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陈文海主任题字)
陈文海 | 北京鑫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感谢陈主任授权“司法兰亭会”全媒体首发。
辩护词,是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紧密围绕案件事实和质证意见,对全案进行深入总结剖析,依法阐述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建议法庭依法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
可以说,辩护词是整个刑事案件里,辩护工作最重要的一份法律文书。其在全面阐述辩护立场,引导法庭明辨事实,反驳错误公诉观点,依法实现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方面,具有任何其它刑事诉讼文书都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因此,写好辩护词,不仅是每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基本技能,也是刑事辩护工作的核心工作内容。
根据笔者的工作实践,写出一份好的辩护词,应当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关键要素:
一、全面掌握案情,让辩护意见客观精准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一条基本的法律原则,也是我国刑事司法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从检察机关的公诉指控,到刑事法官的以审判为核心,再到刑辩律师的各种辩护意见的形成,司法实践中的任何一个司法主体,都必须依靠且不能脱离案件事实这一基本的办案要素。
也就是说,一切办案观点的形成,都离不开对案件相关情况的把握和认知,更不能凭空想象。刑事辩护办案意见的形成,辩护词的出具都应当如此。
首先,辩护意见应当具有客观性。这里的客观,就是指在法庭上公开发表的辩护意见,必须立足于案件事实,不能抛开事实进行辩护。这里的客观,包括尊重案件发生的所有事实,除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应当是客观的,最重要的是要尊重案件发生的情节,包括尊重对被告人不利的,那些有罪及罪重的认定情节,以及可能会造成对被告人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建立在这一事实基础上形成的辩护意见,才是客观的,经得起时间和历史检验的辩护。
其次,辩护意见应当具有精准性。所谓精准,就是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观点,与涉案被告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公诉方的控诉意见相对应。即针对一个案件的某一被告人,所发表的辩护意见,只适用于此被告人;辩护意见只针对这个特定被告人的涉案事实;辩护意见在针对事实和被告人及公诉意见这个问题上,不具有任何可替代性,仅适用于此案、此人、此情、此景、此公诉意见。
第三,辩护意见应当具有鲜明性。所谓鲜明,就是明确具体,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轻罪与重罪,辩护意见旗帜鲜明,态度坚定,让人一听就明,一看就懂,不能吞吞吐吐,犹疑不决。绝不能在案件某一情节某一问题的辩护上,意见忽左忽右,一上一下,来回摆动。
实践中,有这样的辩护人,因为自身对案件没有吃透,或者为了讨好法官,或者出于对相关法律的一知半解,辩护中没有主见,没有清晰的意见,属于骑墙派,随风倒,究竟要发表什么辩护意见,自己心里也不清楚,甚至提出先后完全矛盾的辩护意见。这样的辩护不可能收到好的辩护效果。
第四,辩护意见应当具有可行性。辩护工作的根本目的,是让被告人“分红获利”。辩护意见的可行性,就是其被审判机关采纳的可能性。具体讲,可行,就是辩护目标的设定,应当符合案件实际,符合法官对定罪量刑的宽容度,符合正常法律人的心理预期。应当让法官感到满足这一辩护目标,既不是高不可攀,也没有让被告人蒙尘受冤。
我们知道,没有哪个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的终极目标是让自己的被告人重判,哪怕自己的被告人真的罪大恶极。否则,就有违刑事辩护工作的根本初衷和立法要求,就会毁掉整个刑事辩护制度。从这一意义上讲,辩护意见的可行性,同样不能脱离案件事实,同样必须针对被告所犯罪行,做到尊重事实,精准到位,不折不扣,一以贯之地体现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
二、紧扣事实证据,让质证与辩护相统一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其核心是通过庭审举证质证,真正查清案件真相,发现案件程序和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去伪存真,保证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正确裁判。这一过程中,核心的核心是庭上的举证质证。
一方面,公诉机关通过庭上举证,展示提起公诉的各类证据,阐述案件事实、确定此罪彼罪及情节轻重,保证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涉案情节能够得到法庭认定,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辩护人一方,则通过质证过程,对公诉机关的举证观点进行辩论反驳,指出其中的错误、疑点、盲点,提出合理怀疑,引导法庭全面客观看待案件并独立作出判断,从而作出合法公正的裁判。
从这一过程可以明显地看出,刑事辩护工作,表面看来重点和关键环节在于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意见的发表,而真正辩护意见的积累形成,却是在法庭调查的举证
质证阶段,许多时候,是“台上辩护10分钟,庭审质证长久功”,“功夫在诗外”。从这一意义上讲,辩护意见和质证意见是前后一脉相承的统一整体,好的辩护意见,恰恰是法庭质证意见的进一步总结归纳。
第一,辩护意见应当对质证意见加以提炼和升华。庭审实践的大部分过程,是法庭主导下的举证质证过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机关举证的每一起事实和证据,辩护人都需要依法发表质证意见。正是众多质证意见的不同表述,才形成了辩护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贯穿始终的辩护思路和想法。而法庭辩护的局限性,要求辩护人必须善于总结抽象,对茫茫如云的辩护意见加以升华提炼,形成最终发表的辩护意见。
因此,刑辩律师必须苦修内功,在辩护工作中针对质证意见,学会“弹钢琴”,而不是把辩护意见变成质证意见的简单堆砌。
第二,辩护意见应当对质证中关键问题重点阐述。按照矛盾的对立统一观点,任何事物都有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之分,而任何事物的矛盾,又都存在着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辩护人为形成辩护意见而发表的质证意见也是如此。一起刑事案件的庭审,即使庭审时间再长,庭审证据再多,但控辩双方争议的核心,无非是事关被告人罪与非罪、罪轻罪重、此罪与彼罪这样几个关键问题和主要矛盾及矛盾主要方面。辩护是否有效,最终也取决于法庭对对立双方所持观点的采信程度。
因此,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必须在这一有限的时空区间内,切实把质证中提到的有利于被告人的关键情节和主要矛盾方面集中充分表述,并力争让法庭明白接受。特别地对那些能够否定被告人身份、否定作案时间、否定从重情节、否定指控罪行的情节,以及能够证明被告人自首、立功、退缴赃款赃物等涉案情节,要象“庖丁解牛”一样,深剖细化,充分阐述,尽最大努力赢得法庭的认可。
第三,辩护意见应当顺应质证意见中的基本观点。讲到辩护意见是质证意见的总结和升华,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保持辩护意见和质证意见的一致性,这也是质证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前提和基础的重要体现。辩护实践中,保持这种先后意见的一致性、顺应性,重点是把握质证意见的全部合理内核,在辩护意见中让质证意见进一步充分提炼和升华。
一定要防止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的“两张皮”、“各说各”现象,更不能让辩护意见脱离质证内容和质证意见,形成与质证观点对立的“题外”辩护观点,切实让质证意见之精华深入扎实地贯穿于辩护意见之中。
第四,辩护意见应当紧扣经质证确认的案件事实。“事实是断案之魂”。法官如何裁判案件,最终取决于法官“心中认定的事实”。从辩护意义上说,辩护人只有紧扣案情,在质证及辩护中最充分地展示于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让辩护事实和证据“说话”,让法官心中认定的事实更多地取决于辩护人一方的主导和认知,辩护工作才可能富有成效。
比如,在办理段某某合同诈骗一案中,辩护人发现作为公诉机关指控段某某犯罪的核心证据,是一份涉案煤矿储量报告。在审查辩护过程中,辩护人发现该份煤矿储量报告的形成,是在涉案双方煤矿交易完成之后。即,作为煤矿交易的双方,无论是在谈判价格,还是签署转让协议,办理过户手续时,所谓“犯罪证据”的煤矿储量报告均没有形成,即不存在以煤矿储量报告作为交易依据而进行煤矿交易的可能。
针对这一事实,辩护人从法庭质证开始,到最后发表辩护意见,一直反复强调该证据与认定的事实无关,法庭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段某某利用煤矿储量报告实施合同诈骗,应当依法宣告其无罪。最终,辩护人的意见得到了法庭的采纳。
三、严循案件逻辑,让说理论证透彻清晰
法庭辩论,归根结底展示的是一种说理的技术。辩论水平的高低,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的是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进行说理论证能力的强弱。而衡量辩论工作说理论战能力的高低,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公诉和辩护两个方面的法律意见,哪一方面道理讲的清晰透彻,论证深入浅出,事情说的明白。
这当中,作为当事一方的辩护人,依靠法言法语,围绕事实证据逻辑鲜明地进行论证,是赢得辩论先机的重要前提。很难想象,一个逻辑思维混乱,文字表达能力薄弱,不能正确表述案件事实、讲明案件证据的人,能够清晰确切地在法庭阐明自己的辩护观点。这样的法庭辩护,又如何能赢得法庭对相关辩护意见的关注、采信?因此,从一定意义讲说,是否有符合法律逻辑的辩护思维,对辩护工作的成效至关重要。
我们讲法庭辩护要讲逻辑,主要是指辩护词的形成。其中,法庭辩护意见的发表,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注重讲究逻辑。
一是注意遵循事物客观规律。世间万物,都有其运行的客观规律,生活中的一切无不如此。刑事案件虽然千奇百态,但其发生都有一定的时间空间,同样应当遵循必要的逻辑准则。
比如,在涉及案件事实时,明明是月黑风高的阴历初一,认定的案件事实中就不能出现在月下作案;再比如,对于故意杀人案件,即使现场留有被告人的物品痕迹,也要考虑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作案时间;又比如行贿案件,成百上千万元的巨额现金贿款,个人行贿也好,单位行贿也好,即使有了言辞证据,也要考虑贿款资金的来源。个人行贿的,其有无资金能力,大量现金钱款从何而来,有无相关书证佐证;单位行贿的,有无取款借款手续,相关账目报销记录。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事实认定都应当打个问号。类似问题,辩护中一定结合案情进行扩展性思考,必须让辩护意见遵循并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实际。
二是注意探寻具体案情的逻辑可能。生活中的每一件事,其发生发展总有其自己独特的本质特征。刑事辩护工作,尤其应当注意这些具体的事物内在特征。一切悖离事物内在特征规律的细节,都可能成为辩护工作,甚至推翻公诉意见的切入点。
比如,某局长受贿案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指控,三年内,每次年终单位总结表彰大会后,其回到办公室都会收受下属送来的贿款,每次会后大约有30分钟时间。三年三次会议后,共收受22人次行贿款项。 这些指控,辩护人通过严格的概率分析,就可以得出起诉结论有假。因为平均每次会后半小时内行贿者最少7人,间隔只有4分多钟,其中一次8人行贿,平均间隔只有3分多钟。而行贿人全都相识,但行贿期间内从来没有在某局长办公室或楼道内相遇,这种严重违反生活逻辑的事件,在生活中概率为零。在此基础上,辩护人提出的否定性辩护意见,自然得到了合议庭的支持。
三是注重辩护词自身应有的逻辑关系。书写辩护词,发表辩护意见,其根本在于实现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目的。这当中,辩护词的合理结构组合,鲜明清晰的语言运用,符合逻辑的思维方式,对于合议庭成员正确理解认识辩护内容,记取辩护观点,实现辩护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失去合议庭的理解支持,再好的辩护词也是空中楼阁,华而不实,即便再好听好看,也不会收到辩护效果。
所谓结构合理,就是辩护词本身,在通篇叙事结构上,要注意案情发展的前后顺序,犯罪情节的轻重缓急,被告人地位作用的主次大小;陈述辩护观点应前后有序,一脉相承,不能“东一条筢,西一扫帚”,层次不清,次序混乱,让人如坠十里云雾,不知所言。
所谓语言鲜明清晰,就是辩护用词要朴实端庄,明白精准,恰如其分,让人听了不会产生歧义和误解,能够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切忌自己造词,标新立异却晦涩难懂。所谓符合逻辑思维,是指说理论证层次要分明,条理要清楚,讲述问题分门别类,种属概念界定准确,严防眉毛胡子一把抓。
比如在论证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时,假如把从轻作为辩护的一个种概念提出,他下面的从轻情节则包含了自首从轻、立功从轻、退赃从轻等属概念下的从轻表述。辩护词中这种用词和概念上的种属关系,一定不能混同,否则,辩护词就会产生逻辑层次上的混乱,干扰影响法官认知,并可能最终给辩护效果造成不良影响。
四是注意辩护用语的规范和严谨。既然刑事辩护是一种语言艺术,那么辩护用语的严谨规范,就是刑辩律师一项基本的职业要求。
所谓用语规范,强调的是辩护词及法庭辩护用语要于法有据,于理有源,合理合法,使用的是法言法语,不是乡下村民聊大天的语言,而是“文质彬彬”,有君子之态。
所谓严谨,就是出语谨慎,话要讲到位,但不能过火;要尊重案情事实,不能脱离事实;要让闻者听言达意,不卖弄词藻,也不刻意刺激,更不能借用辩护之机对公诉人、被害人及其他涉案人员嘲讽唏落,甚至谩骂攻击。
总之,写好辩护词,发表一份成功的、高质量的辩护意见,是一个很大很深的题目,“路漫漫兮其修远”,这需要我们在未来的刑事辩护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完善、提高。
除此之外,良好的辩护风范,也是赢得法庭赞赏,让辩护工作争得“民心”,实现辩护意图的重要前提条件。以审判为核心的刑事审判制度的确立,庭审程序更加科学、精致、严谨、合理。特别是随着司法审判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刑事辩护律师也有了展示辩护技能,彰显职业风范更好的机会和场所。
高超的辩护技能,精彩的辩护意见和娴熟的法庭审判业务相结合,会让刑事辩护工作相得益彰,锦上添花。为此,一场好的刑事辩护,一份精美绝伦的辩护意见,必须辅之以严格的律师执业纪律和规范。
因此,无论什么样的刑事案件,无论涉及什么样的公诉机关,无论当事人有什么样的辩护要求,刑事辩护工作,特别是相关的刑事辩护意见,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律师执业道德规范,绝不能出格离谱,跳到法律规范之外,更不能在辩护过程中添加所谓的辩护行为艺术,失去高超辩护艺术和辩护工作应有的格调和风采。
(陈文海主任公众号:刑事辩护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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