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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晋城市找民事律师,若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的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5 21: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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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那么,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网友咨询:债权转让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

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王完中律师解答:

债权转让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王完中律师解析:

债权转让的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依照《民法总则》第91条规定,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其债权转让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合同法》第87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随意转让,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转让无效。

王完中,山西省律师协会理事、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晋城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晋城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晋城市法制教师团讲师。自1996年正式执业以来,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严谨、务实、敬业、高效为自己的执业准则。
2001年被晋城市司法局评为年度先进工作者;2005年被评为晋城市“十佳律师”;2009年被晋城市人民政府评为“先进个人”同时被晋城市司法局评为“司法行政工作标兵”;2008年、2009年、2010年被晋城仲裁委员会评为“优秀仲裁员”;2012年被晋城市司法局聘为晋城市法制讲师团讲师;2013年被晋城市司法局评为“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

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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