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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找一个工程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工程转包后工人受伤责任承担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7 10:09:49

【案情】

2021年3月12日,张某某来到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某建筑工地干木工活。上班第二天,因机器出现故障,张某某的左手大拇指被锯伤。张某某受伤后被送往西宁某骨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拇指不全离断伤。该工地项目转包人赵某某主动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但是事故却造成了张某某的终身残疾。

仅仅工作了一天,张某某还没有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工地项目部也没有给张某某购买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出院后,张某某多次到工地项目部协商,要求走工伤认定程序并赔偿,赵某某认为自己已经付了全部的医药费,而且只是从朋友手中转手承包了青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部分项目,并不是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所以没有赔偿责任。张某某又找到青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是遭到拒绝赔偿。

2021年6月底,张某某来到黄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了解情况后,黄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指引张某某申请法律援助。

2021年7月19日,张某某来到尖扎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张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援助中心于当天受理本案并指派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了张某某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经了解,张某某是被老板赵某某招聘到尖扎县某建筑工地上做木工工作的,且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未领过工资,也未购买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张某某也不知道赵某某转包项目之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是谁,受伤后仅仅通过公示信息知道了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是青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援助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之规定,如果要求确认青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张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难以得到支持。但不认定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张某某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之规定,建筑领域中工人因工伤亡的可以要求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张某某可以要求青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赔偿责任。

2021年7月29日,黄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并于开庭前组织双方对本案进行调解。援助律师和劳动仲裁员一起对建筑公司负责人作了法律解释,告知了法律风险和责任承担。协商中,援助律师为张某某按照工伤九级进行费用估算并建议张某某慎重考虑。但此时,张某某还没有做伤残等级鉴定,这导致建筑公司对于援助律师以工伤九级进行费用估算始终无法接受,调解就此失败。随后,援助律师帮助张某某收集证人证言、聊天记录、住院病例等证据材料,还多次找到项目承包人赵某某,并争取赵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最终,黄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开庭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青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工主体责任成立。在此仲裁裁决的基础上,黄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某的伤情为工伤。随后,黄南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某为伤残九级,张某某也如愿获得了赔偿。

【律师点评】

实践中,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存在一定困难,甚至会出现用人单位为规避责任或者增加谈判筹码通过合法程序实行拖延“战术”的情况,导致劳动者工伤索赔时间延长。尤其是在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漫长的等待可能会导致劳动者产生赢得了官司但拿不到钱的担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问题协商中双方各退一步是人之常情,但劳动者不应过分退让甚至是放弃自身的权益。在遇到工伤时,劳动者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协商前,应当咨询专业人员,对自身的赔偿数额有个初步了解,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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