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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了我一万找律师,朋友借了我一万找律师有用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5 14:04:06

有句话说:要想朋友翻脸,合伙开公司,在这个时代,创业是很多年轻人的选择,但是在做生意时,有时候找对人比做对事更重要,而选择和朋友做生意最好的结局也仅仅是好聚好散,反目成仇的比比皆是,总之在和朋友合伙开公司的过程中是很难在任人唯贤,和任人唯亲中作出选择的,我是百环律师事务所的,文道全律师

文律言商:朋友帮忙垫付出资款,出行纠纷后怎么办那?文道全律师

我最近接手的一个案子就是这样,委托人王云是本案的被告,他与多年好友张大海合伙开餐厅,当初约定总投资700万元,其中王云占10%,应出资70万,并负责餐厅日常运营,月薪1万元,而王云当时刚买房手头紧,张大海表示要为他,垫付这70万元的出资款,并随后将70万元转到了餐厅账户,与此同时,王云也向张大海打了70万的借条,还写了还款计划书,明确王云将用每月工资,抵偿这笔钱,然而餐厅开了三年多之后,由于各种原因倒闭了,这时张大海一下翻了脸,他拿出王云写的借条,还款计划书向法院起诉了王云,要求他偿还70万,憔悴的王云找到我,咨询我该怎么办?

本案涉及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只要双方签署借款合同,就属于民间借贷吗?

首先有一个疑问,只要对方拿着借条主张还款,就一定要赔钱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 合伙负责人,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王云虽然向张大海借了70万元,并签署了借条,但是所借的款项,直接转到了餐厅账户上,在实践中这种情况,不能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张大海不能以,民间借贷合同的名义,主张王云偿还70万元。

第二个问题,能否以合伙企业,或股东名义要求股东,履行合伙约定的出资义务,这个时候有些人就会发出疑问,即使张大海,不能以债权人的身份主张权益,能不能以餐厅或股东名义,要求王云,履行合伙约定的出资义务呢?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如果王云没有履行,合法约定的出资人义务,当然应当履行,按照约定,王云10%的占股比例,应当出资70万元,那么我们来看一下,王云的具体出资数额有多少,根据调查,我们知道餐厅实际营业40个月,而王云的工资累计有40万,另外王云还替餐厅,垫付了家具款24万元,辣椒等调料款10万元,所以王云已经为餐厅,实际付出了74万元,这74万元应当视为,王云为餐厅履行的出资款,第三个问题,如何证明合伙企业,全部的实际出资额,接下来我们需要,搞清楚的关键事实就是,餐厅的实际投资额,究竟是多少?

张大海主张餐厅的实际投资额,为约定的700万元,而根据王云的估算,餐厅的实际投资不到50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还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因此在本案中,由于能够证明,餐厅实际投资额的会计账簿,掌握在张大海手中,我们无法取得该证据,所以我们依法申请,法庭责令张大海提交会计账簿,以证明餐厅的实际投资金额,张大海在法庭规定的时间内,并未提交会计账簿,所以法院认定了,王云主张的出资额,不满700万元的事实,随后张大海主动,撤回了对王云的起诉,案件以王云胜诉告终

第四,对于违反合伙协议,需要承担哪些责任,那么张大海不诚信,还恶人先告状,王云可不可以告张大海,要求退回多出的资金。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这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因此王云不仅不用赔。

还可能基于违约责任,主张张大海进行赔偿,在大众创业的时代下,朋友合伙创业是好事,但文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先小人 后君子,签好协议 依法办事,按常理出牌如抹不开面子,就会埋下祸端,而如果朋友之间协议开公司,一定要秉持诚实,恪守诚信,不能因为一己之私,做坑害朋友的事,今天的文律言商就分享到这里。

我是百环律师事务所的

文道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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