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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7 00:44:34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纳bao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电灶炉(可调式迷你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013年11月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3XXXX9639.5,该专利至今有效。纳bao公司在(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15号案中起诉高yue公司等侵害上述专利权,双方经过调解,于2016年3月,纳bao公司(甲方)与高yue公司(乙方)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甲方提供持有的“电灶炉(可调式迷你型)”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3XXXX9639.5),乙方提供属于该专利范围的一款产品模具提供给甲方生产,甲方将生产出来的该款产品许可给乙方排他销售。涉案合同第一条第2项约定:“由甲方负责制造生产,交由乙方进行销售。……乙方不能自行制造或者委托第三人制造生产本产品及本产品的零部件。”第二条约定:“技术使用范围1、甲方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2、ZL2013XXXX9639.5专利的全部技术使用范围为本合同许可的技术使用范围。”第六条第2项约定:“乙方如有委托第三人加工制造或向第三人购买本许可产品的成品或零部件,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须另外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第七条约定:“……因本协议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的律师为解决纠纷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所产生的费用、调查费及差旅费等,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纳bao公司经公证于2017年4月14日于网上购买名为“远红外电陶炉”的涉案产品1个,支付168元。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对纳bao公司购买签收货物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随后,纳bao公司以高yue公司违反涉案合同约定为由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号(2017)粤73民初2618号)。纳bao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纳bao公司、高yue公司之间签署的涉案合同,并且判令高yue公司向纳bao公司支付100万元违约金;2.判令高yue公司承担纳bao公司产生的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2100元以及购买费168元,合计22268元;3.判令高yue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纳bao公司与高yue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二、高yue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纳bao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三、高yue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纳bao公司支付律师费、公证费、购买产品费用共22268元。

【二审判决】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纳bao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解析】

该案是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涉案合同是在纳bao公司起诉高yue公司等侵害上述专利权案即(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15号案调解过程中签订的。是关联、派生案件。一审法院对高yue公司主张涉案合同无效或撤销该涉案合同不予支持。关键在于高yue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一审法院认为,高yue公司制造的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属于涉案合同约定的产品,违反了涉案合同第一条第2项关于“乙方不能自行制造或者委托第三人制造生产本产品及本产品的零部件”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从涉案合同目的看,涉案产品并非合同约定的产品。涉案合同第一段约定:“……乙方提供属于该专利范围的一款产品模具提供给甲方生产,甲方将生产出来的该款产品许可给乙方排他销售。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由此可见订立涉案合同的目的在于纳bao公司授权高yue公司销售纳bao公司生产的某一款具体的产品。涉案合同第一条第1项约定:“本项专利许可系排他许可销售,该许可仅限于乙方提供模具的这一款产品”,该条款再次明确纳bao公司授权高yue公司销售的仅是其提供模具的这一款产品。虽然涉案合同第二条约定:“技术使用范围1.甲方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2.ZL2013XXXX9639.5专利的全部技术使用范围为本合同许可的技术使用范围”,但依照涉案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的“该许可仅限于乙方提供模具的这一款产品”以及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情况,并遵循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原则,不能仅因涉案合同第二条的内容,就将涉案合同标的解释为所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将高yue公司制造的本案被诉产品与涉案合同标的进行比对,二者在是否设有出水管、面板上是否有出水管接口、外壳是否有提手、底座外观设计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各零部件均不相同,显然并非同一产品。高yue公司不构成违约。二审法院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纠纷,不仅诉讼,即便和解,也有必要聘请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代为处理,避免因自身不专业在处理过程中处于不对等的不利地位。从上述案例可知,被告高yue公司因涉嫌专利侵权与原告纳bao公司和解过程中没有聘请专业律师代理,导致其在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存在瑕疵,险些承担巨额赔偿金。从原告纳bao公司看,其起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考虑不够周严,导致其错失索赔机会。本律师也建议企业高度重视专利等知识产权,精准布局、积极应对,不因小失大,聘请专业律师协助企业处理日常知识产权事务,积极利用知识产权筑牢技术壁垒、防范侵权风险。(完)

【作者】周扬,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深圳资深专利律师,深耕法律二十余年,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创业辅导,专利、商标、著作权、竞争等知识产权顾问及维权应诉,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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