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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可以找律师协商吗,分手费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7 00:55:22

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那么这种“青春损失费”在法律上能得到支持吗?


典型案例


程维娟、徐啟刚自2007年7月起同居生活。2011年10月双方经常吵架,同年10月12日徐啟刚给程维娟出具欠条,载明徐啟刚借程维娟11万元整。此后,程维娟、徐啟刚仍同居生活在一起,后双方再次发生矛盾,程维娟离开徐啟刚。

2013年,程维娟向户县法院起诉称,徐啟刚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借其现金1l万元,后一直未还,请求法院判令徐啟刚归还借款11万元。徐啟刚辩称,欠条所载款项系分手费,并无借款事实。

户县法院认为,首先程维娟对双方存在借贷事实的证明不足,其诉讼主张并无事实依据。其次涉案欠条所载款项系分手费,属于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应为无效。据此,户县法院判决驳回程维娟诉讼请求。

2014年,程维娟向西安中院上诉。西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相互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法的借贷形式受法律保护,但若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则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程维娟虽持有徐啟刚出具的欠条,但仅凭欠条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程维娟的主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综合全案,本案欠条实际上是双方同居关系破裂后所作出的处理约定,即“分手费”,实属情感债务转化而来的借贷,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为无效合同。最终法院对程维娟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分手费”的定义


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属于民事纠纷,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也不予受理。

分手,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同居、确定婚约关系以及婚姻生活中,自然会由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配生诸多财产关系,诸如礼物礼金彩礼、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共同权利。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无疑会对礼物礼金彩礼、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共同权利等进行分割处理。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除了对礼物礼金彩礼、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共同权利等进行分割处理以外,双方还有可能协商约定一方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或者一方自愿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时下人们称之为分手费(笔者以为分手费不能仅理解为金钱,而应包括财物)。


“分手费”的法律特征


一、分手费是基于男女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该行为显然是男女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即“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4]。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当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条件即(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首先,在现代社会,能建立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均系成年人,都有独立判断是非的能力,无疑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给付对方分手费完全出于自愿,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因素的影响,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男女双方约定自愿给付分手费,是当事人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处分,显然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分手费成立要求有男女双方的合意。即不仅需要给付分手费一方愿意将其财产无偿给付对方的意思表示,还要有接受分手费一方愿意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分手费不能成立。

三、分手费是单务的、无偿的。一般情况下,给付分手费一方负有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则仅享有接受分手费的权利,并不承担其他义务。按照男女双方约定,给付分手费一方给付分手费是没有对价给付条件的,接受分手费一方取得分手费无须支付对价。分手费这一无对价给付的性质,是以男女双方明确一致的意思表示为根据的。

四、分手费可以附义务。分手费附义务是指接受分手费一方在接受分手费时要负担一定义务。附义务分手费是分手费的一种特殊情形,即给付分手费一方给付分手费时附加一定的条件,使接受分手费一方负担一定的义务。当然,附义务分手费的附随义务应以接受分手费一方在接受分手费时愿意承担附随义务为前提。分手费所附的义务不是分手费的对价,给付分手费一方不能以接受分手费一方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给付分手费一方履行分手费给付义务后,接受分手费一方才履行分手费附加义务,因此,接受分手费一方虽负担一定义务,分手费仍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例如,甲男与乙女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甲男自愿给付乙女分手费50000元,但同时约定双方离婚后,在甲男出国期间,甲男的父母随乙女生活并由其照顾(甲男父母的生活费及其他费用,由甲男另行给付)。该甲男自愿给付乙女50000元分手费就是附义务分手费,乙女对甲男父母的照顾义务即是其接受50000元分手费的付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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