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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辩护律师申诉,找辩护律师申诉流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6 13:37:37

全国人大代表尚伦生:呼吁依法保障律师代理申诉案件阅卷权

全国人大代表尚伦生

4份建议推进法治建设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带来了关于推进法治建设方面的4个建议。

一是建议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立法。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在县区司法局及下面的司法所,可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这部分人没有刑罚执法权。实际存在的问题是,个别矫正对象不服从管理,不履行法定义务,有的甚至还打骂矫正干部,尚伦生表示,明确矫正工作人员刑罚执行权是关键。

二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围进行修改。

第三个是关于集中时间加快纠正一批错案。纠正错案是司法取信于民、司法为民的应有之意,最高人民法院在纠正错案方面的态度是坚决的。但从全国法院开展纠正错案的情况看,总体上效果不好。尚伦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集中一段时间纠正一批错案,给地方法院作出表率,以实际行动支持地方法院纠正错案。

第四个建议,针对律师代理申诉案件过程中,不能依法查阅生效裁判案卷材料的实际情况,尚伦生建议相关司法机关修改有关规定。

呼吁保障律师代理申诉案件阅卷权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2015年6月8日,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

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文件《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意见》规定,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毫无疑问,实行律师代理申诉案件对于发现或帮助司法机关纠正错案,实现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

为了让律师代理申诉案件掌握充分的证据材料,提出更为客观、合法的申诉理由,应当允许律师查阅案卷材料。“但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则以《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拒绝律师在申诉案件立案之前阅卷”,尚伦生说。

尚伦生称,现阶段,律师参与一审、二审案件辩护、代理的,阅卷权基本上能够得到保障。但律师代理申诉的,阅卷权难以保障。虽然有的法院允许阅卷,但缺乏制度保障。

“《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中肯定了律师在代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但究竟在法院受理申诉案件立案之前还是受理之后律师才可以阅卷则语焉不详。由于规定不明确,造成实践中操作不一,冲突不断”,尚伦生说。

尚伦生表示,不允许律师查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案件材料,使律师代理申诉案件无法充分了解案情,无法全面掌握证据材料。结果,律师对申诉案件的性质把握不准,提出申诉的质量不高,无法有效率地达到纠正错案、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司法目的。

律师除了代理申诉案件,还有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因为当律师看到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后认为申诉是无理的,可以给申诉人做工作,不要继续申诉。如果律师无法阅卷,只能推着案件往前走,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尚伦生说。

在解决律师代理申诉案件阅卷难问题的建议中,尚伦生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

方案一:

修改《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取消《规定》第十四条“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中“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的限制条件。

方案二: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单独制定保障律师代理申诉案件阅卷权的规定,规定:“律师代理申诉案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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