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杭州找代理涉外商标律师法律咨询,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并恶意进行侵权诉讼,如何应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4 19:37:04

"Laipu莱普" 商标维权心得

案情简介:

2003年绍兴某公司注册"Laipu莱普"商标用于第11类,后根据需要陆续在20类也进行了注册。 2018年11月6日,被告廖某以其获得在2016年注册在第7类的"Laipu莱普"商标的独家授权,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绍兴某公司诉至重庆五中院。要求赔偿损失50万,及承担相关取证的公证费、诉讼等费用。

绍兴某公司委托我甘海滨律师团队进行维权。我团队进行案件分析后,采取如下相关策略:

1.积极应诉,从权利滥用方面入手

我们认为:依据商标法第一条,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有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法所指的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依据上述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所保护的利益,不是核准注册的标识本身,而是经营者由于使用该标识于特定商品后产生的商誉,该商誉代表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是商标的真正价值所在,没有商品或者服务载体的标识本身是无法起到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作用的,也是没有商标价值的。因此,取得商标注册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本案中,被告绍兴某公司明确抗辩,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讯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原告廖某的行为是通过恶意抢注"搭便车",通过诉讼要求高额的赔偿,达到盈利目的。应当认定讯能科技有限公司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绍兴某公司的使用行为提起的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其与此有关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处理结果:原告于2019年8月1日撤诉。

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并恶意进行侵权诉讼,如何应对?

2.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就原告涉案商标提无效宣告。

2018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如下:

1、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极大的关联性,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申请人从1997年成立至今,已拥有近二十年的发展历史,2003年已经注册在"laipu莱普

"商标,使用于厨房电器系列、冰箱冰柜、碗柜厨具等,在社会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 争议商标注册人讯能科技有限公司恶意抢注,其完全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所用。注册人的真正意图,是囤积商标恶意抢注,以谋求不法的获利。

3、 争议商标注册人讯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香港成立注册,截止2018-11-23申请注册商标列表554个商标。注册的类别跨越30多了类别,甚至注册"雅阁"等多种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注册人的真正意图,是囤积商标恶意抢注,以谋求不法的获利。

处理结果:2019年8月6日,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莱普LAIPU"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莱普LAIPU"商标在文字构成、排列方式等基本-致,核定使用商品亦存在-定关联性。且除争议商标外,原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与知名商标仅差一字的近似商标,上述事实难谓巧合。在被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的来源进行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显然并非是以正当使用为目的,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

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并恶意进行侵权诉讼,如何应对?

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并恶意进行侵权诉讼,如何应对?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