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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债务讨回律师哪里找,债务人为逃避债务离婚怎么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5 23:02:22


债务人以离婚方式逃避债务履行,债权人该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至同年7月期间,原告何某分四次向被告1(男)转账共计100万元,后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上海市某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了上述债权。因被告李某未按期向原告还款,原告向上海市某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10月21日,上海市某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截止至今,原告对被告1仍享有的债权。经原告查询,2019年8月,被告李某与被告2(女)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即坐落于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及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归前妻所有。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客观上造成了被告1个人财产的积极减少,导致其偿还债务的能力明显下降,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实现。故此,原告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撤销被告1与被告2在离婚协议第三条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的分割约定;二、被告1、被告2共同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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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系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被告2(女)一人名下。被告2辩称,系争房屋与被告1并无关联,两被告不存在转移财产的恶意。根据被告2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及被告2在庭审中的陈述,被告2向房屋出卖方支付的购房款并非全部来源于其母亲,而是有部分来源于被告2的自有资金,购房时,两被告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状态,且两人不存在夫妻财产分别制的约定,故被告2对系争房屋的出资应属两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登记在被告2一人名下,但被告1仍对房屋产权享有权利。同时,两被告根据(2019)沪0106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被告1对原告何某负有112万元及逾期利息的债务。两被告离婚时,被告1放弃其对系争房屋的权利,并约定系争房屋归被告2一人所有,客观上侵犯了债权人的权利,两被告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恶意并不影响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现因被告1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原告有权请求撤销两被告离婚协议中的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符合法律规定,且金额未超出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故对原告主张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万元,本院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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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在司法实务中,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履行,经常会通过假离婚等方式来恶意转移其名下的财产,实现逃避债务履行的目的,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债务人转移财产手段大多比较隐蔽,一般债权人很难通过公开渠道发现转移财产线索,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获得清偿。关于撤销权行使期限,一般是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如果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撒销事由,即自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财产行为发生之日起,最长期间为5年,撤销权消灭。

本案原告作为债权人,在确认其债权无法在执行程序中无法获得清偿后,主动寻找债务人财产线索,最终其通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使得被处分的房产回归被告1手中,以便原告在执行程序中可以执行被告1名下的房产。虽然本案原告后续在另案执行程序中会因该房产涉及案外人的利益,出现无法直接拍卖该房产的情形,但相对于之前无财产可执行情形而言,原告已是一大喜讯,后续原告还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财产执行清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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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1、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吗?

根据《民法典》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要求债权到期,只要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发现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就可以行使该项权利。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

第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以债权为限;

第二、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三、撤销权的行使,应当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为之,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进行;

第四、撤销权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诉讼解决;


3、撤销权行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542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后,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根据该条款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一经人民法院撤销后,自始至终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被撤销的财产重新回归至原始状态。因此,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同时也及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在经人民法院确定其撤销权成立后,债务人的处分财产行为对债务人自身及第三人均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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