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本文主要分享和介绍抚养费、抚养费纠纷和抚养费诉讼等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抚养费?
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承担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抚养子女既是父母法定的义务,也是子女享有法定的权利。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当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承担应尽的义务。
二、谁能去打官司?
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原告一般为子女本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婚生子女、由一方抚养的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一方抚养的继子女、一方抚养照顾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作为原告向抚养费支付义务一方追索拖欠的抚养费。
(一)婚生和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均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2.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婚生和非婚生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均有权要求父母(生父母)给付抚养费。
(二)支付抚养费不以父母离婚为前提
1.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不以父母离婚为前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分居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请求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支付抚养费。
3.“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典型案例一: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时,未成年子女可向父母主张抚养费
基本案情:杨某(男)与费某(女)2010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双胞胎女儿杨甲、杨乙。近年来,费某与杨某因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杨某曾于2014年7月21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自此费某与杨某开始分居生活,杨甲、杨乙随费某生活,费某无业,杨某月收入5000元。杨甲、杨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给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杨某应自与费某分居开始给付杨甲、杨乙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应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后予以确定。结合杨某月收入5000元、费某无工作收入,法院酌定杨某自2014年8月起每月给付杨甲、杨乙生活费2000元,并负担其医疗费、教育费的50%。
上述案例选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江苏法院家事审判十大典型》。
律师点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子女亦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
三、去哪家法院打官司?
抚养费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这种管辖的原则被称为“原告就被告。
四、抚养费包括哪些项目?
(一)法律规定 《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抚养费主要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表示抚养费还可以包括其他合理的开支,比如合理的兴趣班特长班费用和子女成年后合理的大学学费等开支。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法院裁判抚养费时,优先适用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等约定,具体而言,协议中约定有关抚养费可突破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项目和合理开支的标准,比如,成年子女上大学和留学的费用等,只要没有过分超过非直接抚养方的负担能力,法院一般会支持协议约定的抚养费项目及标准。
五、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一)法律规定 《解释(一)》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法律规定的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是如果子女满足如下条件:1.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2.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因为此时子女已经具备自食其力的能力,父母也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可知,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等可约定超过子女十八周岁的抚养费给付期限。
(二)律师建议 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建议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且独立生活止,大学(含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医疗费各承担一半。
六、抚养费如何计算?
(一)法律规定 《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虽然法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个方面来确定的,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理论上来讲,非直接抚养方收入越高,法院支持的抚养费也会“水涨船高”,但实务中,法院实际支持的抚养费却普遍偏低。笔者检索了1000多份相关判例,发现法院裁判支持的抚养费2000-4000元/月比例较高,支持的抚养费4000-6000元/月比例较少。即使是在北上广深这种一线城市,法院支持的抚养费4000元/月以上的判例也很少。
为什么法院支持的抚养费普遍偏低呢?笔者认为,第一,举证非直接抚养方全部收入情况较难;第二,法院不会机械化的直接套用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来确定抚育费的数额,而是更多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即当地大多数普通人家、普通工薪阶层的生活水平)确定。第三,法院裁判给付抚养费时,也会考虑直接抚养方承担部分(或一半)的责任。在个别支持抚养费6000元/月以上的判例中,要么就是离婚协议等协议中有关于抚养费6000元/月以上的约定,要么就是非直接抚养方自愿承担6000元/月以上的抚养费。故要想获得较高的抚养费,建议在离婚协议等协议中明确约定。
此外,对于“月总收入”应当作相对宽泛的解释,不仅应当包括工资性收入如工资、加班费、奖金等,还应涵盖投资性收入如房屋租金、股票分红、理财产品收益等。在没有固定工作但拥有其他资产收益时,仍应支付与其资产收益相适应的抚养费。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是要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除非一方愿意承担全部抚养费。一般来说,父母各承担一半的抚养费。
(三)如何主张抚养费的数额 在诉讼离婚时,直接抚养方如何主张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来说,主要有两种方法:
一种方法是确定抚养费的绝对金额,这种方法比较普遍,比如,婚生子卢某某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卢某自某年某月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6000元至卢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另一种方法是确定抚养费的相对金额,这种方法相对较少,比如,婚生子卢某某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卢某自某年某月起于每月15日前按照某某省或直辖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给付抚养费,至卢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第一种方法采取的是相对静止地计算抚养费数额,优势是不易发生争议,法院好裁判和执行,劣势是没考虑物价和生活成本上涨等因素,裁判文书确定的抚养费标准可能无法保障子女将来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
第二种方法采取的是相对发展地计算抚养费数额,优势是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和和生活成本上涨等因素,能动态地调整抚养费标准,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劣势是容易发生争议。
七、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一)法律规定《解释(一)》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第五十一条,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比如可以按月、季度或年支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此外,如果无法支付货币的,也可以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实务中,直接抚养方出于对方拖延甚至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担忧,更愿意选择要求非直接抚养方一次性给付抚养费。非直接抚养方出于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后对方使用不当、肆意挥霍抚养费,阻扰其行驶探视权,同时也担心经济压力太大等担忧,更愿意选择定期给付抚养费。抚养费提存制度很好地解决了直接抚养方和非直接抚养方的上述问题。所谓的抚养费提存制度,是指非直接抚养方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向公证处提存,再由公证处逐年分期发还。
典型案例二:将一次性付清的抚养费向公证处提存,公证处逐年分期发还
基本案情:陈女士与卢先生相识后同居生下一个女儿,随着时间流逝两人逐渐开始感情不和协议分手,商定女儿随母亲生活,但父亲却始终没有支付女儿的抚养费,陈女士将其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卢先生先一次性支付。2021年至2027年期间,孩子的抚养费70万元,2028年至2037年每年支付抚养费10万元,协议达成后双方却产生了不同的担忧:陈女士认为自己是单亲母亲,因为担心对方不按期支付抚养费,她要求对方连同后面十年的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卢先生却担心如果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对方如果使用不当、挥霍掉怎么办?案件陷入两难境地。
本案中,上海徐汇法院联合区检察院、教育局、司法局共同委托公证处设立专门账户,将卢先生本应后面十年分期支付的100万抚养费提存至公证处指定账户,之后按照双方调解协议由公证处逐年分期发还给陈女士。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司法局四方按照各自职能对钱款共同监管,区公证处需每年定期向四方公开抚养费账户资金收支情况。陈女士、卢先生对该做法都予以认可,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选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上海法院十大涉民生典型案例》(2022年06月15日)。
律师点评:无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作为父母,都应当对其尽到法定的抚养义务。然而,抚养费的非抚养方式不同,双方也会产生不同的顾虑。一方面,如果抚养方要求一次性支付完毕全部的抚养费,就会引起非抚养方关于对方使用不当、肆意挥霍抚养费的担忧;另一方面,如果非抚养方要求分阶段、分期限地支付部分抚养费,又会引起抚养方关于对方拖延甚至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担忧。因此,抚养费提存制度,不仅能够打消双方内心的顾虑,也能够不伤和气、圆满周全地解决抚养方支付问题。
2021年5月7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会同区检察院、教育局、司法局在全市范围内率先签订《关于设立抚养费提存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该方案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方案明确,抚养费提存监管制度只针对法律判决或双方约定,一方需一次性支付较长时间段抚养费的情形,账户内钱款仅用于支付被抚养人在生活、学习、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开支。
(二)支付抚养费没有时间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子女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没有时间的限制,父母不能以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超过诉讼时效抗辩,而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八、抚养费可否变更?
(一)主张增加抚养费的情形
1.法律规定 《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是,(1)子女合理开支增加;(2)非直接抚养一方有负担能力(如收入增加等)。
2.此外,离婚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主张增加抚养费。理由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次性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是基于离婚时的生活消费水平作出的,如果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可能出现了现有抚养费无法满足生活需求。
(二)主张减少抚养费的情形
1.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主张减少抚养费的支付,法院会根据不同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裁判。
2.常见的情形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生活水平;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等情况。
3.主张减少支付抚养费的,需要证明因客观原因造成收入明显减少,且需要达到无力支付原定抚养费的条件,并且此时还需结合子女的现实生活需求等相关事实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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