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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找工伤的律师,外派务工发生工伤,适用国内法律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4 08:32:14

企业不认可人社局工伤认定,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认定程序合法,驳回原告诉求

被公司派遣到国外工作时受伤,能按国内法规申请工伤认定吗?杨某最近就遇到了这样一起维权纠纷。据悉,因工作需要,湖南鑫光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派遣员工杨某到非洲刚果(布)务工,不料杨某在一次作业中意外受伤。回国后,杨某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认定结果出来后,公司却并不认同。12月27日,该公司将长沙市人社局起诉至芙蓉区法院,诉求法院撤销该份工伤认定。

■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钟建林

【缘由】

国外作业,他被工友误伤

2017年8月26日,杨某与鑫光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其工作地点为非洲刚果(布)FORSPAK水泥厂。

非洲刚果(布)当地时间2017年11月29日,杨某带领当地工人在水泥厂回转窑内镶嵌耐火砖时,不慎被正在作业的工人砸伤右手食指。后经医院诊断,其右手食指P3指尖关节开放性骨折,皮肤及皮下组织损伤破裂。

回国后,杨某向长沙市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并提交了劳动合同、证人证言、门诊记录等证据。依法受理申请后,市人社局于今年6月7日向鑫光公司送达了协助调查通知书,之后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用人单位】

工伤认定应按国外法律办

然而,对于这份工伤认定,鑫光公司却表示不服。在庭审中,其代理人认为,事故发生在国外,还是水泥厂内,应该按照刚果(布)当地的法律来裁处。

“这个水泥厂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发生了意外,更应找当地的政府解决。”代理人认为,除去涉外因素,对于杨某是否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公司方并不知情,也没收到杨某递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这份认定书仅是杨某的一面之词,市人社局这样的决定剥夺了我们的申辩权利。”代理人表示,之所以将市人社局告上法院,是希望法院判令撤销这份《认定工伤决定书》。

【长沙市人社局】

证据确凿,认定书合法合规

“鑫光公司的指控没有法律依据,我方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庭上提交的相关证据均可予以佐证。”市人社局代理律师说。

该代理律师认为,杨某在工地作业时受伤的情况,符合我国认定工伤的相关规定;作为鑫光公司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更是具有对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内用人单位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

从法定程序上来讲,市人社局是在杨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予以受理的,也向鑫光公司送达了协助调查的通知书,公司方亦委托员工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正是通过对这些相关事实的调查核实,我方才依法作出相关决定,并及时送达。”

【法院】

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长沙市人社局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及工伤认定的法律职权。本案中,本人自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第三人杨某的意外受伤系工伤。

市人社局在依法受理杨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之后,向公司送出并邮寄送达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市人社局保证了公司方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在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后,才做出相关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芙蓉区法院依法驳回鑫光公司的诉求。

律师说法

国外发生工伤,适用中国的劳动法律

“用人单位应当对派遣人员工伤损害依法承担相应工伤赔偿责任。”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我国《劳动合同法》与《工伤保险条例》中均有相关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还规定了,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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