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史文婷 文章转自:新则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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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代理自然人作为被告的民间借贷、股权回购等案件时,需要有意识地关注该笔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并询问委托人是否了解被告的婚姻状况、夫妻名下财产登记状况及配偶身份信息。
律师在代理夫妻一方作为民间借贷等案件的被告时,如何将配偶纳入被告?在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借款合意、没有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律师如何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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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史文婷 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律师在代理自然人作为被告的民间借贷、股权回购等案件时,需要有意识地关注该笔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并询问委托人是否了解被告的婚姻状况、夫妻名下财产登记状况及配偶身份信息。
做这样的考虑,有以下两点优势:
第一、为客户节省诉讼成本。因为如果起诉时没有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考虑,后续有可能要通过另行提起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才能实现将非举债配偶一方名下财产作为执行财产的目的。这将浪费客户的时间及经济成本。
第二、提升案件执行到位的可能性。实践中“假离婚真逃债”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在诉讼阶段没能及时将非举债配偶一方的情况考虑进去,极有可能被告会利用这一情况,将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并离婚逃债,这将极大地增加案件执行阶段的难度。
鉴于此,本文将分享律师在代理夫妻一方作为民间借贷等案件的被告时,如何将配偶纳入被告以及在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借款合意、没有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律师如何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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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非举债配偶作为被告的三点建议
1. 合同拟定过程,需要充分提示出借人,借款人配偶不共同签字的法律风险。如果律师参与了借款合同的拟定过程,需要建议客户由借款人提供其结婚证,并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款合同。
2. 如果客户无法提供非举债配偶名字及身份证号,律师在起诉阶段无法调取被告配偶信息。如果借款合同只有配偶一方签字,律师在面谈阶段需要和委托人确认,是否了解被告婚姻状况以及配偶名字。因起诉阶段,律师去派出所调取的被告常住人口信息表,通常不包含婚姻状况及配偶名字。
3. 立案阶段可以申请由法院调取配偶身份信息,并追加为被告。相当一部分案件中,在客户未考虑到债务可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也无法提供配偶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律师可能会认为无法调取配偶信息,因此无法将其作为被告。
立案后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申请由法院调取被告的婚姻信息。因为非举债一方的身份信息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及婚姻登记机关都可以查询婚姻状况,但两部门的信息并未同步,涉及夫妻关系的缔结、解除等事项,属于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的职权,因此应以婚姻登记机关档案信息为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参考案例: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民终2477号民事判决书。
该案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事项,人民法院如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应当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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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债务系用于共同生活的三个司法裁判规则
在获取非举债配偶的身份信息,并列为被告后。面临非举债一方没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律师需要着重分析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需要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而很多情况下债权人并不了解相应的法律规定及举证责任,也缺乏相应的证据,这种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1. 向法院申请调取夫妻之间的银行流水
通过法院调查取证,弥补债权人自行举证的不足。需要说明的是,夫妻之间以及非举债配偶名下的流水,法院是否允许调取有不同观点。但在债权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时,律师值得尝试通过调取流水获取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
法律依据:同上。
参考案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同意了债权人调取流水的申请。
审理中,屠某某向本院提交一份《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本院依法调取:1、周某名下2012年7月13日至2015年2月12日期间,在招商银行、盘龙区农村信用社、平安银行账户与配偶张某某账目往来情况;2、调取配偶张某某名下2012年7月13日至2015年2月12日期间,在中信银行、西山区农村信用社、平安银行账户与周某等人账目往来情况;……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42号民事裁定书中“重审需对涉案借款的流向及用途……等事实进一步查清”的意见,本院对屠某某的申请予以准许。
2. 非举债配偶没有固定工作,且借款后有大宗开支,推定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302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院认为,在上述借款形成期间,非举债配偶李某与签署借款合同的骆某之间的银行账户有众多款项往来,李某亦曾斥资人民币1100余万元购买广东省深圳市的房产并进行证券投资。
二审判决基于李某无固定工作及固定收入、其生活经济来源主要依赖于骆某的经营收入等情况,综合在案证据,认定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无不当。
3. 借款用于一方名下公司生产经营,非举债配偶通过其经营活动获得利益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388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本案中,法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借款发生时,华某某与顾某某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华某某系以其个人名义借款,但从款项流向及各方陈述来看,案涉借款系华某某用于其名下相关置业公司的生产经营。
根据华某某与顾某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顾某某分得家庭大部分财产,实际取得了华某某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益分配,由华某某承担全部债务,显然不合常理。
根据顾某某与华某某家庭财产分割及债务未予梳理的事实,结合顾某某参与还款的行为,顾某某尽管未直接参与共同经营,但其对案涉债务明显知晓,具有共同偿还的意思表示,且实际取得华某某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益,故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顾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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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两个司法裁判规则
在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诉金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高院对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界定如下: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非常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
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1. 夫妻俩均担任公司股东,且借款用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802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认为,历某与沈某共同发起成立吉林省洲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吉林省洲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吉林省铭汇典当有限公司,夫妻双方存在共同经营行为,案涉借款发生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公司期间。
所借款项汇入沈某所经营公司的出纳王某账户,并从王某账户中偿还部分借款,表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经营活动。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是沈某、历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并判令历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2. 非举债配偶尽管并非股东,但担任公司管理要职,能够对公司决策作出影响,且公司经营收益及于家庭的,视为夫妻共同经营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323号民事裁定书。
在本案中郑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曾任夜光达公司股东,后虽将股权转让至许某某一人投资的夜光达科技(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但陆续担任夜光达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及财务副总等核心要职。许某某则陆续为夜光达公司的唯一股东、控股股东,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及经理。
据此,夜光达公司系许某某、郑某某二人分工协力,共同经营的企业,因经营或任职夜光达公司所获得的收入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2017年8月26日,夜光达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郑某某作为监事会主席进行主持,会议对夜光达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郑某某对夜光达公司2017年4月17日签订案涉协议及2017年8月4日收到霍利企业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应系明知并且同意。据此,签订案涉协议应系许某某、郑某某因经营公司所作出的共同决策,案涉债务的负担具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综上,案涉债务用于许某某、郑某某二人共同生产经营,且有证据证明具有二人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夜光达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夜光达公司亦系许某某、郑某某共同经营,无论商业经营行为的最终结果系盈利或亏损,后果均应及于郑某某。原审认定郑某某长期与许某某共同经营夜光达公司,案涉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结语
律师在代理夫妻一方作为民间借贷等案件的被告时,需要有意识地与客户确认被告婚姻状况、配偶信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尽可能在起诉阶段将配偶一同作为被告,降低客户的诉讼成本,增加案件执行到位的可能性。在客户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律师可以考虑在诉讼阶段申请法院调查配偶身份信息、配偶及借款人之间的银行流水,以弥补当事人自行举证的不足。
在判断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时,如果被告及其配偶缺乏借款的合意,律师可以从以下五点寻找共同债务线索:
一是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借款后存在大额资金往来;
二是非举债配偶没有固定工作,且借款后有大宗开支,推定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三是借款用于一方名下公司生产经营,非举债配偶通过其经营活动获得利益;
四是夫妻俩均担任公司股东,且借款用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
五是非举债配偶尽管并非股东,但担任公司管理要职,能够对公司决策作出影响,且公司经营收益及于家庭的,视为夫妻共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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