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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暴力找律师多少钱,网络暴力的现状及法律规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7 09:40:32
网暴法律规制系列 | 网络暴力危害的表现形式

近年来,互联网给人们提供了自由开放的交流平台,使得不同的观点、思想都可以在网上进行交流,而随着网络社交媒体日益发达,网络言论的表达渠道更加畅通、传播交流更加便捷,极大地提升了社会公众的文化、娱乐生活水平。但不可否认,因互联网社交媒体言论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也随之增多。部分网民有不同意见就出言相讥、为发泄情绪而言论偏激、为个人利益而假借舆论监督发表煽动性言论,演变成网络暴力进而时不时地刺痛人们的神经,网络暴力的危害也就愈发突显出来了。

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网络暴力的肆无忌惮,正在以其独有的方式破坏着公共规则、打破着道德底线。笔者将以网络暴力案件、近年来的网络暴力事件为切入点,谈一谈网络暴力的相关问题,并重点谈一谈网络暴力的危害。

作者 | 陈聪

一、网络暴力案件的数量、地域分布和类型

1.近年来案件数量增长迅速。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等平台检索了2013年至2022年期间的网络暴力案件,10年间涉及网络暴力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共78件。从案件数量变化上看,2017年至2020年,案件数量显著增加。

网暴法律规制系列 | 网络暴力危害的表现形式

2.从地域分布上看,北京市网络暴力案件数量最多,为38件(占比48.72%);广东10件,江苏5件,浙江4件,河南、福建等省份1-3件。

网暴法律规制系列 | 网络暴力危害的表现形式

3.从案件类型来看,民事案件70件,涉及侵害公民的名誉权或肖像权、隐私权,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工作、健康等。刑事案件7件,包括:未成年人受网络暴力及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拍摄同学裸体视频通过QQ外传,导致同学割腕自杀,被判处寻衅滋事罪;利用网络“软暴力”手段催收,被判处寻衅滋事罪;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被判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格权,被判处诽谤罪;在网络上散布被害人裸照、视频等严重侵犯他人隐私的信息,造成被害人自杀,被判处侮辱罪;拍摄被害人被侮辱的视频、照片并发至微信群及朋友圈,被判处强制侮辱罪;煽动网民言论,故意放大被害人及其家属信息,贬损他人人格,造成他人自杀,被判处侮辱罪。行政案件1件,系刘某遭遇网暴,不服公安机关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而起诉。

网暴法律规制系列 | 网络暴力危害的表现形式

二、网络暴力表现方式呈现多样化

1.网络暴力的表现方式。

主要包括文字言语、图片视频、人肉搜索等,其中以侮辱诽谤性言论、缺少事实依据的文章言论等贬损他人人格为主要表现方式。

网暴法律规制系列 | 网络暴力危害的表现形式

2.各个社交群体的网络暴力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概率和程度。

经检索发现,网络暴力主要发生在微博、微信类社群(朋友圈、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空间)、论坛类社群(百度贴吧、天涯论坛等)。

网络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即网络的虚拟性,这种虚拟性使参与者可以虚构的身份参与网络活动,而这种身份隐匿性往往容易使现实生活中本该遵守的规范失去本应具有的约束力。实际上,网络的虚拟性在不同的社交媒体中体现的程度是不同的,因此在微博、微信、论坛几类社交群体中,网络暴力发生的概率、被追究责任的概率也是不同的。

微博中,由于许多用户进行实名认证,使得微博上出现的网络暴力具有较大被追究责任的可能性;微信朋友圈、QQ等微信类社群大多是用于和现实中的朋友联系,网络自然不能完全发挥出虚拟性,因此如果发生网络暴力,也是比较容易被追究责任的;论坛类社群的特点是用户完全能以虚拟身份进行交流,导致发生网络暴力较难找到源头并追究责任。

但互联网始终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用户不能追求不受法律约束和规则限制的绝对“自由”,围观热点话题,参与讨论时,应基于事实,理性发言,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避免形成“捕风捉影,相互壮胆,以势压人,随意羞辱”的网络暴力。

三、网络暴力的危害

(一)个人层面

1.侵犯名誉权,导致个人社会评价降低。

现下网络社交媒体蓬勃发展,公民的言论自由获得了很大扩展。但公民在充分享有网络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也应保持必要的客观、理性,在行使这种自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在网络上传播不当言论侮辱或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并为第三人所知晓,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上述70件涉及网络暴力的民事案件中,均有受害人名誉权被侵犯的体现。

2.侵犯隐私权。

如(2015)海民初字第20249号案件,被告基于个人利益的需要甚至是泄私愤的不良动机,恶意宣扬原告的个人信息及个人活动,况且被告披露的涉案个人信息及个人活动并非属于原告应当适当让渡个人隐私利益的相应情形及范围,故被告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如(2019)京0491民初32058号案件,被告在微博中披露原告的姓名、手机号、公司名称、微信账号,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3.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其肖像的制作和使用的权利,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将其肖像物化而使用。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是未经许可而制作、使用他人肖像,且无正当理由。如(2019)粤0604民初28013号案件,被告美拍帐号的头像系原告的肖像,并配文“职业小三”,其中3张美拍截图中包含了原告的肖像,被告未获得原告授权而在美拍平台上多次使用原告的肖像,侵犯原告的肖像权。

4.影响身心健康甚至生命。

在笔者检索的案例中,造成受害人抑郁、焦虑的案件有5件;受害人受到精神损害并得到法院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的47件;造成受害人身体不适、自杀或有自杀倾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6件。今年5月份,上海疫情期间,一女子打赏外卖小哥200元惨遭网络暴力坠楼身亡;寻亲男孩刘学州,苦寻亲生父母后被二次抛弃不堪网络暴力结束生命。四川女医生遭网暴“人肉”,不堪谩骂自杀身亡。“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语言,才是最具有杀伤力的。每个词的后面都有一个世界。每个和语言打交道的人,无论你在现实世界还是虚拟空间,无论写一篇报道,还是一首诗,都应知道,自己是在驱动一个又一个世界,释放一种具有双重性的东西:一些人为之欣慰的,另一些人却受到致命的伤害。

我国社会传统及人际关系具有一定特殊性,一般而言,社会个体受社会评价尤其是负面评价的影响较大,网络社会舆论的自由性在给予网民充分表达自由的同时,也会引发不当网络评论严重干扰社会个体生活、工作的隐忧。在争议难定的情况下,对于社会个体的过往,除非涉及严重不当乃至刑责,社会大众均应予以宽恕和尊重。触犯刑律,刑期届满尚可回归社会,对于社会个体有争议的过往,更不应扣其枷锁,禁锢终生,影响其正常的社会生活。同理,身陷争议的社会个体,亦不应画地为牢、自禁其身,应以积极健康的心态开始新的生活。

5.影响演艺人员的公众形象、商业价值、演艺事业等。

笔者检索的案例中有19件涉及演艺人员。演艺人员一般在社会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侮辱、诋毁其人格尊严的言论一经发布,便会迅速在互联网上传播,引发公众的一些联想和猜测,导致对其社会评价降低,影响公众形象、演艺事业等。

近年来,“饭圈”网络言论失范现象频繁发生。社交网络粉丝掐架、恶意抹黑和网络暴力等事件屡见不鲜,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青年人作为互联网的主要用户,在自媒体平台上进行言论表达时,应学会理性发声、节制表达,喜欢或不喜欢都是个人的自由,但要注意表达方式,不能肆意宣泄情绪、图一时痛快伤人害己。此外,应以健康积极的价值观作引导,树立法律意识,文明发声,消除语言污染,共同努力建设文明有序的网络言论空间。

(二)社会层面

1.混淆真假,误导公众。

在这些网络暴力案件中,相关言论、文章、视频的浏览、点赞、评论数量少则几百,多则上亿,网民中有从众的、有猎奇的、有推波助澜的,极易混淆真假,误导公众。如(2020)皖0503民初1917号案件,裴某自行录制一段3分钟左右的视频,在视频里歪曲事实,哭诉郭某对其性骚扰以及马鞍山公安机关严重不作为,并通过上传至新浪微博,致使被网民和媒体迅速大量转发、评论、报道(总阅读量为2.2亿次)。网络暴力的“威力”可见一斑。

2.损害网民的道德价值观。

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参与事件的网民盲目支持某一方过于绝对化的观点,披着道德的外衣,做着违反道德的事,而且并不认为自己有错。这里网络暴力的表现就是扭曲的价值观,把错误的观点当成是真理,坚决不承认错误。可见,网络暴力冲击人自身的防卫系统,原本符合社会伦理、符合道德意识的价值观在网络暴力的冲击下会被扭曲。

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甚至挑战法律底线。

层出不穷的网络暴力不仅导致网络空间戾气蔓延,污染了社会良善风气,违背了公序良俗,甚至挑战法律底线,也给青少年群体带来了严重的不良示范。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强调,“对侵犯个人信息、煽动网络暴力侮辱诽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强调,“从严追诉网络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犯罪。对网络暴力重拳出击。

4.破坏有序、清朗、和谐的网络环境。

部分网民在网络媒体上发布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使用污秽言词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恣意宣泄个人情绪,对和谐有序网络环境的污染破坏不言而喻。

5.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如北京市首例网络“软暴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被告人雇佣300余名“业务员”使用群发短信、P图、揭发隐私等‘软暴力’手段催收,滋扰欠款人及其紧急联系人、通讯录联系人,受害人涉及全国大部分省份的700余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破坏社会秩序。再如检例第137号案件,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其对象选择的随机性,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淫秽、低俗评论,虽经公安机关辟谣,仍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很大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6.阻碍和谐社会的进程。

有人认为,“网络空间”也是“现实社会”,只不过它是一种通过虚拟技术进行信息交流和传播的新型媒介。按照这样的说法,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的“现实社会”。那么,在网络空间所受到的影响也必然会作用到现实社会。与现实社会的暴力行为相比,网络暴力参与的群体更广,传播速度更快,因此某种意义上说,可能比现实社会的暴力产生的危害更大。网络暴力的产生虽然时间不长,但是危害大、影响范围广,而且蔓延趋势严重。这无疑阻碍了和谐网络社会的构建。另外,网络暴力事件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泄漏了网民的个人信息,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容易引发社会的恐慌情绪。阻碍和谐社会的进程。

最后我想说,言有所界,行有所止,凡事有度,与大家共勉。


陈聪,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起从事律师工作。在律师执业期间,先后办理金融犯罪、网络犯罪、传统犯罪以及非诉讼案件等上百件,多数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期间,撰写多篇有关刑法理论及实践的论文,多次获得某省、市律协论文评比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理论功底扎实;多次参加演讲、辩论比赛,并获得演讲三等奖、优秀辩手等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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