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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处理工伤是律师先协商还是直接起诉,工伤的赔偿问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5 21:00:26

本文作者: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 张昊、魏卓成 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夏某到无锡某大华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厂内上班,岗位电焊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现金发放,厂内主要由 “车间主任”郑大江负责安排具体事务。2018年11月9日,夏某在厂内工作时,因工件掉落被砸伤,直接导致其左足1-4趾缺失和第5趾严重受伤。事后,夏某被送至医院治疗,期间,夏某多次与“车间主任”郑大江(化名)协商沟通,要求大华公司协助申办工伤事宜,但拖延至2019 年11月,公司仍未申办工伤。为避免错过1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2019年11月7日,夏某自行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由于证据不足,区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并告知待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随后夏某寻求律师帮助,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与大华公司劳动关系确认的仲裁申请书。同样因证据不足,被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夏某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诉讼中,被告大华公司提供材料证明其已将相关工作外包给区大江金属制品厂,否认与夏某的劳动关系,并否认郑大江系其大华公司的车间主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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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争议焦点

(1)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夏某与哪一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注销,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主张?

(3)用人单位为夏某购买的人身意外险,该保险金归谁所有?

(4)该保险金是否可替代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代理意见

代理思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再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伤残鉴定,最后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

➦(1) 确认劳动关系

因夏某无法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工作证、工作服、考勤记录、职工名册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相关证明材料,给案件举证带来了困难。但在沟通中了解到用人单位曾给夏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过意外险一份。因此,开庭前,律师主动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向某保险公司调取了夏某意外险的理赔申请书、调查笔录等材料。该调查笔录中有郑大江签名,笔录中郑大江陈述其系大华公司的车间主任,夏某系大华公司职工,其在大华公司厂内工作意外受伤等事实。该调查笔录可确认夏某是在提供劳动时受伤等事实。

其次,根据诉讼中被告大华公司提供的外包加工合同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以及大华公司否认郑大江系其大华公司的车间主任情况。经查询,区大江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大江厂”)虽于2020年1月被经营者郑大江注销,但大江厂确实长期存在,郑大江亦系大江厂的负责人,结合其它证据基本可证明大华公司与大江厂之间系外包加工合同关系等事实。

最后,根据代理人从保险公司获取的调查笔录及被告大华公司举证材料,虽无法证明夏某与大华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已可证明夏某与大江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 工伤认定及工伤伤残鉴定结果作出后,向郑大江(区大江金属制品厂经营者)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同时申请对郑大江名下财产采取查封保全措施,且要求郑大江退还从保险公司获得的夏某人身意外险保险金。

根据《保险法》第39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可见,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其次,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保险,不能因此免除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因此,职工在获得意外险的保险金后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法院审理结果

➦(1) 确认劳动关系及相关事宜

法院根据夏某陈述及所举证的门诊病历、出入院记录、保险公司的调查笔录,以及郑大江发放夏某工资报酬及支付受伤期间医药费和受伤后生活费等情况,并结合被告大华公司所举证证明的外包加工合同关系等事实,法院判决认定夏某与大江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大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9条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夏某受伤事故发生于2018年11月9日,事后大江厂被经营者郑大江于2020年1月注销,因工伤事故发生在大江厂经营期间,所以夏某有权向大江厂主张其工伤保险待遇,大江厂注销前应对大江厂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否则应当由经营者郑大江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诉讼确认劳动关系后,夏某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决定书中单位名称为郑大江(原区大江金属制品厂经营者),经鉴定,致残程度鉴定为七级

➦(2)工伤保险待遇及保险金争议

2020年12月17日,对工伤保险待遇及退还意外险保险金等相关事宜,夏某与郑大江协商一致,并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郑大江同意立即支付夏某各项费用人民币三十余万元,夏某放弃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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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和

社会影响

类似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等纠纷,劳动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如劳动者无法完成初步举证,可能出现无法申请工伤认定等不利后果。因此,工作中,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好有关劳动关系等证明材料,这样便于发生劳动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完善用工制度,合规用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及时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根据需求合理配备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这样既能在劳动者发生工伤的情况下大大减少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用人单位也能积极进行工伤理赔,从而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理权益。

建议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积极与劳动者协商妥善处理工伤待遇事宜,不应采用久拖不决、隐瞒欺骗劳者等不当处理方式。本案劳动争议,在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前,劳动者曾多次提出愿意与用人单位以较低的赔偿金额一次性解决全部争议,但用人单位故意拖延、隐瞒未申报工伤等事实,最终导致发生劳动仲裁、诉讼,且也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财产损失。


案件典型意义

该劳动争议案例案情较为典型且涉及多方法律关系,劳动者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因缺乏基本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只能先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诉讼。劳动者原先主张与大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最终经法院审理查明其与大江厂存在劳动关系,可见劳动者始终处于被误导的状态中,直到诉讼后才知晓“谁才是真正的老板”。

本案处理过程中,涉及到了外包加工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注销职工工伤认定及工伤赔偿主体等问题,以及企业帮职工购买了意外险,意外险保险金归谁等各类问题。在确认劳动关系中,虽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但承办律师尽心尽责,积极主动调查取证,通过意外险等线索,协助法院逐步查明事实并确定劳动关系。在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同时采取了财产保全等措施,最终,将工伤保险待遇及意外保险理赔金等纠纷一次性解决,劳动者获得了足额赔偿。本案中,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要求用人单位购买社保及工伤,导致工伤处理前期处于极为被动的境地,甚至可能面临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的风险。本案虽然通过律师的能力,最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通过本案所获得的教训也值得劳动者学习与警示。

另外,大型企业在委托外包单位到本厂内进行外包加工作业,不仅要与外包单位签署外包协议,也应将外包事宜告知现场劳动者,加强对外包单位监督,避免诉累。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职工工伤保险,合理购置商业保险,强化安全意识。如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应积极协助解决,避免久拖不决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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