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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失误找律师,医疗失误找律师有用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6 06:12:59

案情概要

李欣是一位65岁老人,因为右眼视力差的问题持续了半年之久,所以在家人的带领下去了德仁医院挂号检查。结果出来后,医生告知李欣主要是“慢性闭角性青光眼、白内障”,需要做手术,医生建议先行做白内障(手术),接着便安排李欣住院做手术,谁知术后李欣视力急剧减退,甚至比以前更差,眼压急剧升高,还伴随疼痛不适的症状。李欣再次就诊医生发现其右眼“虹膜上见新生血管”考虑“右眼新生血管性青光眼?”,在医院建议下进行了第二次手术 ,结果术后右眼胀痛伴随同侧头痛,只能再次入院进行第三次手术,术后右眼无光感、胀痛、流泪不适。现在老人的右眼已盲。老人及家人很不解,为何多次手术治疗,病情不但没有一丁点改善,反而越来越严重,这难道不算是医疗事故吗?

老人的家人带着病历资料来到霖澳律所咨询,具有临床医师和执业律师两项从业资格的吴志律师接待了当事人一行,通过分析病历资料以及细致的询问,吴律师发现医院所实施的手术方案确有不妥,且存在侵犯患者知情权的情况,吴律师建议先进行医疗鉴定,与医院协商,协商不成可走诉讼。老人及家属遂找到医院谈赔偿事宜,但是被医院严词拒绝,多次协商均未果。老人家属再次来到霖澳律所,希望走诉讼,律所接受委托,经其同意,指派吴志律师担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庭审现场

吴志律师:

医院作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不仅是从事医疗专业工作,还承担着省级急救中心和医学教学工作,但是在患者就诊过程中,未能根据《白内障手术操作规范及质量控制标准(2019)》的手术患者选择标准,将患者青光眼合并白内障的具体情况归入复杂病历,也未能考虑白内障手术后的改变将导致其解剖结构变化带来的病理生理变化,而是将其作为简单的白内障患者,给予其简单的白内障手术;术中增加并不适宜患者的张力环植入术,并未告知患者及家属相关风险及后果,也未取得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最终导致了患者白内障术后眼压急剧升高,青光眼病情恶化,右眼致盲,且面临眼球摘除的严重后果。正是由于上述一系列的失误导致了患者右眼不可逆转的损害,根据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的相关规定,医院应承担本次损害的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

1、关于责任承担

本院采信原告律师部分意见,认定德仁医院对李欣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李欣的损害后果承担 30%的赔偿责任。

2、关于赔偿项目及数额。

德仁医院应向李欣支付的各项赔偿数额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总合计56462元。

判决结果

德仁医院支付李欣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56462 元。

办案心得

吴志律师:“ 针对这起医疗纠纷案,为什么法院最终判定医院只用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为该案件中李欣既往存在右眼青光眼、右眼白内障诊断明确,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对手术方式的评估及对手术风险的告知不足,术后继发了右眼新生血管性青光眼。但该疾病本身是一种致盲性眼病,病理改变既已存在,即使院方选择完全正确的手术方式,且术前进行了充分告知,也仅能一定程度延缓其视功能损害乃至致盲后果的发生(即对上述不良后果最终的发生难以彻底逆转)。经鉴定,李欣右眼盲目5级属于八级伤残,由于医院在李欣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系李欣出现盲目的次要因素,因此医院的责任比例仅能占到20%-30%。我们为当事人争取到的赔偿已是最大赔偿。”

霖小律有话说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律师

经三次手术仍右眼致盲,霖澳律师助受害患者维权争取最大赔偿

吴志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医疗纠纷团队合伙人律师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

同行评价:吴律师取得了临床医师和执业律师两项从业资格,对人身伤害类、医疗事故类案件有深入研究,在医疗事故中的过错认定、责任归属等方面有独特的优势。从业至今,已协助办理了数百起案件,具有较强的判断力、逻辑分析能力,以及沟通与表达能力,吴律师致力于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文中人名、医院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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