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上披露,上海某公司员工在下班时间离开会议室,被通报处罚2000元。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被罚款事件的当事人范某,他表示被通报罚款情况属实,并称自己当时属于正常上下班,没有违反规定,拒绝接受通报处罚。
对此,范某所在公司回应称,范某在会议中途当众离场,构成了不良影响,通报罚款确有其事。但同时表示,“公司从始至终没有罚过他什么钱,还是处于在警告的一个阶段。”
针对上述争议,有律师对红星新闻表示,这个事件中争议点是绩效问题。公司告知范某“超过工作时间就是绩效考核”,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构成。扣罚工资的金额要在规章制度上体现,而且不能超出一定限额,“一次会议扣2000元明显不符合情理法。”
被处罚员工:
下班时间以为会议结束才离开
范某是上海卡尔维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企划部的员工,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8月29日下午5点公司开始举行例会,到7点左右办公室几近无人,他以为会议已经结束,随即离开了会议室。当晚8点55分,公司人事在企业微信群发布了一则关于他本人的处罚通报,通报称“企划部范XX在2022年8月29日例会期间,未经过董事会同意擅离会议室,藐视公司规章制度,为避免再次出现此类情况,现决定对范XX提出批评,并处罚金2000元,于本月工资中体现。”
↑网传的处罚通知 图据网络
对于此项处罚,范某当即表示自己正常上下班,没有违反规定,拒绝接受通报处罚。该公司人事则回应称,公司安排的培训及例会,员工如超出工作时间,可以按加班处理。但必须服从公司的加班安排,否则视为旷工。
在和公司的后续沟通中,范某指出,超出上班时间的18点到20点如何处理?公司总经理陈某称,公司没有加班费,超过工作时间就是绩效考核,并表示超过20点可以补休。
“除了项目工作占据时间无法参加外,之前的例会每一次都有参加。每次会议开到晚上7点58分、7点59分,几乎没有一次到8点,因为超过就要意味着要给员工补休。”范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规定加班的情形,“乙方同意,因工作需要,甲方可适当安排乙方延时工作,以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甲方按规定支付超出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或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他表示,自己的工作时间是早9点到晚6点,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晚6点到晚8点属于绩效考核这样的说法。
9月6日,涉事公司给范某发送了通知书,告知住宿福利即将结束,要求他在9月15日前搬离员工宿舍。范某表示,自从发了通告,其他员工看自己的眼神都不一样了,现在又被迫搬离宿舍,精神压力越来越大。他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涉事公司:
只是警告阶段,实际没有罚钱
红星新闻根据公司网站的电话联系了上海卡尔维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总经理陈某告诉记者,范某在会议中途当众离场,构成了不良影响,通报罚款确有其事。记者询问该处罚是否有公司规章制度明文规定,陈某称公司有人事行政制度,具体内容他不是很清楚,同时表示,“公司从始至终没有罚过他什么钱,还是处于在警告的一个阶段。”
↑资料图
陈某同时向红星新闻表示,该员工工作态度较差,此前曾有过开会中途离席的情况。此外,范某经常上班迟到,有一个月累计超100分钟,周末公司临时有事电话也联系不上他。
对此,范某回应“这些全是恶意污蔑中伤”。他表示,8月29日当晚7点左右,他确认会议室几乎无人才离开。自己上班偶有迟到但绝不频繁,100分钟以上只有一个月,并已说明缘由缴纳罚款,8月是全勤。至于电话联系不上,系周末公司要求义务加班,他没有前往,遭到记恨。
律师:企业不具备罚款权利
超出合同规定时间属于加班
对上述事件和争议,红星新闻联系到北京星竹律师事务所的郝旭东律师。郝律师指出,抛开双方各执一词的问题细节,从目前的证据来看,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对加班有明确的规定,超出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范某的劳动合同里规定了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那么如果超出8小时,就应该按加班来算。二是企业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即便企业确实存在对范某罚款2000元的规章制度,那这个规定也不合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除了以下条款之外,再无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款项的法定情形,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企业罚款权。
郝律师还指出,在这个事件中争议点是绩效问题。公司告知范某“超过工作时间就是绩效考核”,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构成。如果扣除款项从基本工资里扣除,显然是不合法的。但如果公司的绩效都是加班加来的,事实上应该属于加班工资。所以模糊细节还是很多,但“加班没有加班工资”以及对员工处以“罚款”,都是不合法的。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的郭刚律师告诉红星新闻,开会原则上应该在上班时间,也就是劳动时间进行。但是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规定,利用某些下班时间开会、学习并在工资上予以一定体现,根据具体情况也是可以的。
郭刚告诉记者,扣罚工资的金额要在规章制度上体现,而且不能超出一定限额。《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提到:“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对此郭刚认为,一次会议扣2000元明显不符合情理法,企业应该以人为本,与员工协商沟通以解决劳动争议,而非直接罚款。
“企业是不能够进行罚款的。企业对员工进行扣款实际上多采用变通说法,如认捐、认缴、扣罚经济损失等。合同中所述‘罚金’不妥,罚金是针对刑事案件而言;而‘罚款’则是行政处罚,企业均不能作为此二者的主体。”郭刚说。
此外,郭刚还表示,绩效考核也属于规章制度上体现,需要有规章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如果规章制度中没有,仅凭企业口头说明,企业是会承担举证倒置责任的。即要能够证明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而且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讨论和公示,公示一般由员工签字认可的方式。
红星新闻记者 任江波 实习生 严亚
责编 任志江 编辑 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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