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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地区刑事官司律师哪里找,河南南阳知名刑事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7 01:24:46

凡间生活中,人们难免发生利害冲突。在民间调解无效情况下,发生利害冲突的双方到官府或官员那里去请求裁决是非,或被人告到官府或者官员那里同对方争论辩白,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官府或官员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断的整个过程,民间就称之为“打官司”。

南阳旧事——南阳最早的律师事务所—道光五年的“三盛馆”

打官司自然离不开讼师。讼师是指帮人办理诉讼事务的人,古代指以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写状纸为职业的人。古代讼师亦称词家、法家、歇家、状师、刀笔吏等,讼师在古代社会中扮演着“准律师”的职能。这些准律师办理业务的地方在今天称谓“某某律师事务所”,古代的称谓由官衙所在地的旅舍或客店牙行来命名。因此,历代文献记录稀少鲜有。

南阳旧事——南阳最早的律师事务所—道光五年的“三盛馆”

皇粮国税博物馆馆藏一份道光五年(1825年),南阳府唐县(今唐河县)一宗诉讼案件标准款式的诉状,从中可以解读出许多清代社会诉讼的程序,状纸内容格式,证人到案证明、诉讼注意事项等等历史文化信息。特别是对其歇家为“三盛馆”这一确切记载,是迄今发现最早有名称的古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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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的诉讼状纸因保存不当,出现霉变,以致部分地方残损严重,但仍可辨识其大部分内容。此案件属于“捏造事实诈骗案件”,又列举新证申请再审案件,即“串谋架捏据实,再陈恳添质”究事案件。原告具陈情人王公法,年七十五岁,住城南五里,其亲侄子父子骗取分家契约和自己继嗣文约,架捏事实和虚构其继母娘家侄子张令一起坑骗自己,骗卖土地180多亩等事实。案件经过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审理,现又有新证据出现,恳请添证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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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的诉讼状纸属于标准款格式状纸,是由县衙木刻墨印。内容分为签批日期、具状人基本情况、诉讼内容与请求、被告基本情况、干证基本情况、地方包括乡约及保正、歇家、诉讼注意事项等项目。此案件状纸最主要是真实记载了县级以下的地方组织职役“乡约和保正”,最早的律师事务所歇家“三盛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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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歇家”一词,辞海的解释是旧时的一种职业,专营生意经纪、职业介绍、做媒作保、代打官司等业务,亦指从事这种职业的人。《六部成语·户部》“歇家”,是指旅舍,原意是“停歇客商货物之家也”。“歇家”涉及到商业、赋役、词讼、媒婆等各个领域,基本上是“客店”与“牙行”合一的“中介”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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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家”之意,内涵宽泛,功能多元。用在何种文书上就有不同的意思,此诉讼状纸是刻印的歇家就是指讼师、准律师,其所书“三盛馆”就是诉讼馆,即律师事务所最早的雏形。作为官府衙门的唐县知县是认可的,就如现今的诉状上注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一样。

“干证”是指诉讼双方的有关证人。此诉讼状纸的干证人共有王公佐、王公爵、王公禄、王公范、王金、王德邻六人,是主张人原告王公法的证人。其实,一个家族中出现坑蒙拐骗之人,只能坑蒙拐骗一时。当其劣迹被人识骗后,出于公愤自然站出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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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虽然有“皇权不下县”之说。但是, 县以下借助“三老”等乡官或里甲、保甲等带有职役性质的基层组织进行间接统治管理,缓解了传统社会资源不足的困境。该诉讼状纸就把“地方”一项罗列出来,而且标注为“乡约”,“保正”二差是南阳地方管理最基层职役的初次文献载录。

据史料记载, 清代在基层民众管理过程中,凡乡设有乡长、地保、乡约等役职人员若干名,负责为官府办理本乡各种杂务,诸如推行教化、催征田赋、地方治安、调解矛盾等事项。这些辅助人员“名”异而“职”同,是清中期以后地方主体性乡役组织的责任者,在乡村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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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约属无俸役职,但办理差务时,有临时补贴。倘有渎职失察,全家禀官究治。乡约虽属地方不入流小吏,其充任者多是年高有德,齿尊乡里的乡贤、乡绅等身体力行之人。有声望和学识学养高是乡约凝聚力之形成的基本要求,其主要任务是扬善惩恶,对乡里社会实行教化,在乡里社会提倡互敬互爱、患难与共的淳朴社会风气。所有的乡约长,都必须获得州县衙门发给的“执照”,才可以履职。在办理本乡公务时,职责范围广且权利大,办事公道,很受乡民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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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粮国税博物馆馆藏的嘉庆九年(1804年)邢景贤卖地契约的官方格式契约标准“契式”上印制“乡约”一职,乡约为邢李贞亲同(画十字押),这说明乡约在基层民众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交易牵扯到方方面面的事项,地方乡约最了解地方民情。土地房产的四至边界,以及标的的产权是否存在争议等等问题,乡约是最清楚不过,各方是否有隐瞒实情,交易过户及契税的缴纳等等都逃不过乡约的眼睛。因此,乡约一役起到了公正、合理、合法、监督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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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制度是宋朝时期开始带有军事管理的户籍管理制度,在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一种社会统治手段。清代县级以下仍然实行保甲制度,并编制“保家门牌”。皇粮国税博物馆馆藏的一份光绪十八年的保家门牌,说明当时保甲制度非常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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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正,古代农村每十户为一保,设保长;每五十户设一大保,设大保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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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十大保(也就是五百户)设都保;都保的领导叫都保正,还有一个副保正,它的最本质特征是以“户”(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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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的诉讼状纸在“地方”一栏指出乡约和保正二役名称,也证明了当时“特授南阳府”县级以下所设置的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特别对这些基层政权人员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肯定。其实,在选配地方职役时,一般要求“乡贤”及“五老”担任。这些职役在乡间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秉规合法又不失地方民众的乡情民风及家族家规等等限制,最终能完美的寻求解决民间问题的最好方法,避免了因小事而诉讼又伤害乡亲邻右淳厚的乡情民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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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调解不成的告于官的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当堂审理也要求地方职役参与,以便全面掌握案情,客观公正人性化的执法,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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