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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律师找情人最后情人赔,刑事案件被害人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4 04:34:13

东莞情人相杀案:无论如何都请双方冷静解决问题

情侣之间

不管是愉快地度过了甜蜜的每一天

还是在争吵中结束疲惫的一天

都是彼此间磨合、互相了解的一个过程

争吵、暴力不能解决问题


前有“辛普森杀妻案”,后有近期引起轰动的“杭州杀妻案”,情人相杀案、丈夫杀妻案的频发,让网友调侃:“妻子已经成为一份高危职业了”、“又多了一条恐婚婚的理由”等等。看了这样的事件,小编觉得不少女性在交友、出行等各方面都应注意安全防范意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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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男子杀害情人,律师如何为被害人起诉民事赔偿?


不得不说,

社会潜在的危险真的太多了

而一则发生在东莞的案例也同样令人心寒


回顾案情:被害人是一名30余岁的女性,离异后在东莞生活工作,并认识一名40余岁的男子,双方产生好感迅速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过程中,因男子有暴力倾向等不良的行为致使双方分手,又因所谓的“欠款”产生矛盾,男子将女子掐颈致死。遂公安机关介入,检察院提起公诉,女方家属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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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代理人

又该如何为被害人主持公道呢?


一、关于刑事部分的代理意见

当被告人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刑罚已经在劫难逃时,唯一可以拯救自己的方法就是想方设法地让法官从轻或减轻判处,法官除了看犯罪事实、证据之外,也会看犯罪人有无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悔罪、认罪态度。据此,代理人作出如下代理意见:


1、被告人认罪不充分,存在侥幸心理。

被告人对有直接证据证明的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予以供认。但是对杀人的起因,争执的原因,由于被害人已经身亡,无法与其对质。在供认罪行时,被告人百般狡辩将被害人描述成一个贪财、生意失败、逃避债务的人,将过错推给被害人,其动机是非常卑劣的。现在有证据可以证明,矛盾、争执的起因责任在于被告人,而不在被害人。


2、被害人没有过错,被告人对事件负有全部过错。

现有证人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1)双方之前关系较好;(2)被告人多次对被害人实施暴力;(3)被害人提出分手;(4)被害人写了还款计划。


从以上可看出被告人有暴力倾向、纠缠不休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提出分手,且欲分手时对所谓的“欠款”也做了书面的还款安排。双方是情侣关系,情人之间有矛盾不接电话是人之常情,被害人有权利不接被告人的电话,而不接电话这一行为不能构成过错。


且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的被告人出具了还款的计划后不接电话、不回信息,是出于自我的保护,而不是躲避“债务”的表现。可见被告人有暴力倾向、过分纠缠的行为,是被告人错在先,被告人纠缠无果,发生争执,起了杀心。


3、被告人悔罪不充分。

在被告人陈述答辩时,一直重复自己行为是一时冲动,等意识过来后有给被害人做心肺复苏,欲说明其悔罪。现被害人已不在人世,无法对其反驳,但是如果被告人真心不希望被害人死亡,按照一般人的逻辑,肯定是先拨打120电话,再自行抢救。而不是只给被害人做心扉复苏,不拨打急救电话120,这与常识严重相悖,且严重怀疑被告人是想置被害人于死地,没有后悔和自责,毫不关心被害人的生死,不打急救电话,甚至直接驾车回老家。


4、被告人自首动机不纯。

被告人虽有自首,但被告人自首的时间距离案发时间已经过了8个小时,被告人的动机不再单纯,不是出于真诚的认罪、悔罪、伏法,而是出于想保命,想得到从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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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民事部分的代理意见

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包括:1、人身损害赔偿:包括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2、财产损害赔偿: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对于该案的民事部分,代理人作出如下的代理意见:根据本案卷宗、当庭的供述,可以证明被告人是用非法的手段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权,给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以及经济损失。原告方的民事诉求,望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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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在交友、出行等各方面的安全

应当值得社会的重视

每一个女性也应学会带眼识人,准备“防身术”

做到遇“事”不慌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杜绝危险发生

善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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