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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找律师,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6 06:15:56

举证,就是提出证据,以证明自身或反驳对方。众所周知,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因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就至关重要,显然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压力更大,败诉的风险更大。今天,陈律师跟大家探讨一下“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陈律师教你民告官(八)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诉讼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刑诉、民诉案件中,主要是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行政诉讼(即“民告官”)比较特殊,考虑到原告处于弱势、不利地位,因此设置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规则是原告主张,被告举证,被告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这也是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这一举证规则要求,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需要通过举证来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原告对此不负有举证责任。若被告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陈律师教你民告官(八)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其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主体)的举证责任包括:(1)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2)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若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则承担“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可能会被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除非涉及到第三人,而第三人又能提出证据(尤其是提出了原告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未提到的证据或理由),这时候经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这一规定极大地保障了“民告官”案件中“民”的利益。

陈律师教你民告官(八)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理论费解?举例说明。

例如,出租车司机张三开车超速行驶,被交警李四处罚了,张三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李四作为被告,就得举证(调取测速监控+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车辆超速行驶的处罚制度)以说明自己作出的处罚合法。

假如,张三又说,自己之所以会超速,是因为车上有一个急症患者(第三人),他不得不超速行驶,否则患者随时可能出现生命危险。因为在交警李四作出处罚的时候,张三并未提出这一理由,所以此时应允许被告李四补充相应证据(来进行对抗),如李四找到乘客并证明其当时并非身患急症,这时李四才能证明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如果李四找不到证据来对抗张三的主张,则李四极有可能败诉。

但是。

虽然被告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但也不意味着原告一点责任也没有,只是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相对较小,而且一般不会造成案件必然败诉的结果。一般来说,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有:

(一)提起行政诉讼时,应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材料。

注:只要起诉,不管是刑诉、民诉还是行政诉讼,原告都得符合起诉条件。

(二)诉被告不作为的,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提出申请的材料。

注:有例外情形,如原告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证据材料。

(三)行政赔偿诉讼中,应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注:比如,张三起诉政府工作人员打了他,张三要提供自己挨打的证据。

当然,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注:即原告可证明被告违法,若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违法,被告还需要自证清白——提供证据来证明自身不违法。

关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您明白了吗?如有疑问,欢迎交流咨询(点击作者头像,再点 “私信”)。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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