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家公司欠付我们公司款项,经历诉讼、执行,这家公司还是没钱清偿债务。据我了解,这家公司对外是有应收账款的,并且听说最近这家公司通过法院调解减免了相当大的一部分应收款,免除了债务人的债务。想问,这种情况下,我们公司是否可以申请撤销这种损害我们公司作为债权人利益的调解书?
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20条【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因此,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您有权提起撤销之诉。
有一家公司欠付我们公司货款,且经历过诉讼之后双方达成调解,但对方却因为银行账户被冻结而无法履行调解书。据了解,这家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原因是由于被其他供应商起诉、申请执行。想问,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公司申请执行,是否可以申请轮候查封、冻结这家公司的银行账户?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您有权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向法院申请轮候、扣押、冻结。
我和其他两个朋友一起为公司的债务做担保,在公司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那两个朋友却不知去向,而我迫于无奈承担了一个人承担了担保责任。想问,我是否可以向那两个朋友追偿,要求分担责任?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如符合前述法定情形的,则您有权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
我当初投资了一家公司,实际投资款是由我支付的,但是我是委托我一个亲戚代持股权,当时有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现在,我想确认自己是这家公司股东的身份,而我亲戚却迟迟不同意把股权过户给我。想问,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把公司作为被告,还是把亲戚作为被告?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您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将您的亲戚列为第三人,同时将有关股权代持协议、出资凭证等作为证据。
我是一个木匠,之前收了两个学徒一起做活。现在,有个学徒和我闹不愉快了,还扬言要和我打劳动仲裁。想问,我和学徒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您与学徒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金玮律师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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