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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找老律师还是找年轻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意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4 01:30:14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以辩护制度的发展为主要标志,辩护制度的发展不仅表现在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不断扩充,也表现在律师辩护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二者的同频推进旨在防止二者之间的落差造成贫富悬殊者权利保障上的巨大反差,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经过刑事诉讼法的三次修改,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已经得到显著提升,在此背景下,有必要着力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重在有充足的律师资源和经费保障,只能量力而行,循序渐进。自2014年以来,随着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我国逐渐形成了辩护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并行的二元化法律援助机制。在率先实现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全覆盖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于2017年开始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现已取得全国90%以上地区均实现了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良好成效。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深入推进,从审判阶段进一步扩大到审查起诉阶段,实乃必然趋势。

审查起诉阶段实行律师辩护全覆盖,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在刑事诉讼中,审查起诉阶段是上承侦查、下接审判的中间阶段。在此阶段的律师辩护可以起到及时出罪、减少羁押、提高庭审辩护效果等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审查起诉阶段实行律师辩护全覆盖是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举措。其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已经达到85%以上,在此类案件中,诉讼的重心前移到审查起诉阶段,该阶段的诉讼结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审判阶段的最终结果,从而使得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的重要性随之提高。其三,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配套推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没有律师的充分辩护,庭审实质化难以谈起,而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可以使律师有充足的时间和条件为庭审辩护做准备。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审查起诉阶段免费提供辩护律师的案件主要包括:一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即重罪案件;二是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案件,即控辩双方有争议的案件;三是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即需要“多方会诊”的案件;四是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即需要慎重对待的案件。其余案件,则均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这样的制度安排保障了“司法利益有需要”的关键性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均能获得律师辩护,同时以值班律师制度保障律师法律服务的全覆盖,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

为了加强保障机制建设,《意见》一方面要求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律师资源动态调配机制、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机制,另一方面要求加强公检法司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增加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加大中央补助专款等,通过上述方式,保障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能够持续深入推进。此外,还对相关的工作程序、律师辩护与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衔接机制、拒绝辩护时的处理、完善值班律师派驻、健全公检法司协调会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作了具体规定。

律师辩护的量与质二者不可偏废。在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同时,《意见》还就指定辩护和提供值班律师的工作程序、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职责、律师辩护权和法律帮助权保障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质量。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熊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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