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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找合同违约案律师报价,民法典594条 违约责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7 04:52:28

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如下: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条是关于损失赔偿的范围和确认规则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时,如何认定赔偿额的问题,实践中这是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首先第一个原则是,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才赔,没造成损失的,即使有违约行为,守约方也不能主张赔偿损失。

其次,违约造成的损失,指的是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的是财产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则是指失去的预期可以获得的利益。

最后,不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何计算,其必须符合“可预见性规则”,即违约方赔偿的损失不能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处,“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而不是守约方;“预见”的时间只能是订立合同时,而不是订立合同后,如违约行为发生时或其他任何时间;预见的判断标准以一般社会理性人的标准判断,如果受害方能够举证证明违约方具备高于一般人的预见能力的,法院也可以按照其实际的预见能力来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换句话说,违约要赔偿对方多少,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应当知道。如果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的损失,则违约方不用赔偿。举个简单的例子,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买受人买了货物是要再次转卖牟利的,出卖人对此也是明知的,那么出卖人拒绝履行合同时,买受人可以依法主张转售利润损失,其属于本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如果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买受人将要转售的事实并不知情,则买受人无权要求出卖人赔偿转售利润损失。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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