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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找专业征地纠纷律师,征地补偿 外嫁女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7 01:38:02

导读:近年来,侵害“外嫁女”土地民事权益的行为屡屡发生,如何对其进行保护引起广泛关注,律师认为:“外嫁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歧视,在村集体征地补偿中不能得到公平对待,并不是个别偶然现象,而是在全国范围内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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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耿霞 王金龙律师事务所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外嫁女征地补偿民事权益之维护

受封建农耕思想影响,中国妇女家庭地位处于劣势,在村集体中更是属于被忽视对象,俗语“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明确表达出宗法社会进行身份界定的规则:妇女出嫁后与宗族不再发生关系,该妇女所生子女不登入族谱,这样的身份认定规则使侵犯外嫁女民事权益成为理所当然。

但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现代文明在农村不断渗透,妇女权益保护意识逐渐觉醒,外嫁女开始维护自己在村集体中的土地权益。村委会与外嫁女在土地权益上的对立与斗争,实质上是双方对村民资格认定上的对立。


“外嫁女”征地补偿民事权益维护的对策

“外嫁女”并不是一种法律称呼,其属于民间俗称,意指妇女达到法定婚龄后婚嫁到其他村或其他地方,相对于原来家庭组织而言成为“外嫁女”。

外嫁女对其村民资格身份的否定是其征地补偿权益被侵犯的实质原因,所以要想维护其权益,对其村民身份的认定极为重要。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规则,各地法院认定规则呈多元化格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总结多年审判经验,作出《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了8种情形:

①婚后户籍虽在原集体,但在嫁入地已分到承包地或未分配,但已获得征地补偿的,不再享有原集体成员资格:

②嫁入城镇,户口未迁出,也未纳入居民社保体系的,享有原集体成员资格:

③嫁入城镇,取得非农且纳入居民社保体系的,不再享有原集体成员资格:

④婚后户籍在原集体,离婚、丧偶后回原集体居住的,享有原集体成员资格:

⑤离婚、丧偶后与外村集体成员再婚,在嫁入地未分到承包地也未分到土地补偿的,享有原夫所在地集体成员资格:

⑥离婚、丧偶后与非农业户口男性。户口未迁出的,享有户口所在地集体成员资格:

⑦离婚、丧偶后与非农业户口男性再婚且户口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再享有原夫所在地集体成员资格:

⑧嫁到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不再享有嫁出地集体成员资格。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村民资格认定首先应看户籍,户籍不仅是一种身份的体现,而且是一种资源享有权的确认,具有某地户口就意味着可享受某地各种资源分配的权利;其次看与被征地集体组织是否存在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即看是否以该土地作为主要生活保障;最后以该村民是否承担村民义务,作为村民资格认定的兜底性条件。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农村大量土地被国家有偿征收,给农村带来的本应是福音,但村集体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时,往往通过违法的村民会议决议将婚嫁妇女一视同仁的罗列在村集体成员之外,剥夺其参与分配的资格,将福音演变为灾难。对农民而言,土地是其一生的依靠,也是其终老的归宿,集一生的结晶,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此诚为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生活是终老返乡“。“外嫁女”在乡土社会之中生存,土地也是其基本前提,也必将生于斯,死于斯,补偿“外嫁女”征地补偿也势在必行。

外嫁女征地补偿民事权益之维护

团队代表案例

1.因承租房屋征收被断水断电,律师维权获赔350万

山东济南袁先生承租的房屋被征收,且因断水断电导致袁先生经营的酒店面临各种损失,故委托王金龙律师团队向法院起诉,最终顺利签订协议获得赔偿(各项损失总额共计350万左右)

2.县政府征收程序违法,坚持维权最终获满意补偿

湖南湘潭苏先生,不服县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委托律师团队坚持维权,甚至在被下达强制执行后依然不放弃,申请检察建议、提出控告、申请质询,最终获得有力谈判筹码,顺利签订协议取得满意补偿。

3.不服《违建处罚决定书》,律师介入起诉撤销

湖南湘潭张先生,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和《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委托律师团队起诉撤销,将案件主动权掌握在手,两个诉讼首次庭审后,征拆办立即找到委托人要求重新协商补偿,最终顺利签订协议。

4.收到《限期拆除》后被强拆,律师助力搜集证据起诉撤销

四川成都唐女士租赁集体土地修建厂房,且有各项合法手续,却收到《限期拆除违建决定书》,起诉撤销后,依然遭遇强拆,律师助力指导,提前主动搜集证据,庭审后达成和解,委托人取得满意补偿。

5.国土局《责令书》被撤销后上诉,据理力争维持原判

四川乐山国土局派出国土资源所对聂女士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委托律师起诉后撤销《责令书》,国土局不服判决,上诉,律师据理力争,最终维持原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6.被强拆找律师起诉,获赔强拆损失64万余元及安置房235㎡

河南驻马店朱先生及其妹妹,委托王律师起诉区政府违法强拆,履行拆迁行政赔偿义务,最终获赔因违法强拆造成原告财产损失647048元,并赔偿原告户六人安置房23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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