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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下来后找律师,劳动能力鉴定需要请律师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5 02:23:52

员工医疗期满的,不少地区严格要求须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或至少要求有调整工作岗位的过程,用人单位才能行使单方解除权。但是在上海,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即可视为其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能力鉴定并非解除的前置程序。实践中,为减少争议用人单位应尽到提前通知并说明医疗期届满具体日期的义务,这样可以大大增强单位解除的有效性。

在上海医疗期满无法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劳动能力鉴定?


相关法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16、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41号

原审法院认为,由于孙周兰医疗期至2012年10月1日期满,孙周兰在医疗期满时仍处于连续病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孙周兰医疗期满后仍处于生病状态,无法继续上班,和谐健康保险上海分公司以孙周兰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和谐健康保险上海分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但和谐健康保险上海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支付孙周兰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现孙周兰请求和谐健康保险上海分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劳动仲裁裁决后,和谐健康保险上海分公司、孙周兰均不服该裁决,遂分别向原审法院提出起诉,提出了各自的诉讼请求,孙周兰将其提出的原审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和谐健康保险上海分公司支付孙周兰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00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经查,孙周兰医疗期满后仍处于生病状态,无法继续上班,和谐健康保险上海分公司以孙周兰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和谐健康保险上海分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孙周兰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谐健康保险上海分公司要求不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69号

原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法规对职工患病所享受的医疗期、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均有着明确的规定,这属于国家给予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范畴,也是用人单位所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可以确认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4月30日顾春妹连续休病假的事实,时代人才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多次要求顾春妹上岗,在顾春妹未到岗并连续病假的前提下于2014年3月31日以顾春妹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理由提出与顾春妹解除劳动关系。该情形符合向劳动者支付除经济补偿金外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的范畴,故时代人才公司应向顾春妹支付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现时代人才公司主张顾春妹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未满足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条件的理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给予劳动者不低于其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现时代人才公司依此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则理应支付顾春妹医疗补助费。时代人才公司主张该公司需在顾春妹劳动能力鉴定后才应支付上述款项,与相关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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