正当防卫而造成另一方死亡的案件,法庭在宣判时,都免除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样的判决结果坚定了人们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进行反抗的决心,也促使我国立法在保护防卫当事人方面更加完善。


邓玉娇刺死寻欢官员,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人?

【法律课堂】


当今社会,各种暴行的出现使治安问题趋于严峻,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的法律武器。


正当防卫行为从积极方面肯定其有利无害、有功无过的社会效果,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现行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做了重大的修改补充,主要是适当地放宽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除原则性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以外,还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


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整理:@庭立方

作者:宣炀,金城出版社《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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