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16 00:04 | 苍南发布
近日,温州市苍南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消保委精选公布了十一个消费维权案例,旨在以典型案例,提升市民维权意识。参考他人前车之鉴,保护钱包不要“中招”,才能放心购物,安心消费,快来看看吧!
一、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1)
【案例简介】2017年3月上旬,消费者李女士购买了位于龙港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住宅房屋一套,开发商通知李女士修改合同,要求将房屋产权由“住宅”更改为“商铺”。李女士坚决不同意,当即向苍南县消保委龙港分会投诉。
【处理结果】2018年3月15日,龙港分会借助龙港市监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平台,牵头辖区内七家律师事务所,并联合龙港市监局、龙港法庭、公安分局、司法局、综治局等多家单位共同派员组建消费维权“金牌调解团队”。苍南县消保委龙港分会在接到李女士的投诉后,通过“金牌调解团队”以及龙港新闻媒体的共同努力组织投诉双方进行调解。经过龙港法庭鼎力相助,将调解协议提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李女士最终拿回了60余万元的购房款。
【案例评析】由于投诉双方出于对彼此的不信任,被诉方龙港某房地产公司开发要求先通过修改合同,将房屋产权由“住宅”更改为“商铺”,并且龙港法庭的司法确认后再予以退款;投诉方认为自己的权益无法确认,拒不退让。经调解后,龙港法庭发出民事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正常履行,李女士吃下“定心丸”,投诉得以顺利解决。
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2)
【案例简介】2018年4月份,消费者宋某某发现在苍南县灵溪镇某保健品店购买的阿胶桨、阿胶属过期产品,当即向苍南县消保委灵溪分会投诉。
【处理结果】通过消费者提供的实物、票据等证据,发现该店出售的阿胶桨过期4个月,阿胶整整过期1年多4个月,这家保健品店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为了不打草惊蛇,灵溪分会接到投诉后,迅速将该投诉件启动“诉转案”处理程序,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实地检查,在该店的柜台上依法查获过期鲜人参汁、免疫白蛋白、阿胶糕、冬虫夏草等保健品共计11盒,经调解,消费者依法获一赔十,共计2000元;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点评】本案的成功调解和启动“诉转案”程序,一方面约束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有效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防范侵权行为再次发生,同时,树立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威。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例简介】2018年7月初始,当事人苍南县某某母婴用品商行从苍南县某某副食品商行(另案处理)分别以95元/包、75元/包价格购进商品外包装上标注与(美国)宝洁公司注册商标“pampers”(商标注册证第1413546号)、“幚寳適”(商标注册证第236233号)近似的“panmerbaos”商标及香港幚寳藡(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中“幚寳藡”字样的纸尿裤48包、学步裤32包,而后在其开设在苍南县龙港镇宫后路某某号的苍南县某某母婴用品商行分别以100/包、90元/包价格对外销售,期间共销售标注“panmerbaos”商标及企业名称中“幚寳藡”字样的纸尿裤30包,销售额3000元;学步裤14包,销售额1260元,合计销售额4260元。
【处理结果】该行为于2018年9月14日被县市监局龙港分局依法查获。上述物品经(美国)宝洁公司授权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为非(美国)宝洁公司授权销售,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鉴于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的上述涉案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证明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县市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苍南县某某母婴用品商行责令停止销售。
【案例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傍名牌”违法行为。本案侵权纸尿裤生产企业利用“帮宝适”产品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通过使用与“pampers 帮宝适”商标相近似的“panmerbaos”商标、香港幚寳藡(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和相类似的包装装潢,从而造成对纸尿裤来源进行混淆目的,使消费者误认是“帮宝适”产品,达到其扩大销售的目的。该行为既侵犯了“帮宝适”商标专用权,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县市监局在加强打击查处的同时,也希望宝妈们在购买此类产品时务必要仔细辨认,以维护宝宝身心健康。
四、虚假宣传销售医疗器械案
【案例简介】2018年4月26日始,苍南县某某医疗器械经营部在位于苍南县龙港镇巴曹社区某某号的经营场所从事销售由武汉康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KX-9000型电位治疗仪。当事人苍南县某医疗器械经营部通过免费体验吸引顾客、在顾客体验过程以讲课方式、在经营场所内摆放宣传牌及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使用KX-9000型电位治疗仪具有治疗“神经、呼吸、骨骼、消化等系统疾病、肩周炎、颈椎病、背痛、腰肌劳损、腰椎间盘突出、腿关节痛等慢性疼痛;头晕、失眠、便秘、眼睛模糊、耳鸣、泌尿系统症状等疲劳综合征;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冠心病等慢性疾病”、具有“净化血液、调节神经、调节平衡、抗衰老”等功效。实际上KX-9000型电位治疗仪适用范围为:失眠、便秘、腰腿痛、头痛等神经功能性疾病的康复理疗和日常保健。当事人对电位治疗仪的功能进行夸大宣传,以此引起消费者误解,属于对商品用途的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
【处理结果】该行为于2018年5月3日被县市监局龙港分局依法查获。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属于对商品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苍南县某某医疗器械经营部处以罚款500000元。
【案例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医疗器械会销虚假宣传案。与一般虚假宣传案件相比,会销虚假宣传案件有三大新特点:1、会销对象固定化,不法经营者一般会把销售目标锁定在防范意识差的老年人群体,2、销售模式套路化,不法经营者通常都是采用免费赠送小礼品、免费体验(检)、专家讲座问诊等形式骗取老年人信任,为其推销产品作铺垫,3、虚假宣传格式化,不法经营者会针对老年人身上通常会存在的一般健康问题进行故意编造,引起老年人担心,而后对有针对性的对其会销产品预防治疗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千方百计欺骗诱导老年人购买其价格昂贵的产品。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警惕保健品、医疗器械会销陷阱,理性消费,切勿病急乱投医。
五、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例简介】当事人苍南县某某纸绳有限公司为了能博取消费者的关注、增加交易机会,于2018年6月份始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的苍南县某某纸绳有限公司介绍页面中、虚假标称生产该产品的设备先后获得多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年销售纸绳手挽达3亿只、环保纸绳达2000吨等信息。经查实:苍南县某某纸绳有限公司尚未取得上述产品的专利号、无法证明该公司年销售纸绳手挽达3亿只、环保纸绳达2000吨的内容。
【处理结果】其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取得专利权的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和广告使用数据不真实的违法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县市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处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
【案例点评】现在市场竞争激烈,商家(经营者)采用各种方式推广自已的商品无可厚非,但必须诚信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无中生有、虚构事实,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欺骗消费者。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相关产品时,不能轻信经营者对其的广告宣传,或者被其五花八门的广告用语迷惑,要看重产品的实质、商家信誉及消费者口碑。
六、明知为违法食品提供经营场所案
【案例简介】2017年9月8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位于苍南县灵溪镇某某街的苍南县某某水产冷藏有限公司的冷库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冷库存放无标签标示的冷冻肉制品7吨余,货值金额40余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合法检验检疫证照,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措施。后续调查过程中,县市监局将货主黄某移送公安处理,2018年5月10日,对苍南县某某水产冷藏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10000元。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苍南县某某水产冷藏有限公司在明知黄某储存的冷冻肉制品无标签标识,且无法提供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存储场所。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七、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案
【案例简介】2018年2月2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苍南县灵溪某某水产品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成品仓库发现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海之蓝紫菜”10880包。经查,当事人为延长食品的保质期,增加销售时间,将标注的生产日期延后。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县市监局对当事人处以58000元的罚款。
【案例点评】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和食品的保质期相对应,保证消费者在符合食品生产执行标准的有效期内安全食用。在实践中,个别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随意标注食品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的违法行为,有的推后标注生产日期,出现“早产”食品,通过推迟标注生产日期,实际变相延长了面包的保质期,等到保质期临近的时候,消费者购买的就已经是过期食品了,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
八、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案例简介】2018年4月11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苍南县灵溪镇某某路的苍南某某口腔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医院营业场所综合诊疗室内发现有齿科藻酸盐印模材料等过期医疗器械,过期器械未与未过期医疗器械进行区分,部分医疗器械还摆放在操作台面上,与正常器械混合使用。
【处理结果】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医疗器械采取扣押措施。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县市监局对该医院处以30000元的罚款。并责令该医院定期对院内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发现近效期的医疗器械要及时清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点评】医疗器械的使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治病救人的医疗机构在使用医疗器械时,必须强化管理,规范操作,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恪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确保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否则,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九、使用不合格电梯案
【案例简介】2018年6月14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苍南某某电梯维保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维保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在规定时间内维保;2.维保记录时间与实际维保时间不符。当事人未严格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处理结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规定,属于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
【知识普及】
1.电梯为什么要进行维护保养?电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已经非常普及并且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那么电梯到底是指什么呢?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就明确规定电梯是特种设备的一种。同时电梯作为一种机电设备,为了能让其正常运转、延长使用寿命、消除安全隐患,所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电梯要进行相应的维护和保养。
2.电梯维护保养的内容有哪些?电梯的维护保养主要是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电梯维护保养的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
3.电梯使用单位如何选择电梯维保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同时,维保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
所以,电梯使用单位在选择维保单位时必须要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同时根据电梯的使用单位的实际情况对维保单位进行选择。
十、无证生产食品包装袋案
【案例简介】苍南县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根据市局“亮剑2号”行动部署,在网络批发销售平台上对本地生产的产品进行搜索,发现苍南县某某塑膜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批发网平台上宣传该其生产的cpp薄膜可用于食品包装袋。2018年10月14日,稽查大队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薄膜产品,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成品仓库发现有cpp薄膜共计1500kg,执法人员现场出示该公司在网站上宣传页面的截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承认该cpp薄膜是用于食品包装袋,且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涉嫌无证生产,县市监局现场扣押上述产品,并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食品用cpp薄膜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11日至10月12日,货值12000元。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苍南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1500kg无证生产的食品用薄膜,并处人民币罚款15000元整的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食品用包装袋、食品用薄膜等直接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均属于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的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十一、生产不合格皮凉鞋案
【案例简介】2018年初,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苍南县某某鞋厂进行执法抽样,该厂生产的皮凉鞋经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结论为“耐折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2018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向生产企业苍南县某某鞋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明,该鞋厂共生产了300双男士皮凉鞋,并将以该款不合格皮凉鞋充当合格品销售给某皮凉鞋网络销售公司,货值共计126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属于初犯且在二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因而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没款320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请警惕这些“坑”!2018苍南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公布》,编辑 谢甜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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