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红星新闻消息,近日,济南高新法院发布了一则案例,引起网友探讨。哺乳期女性小李在休产假期间,遭遇交通事故,住院治疗20多天。小李提出,由于不得不使用药物治疗,住院期间无法母乳喂养,额外产生了购买奶粉的费用。因此,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还要求侵权方赔偿“奶粉钱”。
济南高新法院审理后,支持小李的诉求,判决侵权者在合理范围内对小李支出的“奶粉钱”予以赔偿。
相关截图
法院判决:
女子遭遇车祸无法哺乳
肇事者应赔偿“奶粉钱”
济南高新法院发布的案例中,小李于今年1月生下一个孩子。她在产假期间,意外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左腿骨折,住院治疗20余天。交警部门认定小李对于该起事故无责任。治疗结束后,侵权人没有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小李将对方起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还提出赔偿在此期间的“奶粉钱”。
小李认为,事故发生时,自己正值哺乳期,因事故受伤不得不使用药物,无法继续母乳喂养,额外产生了购买奶粉的费用。侵权方则辩称,“奶粉钱”并非法定赔偿项目,小李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济南高新法院表示,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李提交了治疗期间购买奶粉的发票,以及医院出具的禁止母乳喂养的医嘱证明,足以证明小李确因交通事故导致额外支出了“奶粉钱”。这些“奶粉钱”,是这起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判决侵权人在合理范围内对小李支出的“奶粉钱”予以赔偿。侵权人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此判决,济南高新法院在文章中解释称,“母乳喂养能够增强婴儿免疫力,增进母子感情,对于婴儿的身心发展更为有利,是母亲的首选。”而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小李因为在事故中受伤,接受药物治疗,才不得不放弃母乳喂养,是无奈的选择,同时支出了额外的“奶粉钱”。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将“奶粉钱”明确规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但该损失系因侵权人侵害小李人身权益而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且侵权人存在过错,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
以往判例:
奶粉支出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支持赔偿“奶粉钱”
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判例,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多份涉及交通事故的判决文书中,法院都判处侵权一方给予因交通事故无法母乳喂养婴儿的哺乳期女性“奶粉钱”赔偿。也有法院因证据不足、不存在因果关系、“于法无据”等,驳回“奶粉钱”的赔偿请求。此外,“奶粉钱”的数额需在合理范围之内。
根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2013年,周某驾驶的一辆小客车在路口转弯时将杜女士撞倒,造成杜女士多处骨折,软组织挫伤。杜女士随后住院治疗23天。当地公安局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杜女士提出,自己住院期间,哺乳期的婴儿只能托人照料,并用奶粉喂养,要求周某赔偿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并赔偿“奶粉钱”11700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杜女士的女儿于2012年10月出生,事发时仍处于哺乳期。法院认为,由于杜女士正值哺乳期,受伤后治疗导致无法给孩子哺乳,其要求“奶粉钱”符合情理。但该费用应合理计算:依据原告孩子出生时间,法院确认按4个月计算,期间孩子已添加辅食,故该费用每月为1000元为宜,共计4000元;该诉请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法院认为杜女士提出的婴儿护理费1306元,也属于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根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判决书,2017年11月,周女士驾驶电动车时,一辆临时停靠在路边的小型客车突然打开车门,两车发生交通事故,周女士受伤入院。交警认定,周女士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后,周女士将对方诉至法庭。除了精神损失赔偿费、治疗费等,周女士还表示,本次事故前,她的孩子正处于哺乳期间,未满一岁,全依靠母乳哺乳。此次事故后,因手术治疗以及长期药物治疗,已经造成她回奶。从实际情况而言,她已不具备再次哺乳的可能性。正常婴儿断奶时间通常是在一岁半左右,奶粉价格昂贵,周女士主张事故责任方赔偿奶粉支出12000元。
对于周女士提出的关于“奶粉钱”的诉求,法院一审认为,医院门诊病历中,医嘱为“建议住院治疗期间暂停哺乳”。结合周女士出具的奶粉发票中记载的时间及实际哺乳需要,法院对其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之间的奶粉支出予以支持,其“奶粉钱”应为3878元。对于超出该部分的奶粉支出不予支持。法院二审后,维持了一审中关于“奶粉钱”的判决。
根据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2020年,董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上吴女士骑行的共享单车,导致吴女士受伤。吴女士随后前往医院接受治疗。吴女士认为,自己受伤时处于哺乳期,在治疗期间无法进行哺乳喂养,因此购买奶粉,花费1500元。法庭上,吴女士要求被告方董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其奶粉费15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女士主张的赔偿奶粉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
济南高新法院判决合理
那么,济南高新法院对小李主张的“奶粉钱”判决是否合理?“奶粉钱”是否可并入“误工费”?全职奶爸遭遇车祸,是否也能得到“奶粉钱”赔偿?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天彬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对网友热议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赵良善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交通事故属于民事侵权,如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济南高新法院描述的判例中,涉案交通事故导致小李不得不使用药物治疗,无法继续母乳喂养,额外产生购买奶粉费用,交通事故和无法继续母乳喂养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定侵权人支付“奶粉钱”合理。
付建律师告诉记者,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受害人因他人的侵权行为遭受人身损害时能够获赔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等”的其中应当包含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这几项常见费用类似的因为受害人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在济南高新法院的判决中,小李提交了治疗期间购买奶粉的发票,并且提供了医院出具的禁止母乳喂养的医嘱证明,这些证据能够证明期确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额外支出了合理的费用。
蓝天彬律师也认为,济南高新法院对于“奶粉钱”的判决合法合理。他指出,有时候,法律并不会事无巨细地进行规定,而是有原则性或总体性的规定。对于“奶粉钱”,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规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但从法律整体框架去理解、适用,是合理的。
本来,小李可以用母乳喂养孩子,因为交通事故后接受药物治疗,不得不放弃母乳喂养,而额外增加“奶粉钱”。该损失是由侵权人侵害小李人身权益造成的实际损失,和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应当由侵权人承担。
3位律师均认为,“奶粉钱”不可与“误工费”混为一谈。
赵良善律师指出,“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所以误工费属于劳动损失。
而“奶粉钱”属于财产损失,两者不属于一个损失类别,自然不应当互相包含。涉案之所以支持“奶粉钱”,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哺乳妈妈药物治疗无法母乳喂养,两者存在直接关联性,法院结合密切性、因果关系,将“奶粉钱”认定为此次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
赵良善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因果关系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因素。假如涉案妈妈本身就是用奶粉喂养婴儿,法院就不会支持“奶粉钱”,因为交通事故并没有直接改变喂养方式。同理,全职爸爸遭受交通事故,也不会被支持索赔“奶粉钱”,因为全职爸爸不提供母乳来源,自然不存在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喂养母乳的问题。
蓝天彬律师亦表示,如果全职奶爸遇到类似案件,考虑到母乳喂养是母亲来实施的,不影响母乳喂养,与奶爸无关,一般不支持“奶粉钱”。
付建律师称,关于奶爸遭遇车祸主张“奶粉钱”的问题,首先主张损害赔偿的人必须对其遭受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其次还应当证明确因车祸导致奶爸无法喂养母乳的因果关系。现实生活中,奶爸在车祸中遭受的损害通常与支出“奶粉钱”并无直接因果联系。
赵良善律师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如想“奶粉钱”获得赔付,需要以下几个因素:母乳妈妈一直是母乳喂养;交通事故用药导致不具备继续喂养之条件;交通事故中母乳妈妈非主责;购买奶粉的正规票据。这时候,可以依据民法典之规定,将“奶粉钱”作为财产损失进行主张。
赵良善律师指出,如上所述,受害者所提出的赔偿如不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但有证据证明损失和侵权行为具备直接、不可替代的绝对因果关系时,或者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是导致这一损失的唯一原因时,同样可以要求主张赔偿“奶粉钱”。
蓝天彬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若受害者提出的赔偿不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可以通过3点来判断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是否由侵权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有无因果关系,侵权人有无过错。
付建律师提醒,若哺乳期的母亲遭遇此类案件,可以通过做到以下几点主张“奶粉钱”赔偿。第一、保存相关证据,如医院出具的禁止母乳喂养的医嘱证明、治疗期间购买奶粉的发票等。第二,证明车祸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三,证明费用支出与车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记者:王语琤 杜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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