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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村土地承包找律师,合肥市农村土地承包找律师咨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6 10: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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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朱某某系祖居在太湖县朱屋组村民老朱的女儿,2010年5月2日与同县的刘某登记结婚,婚后朱某某的户籍并户口一直未迁出,于2010年9月、2015年6月先后生育了两个孩子,户口均落户在被告太湖县朱屋组。

▼因太湖县城建设需要,2017年8月25日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与朱某某所在的村委员会签订《征地协议书》及《征地补充协议》,征收朱屋组农用地、建设用地,应付土地征收款约为2852万元。

▼村民组制定了分配方案,出嫁女户籍在晋湖村朱屋组的每人1万元,朱某某总共只领到了1万元,朱某某认为她与两个孩子,对征地补偿都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在与村民组协商不成,于是向法院起诉,主张村民组支付土地补偿款25万多元,并在以后的土地征收分配款中三原告与被告组民享受同等待遇。

出嫁后有集体征地补偿吗?外嫁女将娘家村委告到法院要补偿,赢了


★争议焦点★

征地补偿争议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出嫁结婚后的朱某某及婚后所生育的两个孩子,是否具有其娘家所在地的朱屋村民小组的村民资格?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朱某某婚后户口未迁出,亦未享受男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待遇,仍以承包娘家的村民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未丧失,两个孩子户籍亦落户在该村民组,随朱某某一起居住生活多年。法院判决朱某某及其两个孩子具有朱屋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朱屋村民小组于十日内向朱某某及其两个孩子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共计25万多元。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皖0825民初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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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分析★

第一,女孩子出嫁后对原先所在娘家的土地征收补偿是否享有平等的分配权?

我国城镇化建设的需要,以及农村的交通建设原因,农村土地征用已经是经常发生的事情,那么对于村集体取得的土地补偿收益的分配,是极易产生纠纷的事情。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当女孩长大成人后出嫁了,她所在的娘家发生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时,出嫁女是否具有平等分配权呢?

对这个问题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这就需要首先认定这个出嫁后女孩,是否具有这里的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大多数人误以为只要户口在这里,她就是这个村里的人,这不尽然是正确的,由于这种理解,导致许多人通过各种途径将自己的户口,迁移到农村,但是户口在农村的某个村民组,不是当然就取得了这个村民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组织的利益分配,这样属于空挂户口,是不具有集体利益的分配权的,因此出嫁女只有在具备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时,就有对土地征收补偿享有平等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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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通常应具备哪些条件呢?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必须具备以下三点:

1、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

2、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

3、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就像前述案例中的朱某某出生在朱屋组,其户籍自出生后就落户在那里,不仅长期居住生活她娘家的村民组,也承包了那里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并且她还是家庭承包经营户的户主,理应取得属于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尽管她与不在同一村民组的他人登记结婚,但婚后她的户籍并未迁出,亦未享受男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待遇,仍是以承包被告村民组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其所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未丧失。

她两个孩子户籍亦落户在这个村民组,随她一起居住生活多年,也是承包这个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户成员,因此她的孩子亦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保护了她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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