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贷款合同产生的部分法律关系受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标签:委托贷款 民间借贷
裁判要旨:委托人、受托银行与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受托银行收取代理委托贷款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其实质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均应受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
2.法院应当结合具体交易中的标的物性质、金额大小、交易用途、标的物交付、交易习惯等因素判断是否成立表现代理——庄清祥诉福建省泉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玉山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表现代理 举证责任 形式要素 善意无过失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法院应当结合具体交易中的标的物性质、金额大小、交易用途、标的物交付、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表见代理制度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审查与注意义务。
案例索引: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9)同民初字第3059号
3.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时,可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卢某诉林某、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借条 推定 持有人 出借人
裁判要旨:在出借借款时未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的,一般情况下基于日常经验规则,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但若根据具体案情,仅凭借条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之标准的,则这种推定不能成立。借款人有理由相信系借款的经办人筹集借款而向借款经办人履行债务的,属善意履行,产生消灭债权债务的效力。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台商终字第443号
4.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居间人时,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唐骏诉李玉玲、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网络借贷平台 居间人 借款人 保证人
裁判要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属性,根据经营模式、借贷协议内容的不同,分为合同居间方、借贷关系参与方、担保模式方。网贷平台根据《借出人注册协议》主要提供借款平台、审核信息,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4813号
5.受让债权的P2P网贷平台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甲公司诉乙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标签:P2P网贷平台 受让债权 诉讼主体
裁判要旨:P2P网贷平台可以与出借人约定受让其债权,在取得债权后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债务人。借款本金金额应以出借人实际出借的金额为准。
案例索引:上海法院业务条线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6199号
6.夫妻一方具有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不能免除当事人对借贷事实成立并生效的举证责任——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标签:民间借贷 夫妻债务 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四(民)初字第1136号
7.民间借贷当事人均负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但原告应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赖芳华诉张一飞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举证责任 行为意义 结果意义 败诉风险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原告和被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该条属于举证行为的规制规范,并非实体处分规范。如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完成各自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导致款项性质这一事实的真伪无法查清时,仍应由原告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败诉风险。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559号
8.出借人应对其诉讼主张存在两笔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张某某与余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出借人 两笔借款 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出借人在庭审中承认已经收到了借款人归还的本金和利息,但认为该本金和利息系用于归还另一笔借款,并非用于归还诉争的借款,而借款人则否认存在另一笔借款。此时,应当由出借人对其诉讼主张存在两笔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未能举证的法律后果。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商终字第613号
9.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清算协议可作为民间借贷关系处理——王旭波诉王宏跃、任兴华、贺妙夫民间借贷纠纷案标签:民间借贷 清算协议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借资炒股经济往来进行清算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依据民间借贷关系主张权利。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案例索引: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2014)丽遂商初字第215号
10.贷款人对于借贷债务重新立写的借条可视为结算凭证——黄信志诉陈旭坤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借条 重新立写 结算凭证
裁判要旨:民间借贷纠纷中,贷款人对于借贷债务重新立写的借条,应视为双方对之前的借款还款情况结算的凭证。需审核前期借款利率是否超过24%,未超过的,重新出具债权凭证上载明的金额可被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案例索引: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贵民一终字第303号
11.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确定不仅要考虑字面意思,更要结合民间习惯——乔正山诉祁玉胜、祁玉波、祁玉涛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民间借贷 利息 民间习惯
裁判要旨: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利息的约定有争议时,不仅要考虑约定字面的意思,更要结合借贷的民间习惯,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作出符合常理的解释。
案例索引: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民终字第1216号
12.出借人应对交付借款负举证责任——黄玲诉张仰林、侯晓云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出借人 借款交付 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方应对其将出借款实际交付给借款方负举证责任。出借方举证不能的,法院不予支持其主张。
案例索引: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初字第172号
13.在未约定还款顺序的情况下,借款人的还款应先冲抵利息后冲抵本金——郑伯军诉蒲保岩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还款顺序 冲抵利息 冲抵本金
裁判要旨:在借贷双方未约定偿还顺序的情况下,借款人虽有还款,但存在分批、未足额偿还的情形,对于每一笔还款,应分别根据还款时产生的利息,按照先冲抵利息后冲抵本金原则予以抵扣。在最后一笔还款数额不足以冲抵全部利息的情况下,应采用将还款数额折抵成还款天数的方法。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1237号
14.合同未约定还款冲抵顺序,且部分被告缺席时,对被告的还款宜认定为先冲抵利息,再冲抵本金——邵明辉诉宁波亨丰汽配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还款顺序 冲抵顺序
裁判要旨:原、被告双方均未在合同中明确先归还本金还是先归还逾期还款利息,且本案尚有部分被告缺席时,对被告归还的款项宜认定为先冲抵归还日的逾期还款利息,有盈余时再冲抵本金。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9)甬北商初字第746号
15.主张夫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
标签:夫妻债务 共同债务 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意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简单依据该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他人民法院依据该规定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民终字61号
16.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为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王某诉张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夫妻共同债务 举债合意 分享利益
裁判要旨:按照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离婚时,对于一方主张,另一方否认的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两个判断标准,即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法院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查明事实加以认定。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明显超出家事代理的范围,不能认为其具有家事代理权。
案例索引:上海法院业务条线案例;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6)闵民一(民)初字第839号
17.离婚后夫妻一方为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所借款项仍属夫妻共同债务——王建平诉王彩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 借款
裁判要旨:在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后离婚一方当事人借款,如果该笔借款是用来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如两人婚房的银行贷款,那么这笔借款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由二人共同偿还。
案例索引: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22343号
18.离婚后个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出具的欠条应属个人债务——姜兆立诉庞磊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离婚 夫妻关系 欠条 个人债务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但提供的欠条却是离婚后其个人书写,对于该笔债务应当为一方个人的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如果欠条是离婚后其个人书写,那么其变更欠条的行为应视为双方重新设立了债权债务关系。此时的夫妻双方已经离婚,所以应当是由一方来偿还该笔债务。这样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使婚姻关系中的不知情且未受益一方陷入困顿。
案例索引: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09)民再初字第13号
19.夫妻共同债务不应仅以婚姻关系存续为依据,还应考察款项是否为共同生活所负——山东昊玺经贸有限公司诉朱俊强、徐萍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 共同生活
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仅以婚姻关系存续为依据,还应考察款项是否为共同生活所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所负之合理债务,即使是一方举债亦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对超出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的事项,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对自己的“有理由相信”,第三人应负举证责任。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民一终字第729号
20.以借贷为名,实际上系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不受法律保护——张某青诉张某方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借贷 婚外情 公序良俗
裁判要旨:审理民间借贷类案件,有必要审查债务发生的原因。对于以借贷为名,实际上系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理应不受法律保护。
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协议表面上为借贷,实际上系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的协议,该协议建立在“婚外情”这一基础之上,不具有正当性,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8号
21.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本金、担保关系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林某诉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民间借贷 保证 借款金额 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原告提交债权凭证,被告对借款金额提出异议的,原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法庭应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综合判定实际出借金额。
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具体应从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合意,有无分享债务带来的利益的角度来综合认定。
案例索引: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金终字第909号
21.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本金、担保关系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林某诉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民间借贷 保证 借款金额 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原告提交债权凭证,被告对借款金额提出异议的,原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法庭应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综合判定实际出借金额。
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具体应从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合意,有无分享债务带来的利益的角度来综合认定。
案例索引: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金终字第909号
23.公司形成担保决议的,可认定公司为个人借款提供担保——李占江、朱丽敏诉贝洪峰、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公司担保 个人名义 借款用途 担保决议
裁判要旨:虽然以个人名义借款,但借款用途系公司项目开发,公司为借款担保事宜召开了临时股东会并形成同意担保的决议,因此可认定公司为个人借款提供了担保。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38号
24.村经济合作社为个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未经表决程序或表决未通过的,没有法律约束力——郏先红诉章志芳、奉化江口街道河西村经济合作社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村经济合作社 个人借款 担保 表决
裁判要旨:村经济合作社为个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时,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审查表决情况,如未经过表决程序或表决未通过,即使借贷凭证上加盖了合作社印章,因出借人未尽到审查义务,并非善意相对人,该担保也属无效,对经济合作社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商终字第569号
24.村经济合作社为个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未经表决程序或表决未通过的,没有法律约束力——郏先红诉章志芳、奉化江口街道河西村经济合作社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村经济合作社 个人借款 担保 表决
裁判要旨:村经济合作社为个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时,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审查表决情况,如未经过表决程序或表决未通过,即使借贷凭证上加盖了合作社印章,因出借人未尽到审查义务,并非善意相对人,该担保也属无效,对经济合作社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商终字第569号
26.企业间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不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郑州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毋尚梅诉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李振州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标签:企业间资金拆借 临时性 有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认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系针对企业之间经常性的资金融通行为可能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形,但如果双方之间发生的实质上是一种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则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加之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借款合同的形式要件,因此合法有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二初字第5号
27.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的效力判定应区分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诉海南天邑国际大厦有限公司、北京金海投资有限公司、李玲青、刘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标签:企业间资金拆借 区分认定 行为效力
裁判要旨: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率,对于不具备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从事借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无效。对于不具备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一方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的,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上海法院精选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五(商)终字第26号
28.构成诈骗罪的民事合同为可撤销合同——陆家利诉罗水法、英信府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诈骗 合同 可撤销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刑事上构成诈骗罪,其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从尊重合同相对人意志、保护相对人最佳利益的角度,可以将此类合同按可撤销合同对待。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09)甬海商初字第73号
29.人民法院应依职权查明虚假诉讼事实,并依法予以制裁——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标签:虚假诉讼 职权审查 依法制裁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背常理。经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8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
30.原审诉讼为虚假诉讼的,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吴荣平诉洪善祥民间借贷再审纠纷案
标签:虚假诉讼 驳回诉讼请求 依法制裁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再审中查明原审诉讼为虚假诉讼,应当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2)甬鄞商再字第1号
31.房屋买卖合同实为让与担保类型合同的,属合法有效——李桂允诉惠亚军、胡胜华、葛印明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房屋买卖合同 让与担保 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让与担保类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案例索引: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一初字第1077号
32.对不符合基金合同法律关系构成的合同,应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骆小山诉深圳市骏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何雅如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法律关系构成 民间借贷 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对名为私募基金合同,但合同内容存在投资者不适格、基金产品未备案以及保底条款等情形,不符合基金合同法律关系构成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构成的,按民间借贷进行认定。当事人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出具了单方担保函,应在担保函载明的不动产价值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25号
33.认定“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合同性质时,应对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进行审查——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诉兰州云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全圣明胶有限责任公司、张全年、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洪甘福、洪晓婷、洪洁婷、洪本灿、曲连举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典当 借贷 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
裁判要旨:“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合同性质辨析需建立在典当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的界定基础上,最为关键的是对典当关系成立的当票凭证等形式条件和交付当物质押、发放当金、收取综合费等实质条件的审查。“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借款利息的认定则应当在对应形式合同约定的基础上,运用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进行明确,同时在法律规范的规定范围内进行利益平衡的裁量认定。
案例索引:中国审判指导参考丛书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339号
34.退伙时合伙人之间清算后出具的借条是民间借贷合同的证明——彭刚强等诉聂锦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合伙关系 退伙 借条 民间借贷
裁判要旨:退伙时,合伙人之间出具的借条的实质系双方对合伙期间的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的最终结算,具有合同性质,双方的合伙关系由此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1080号
北京重大刑事律师哪里找,北京十大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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