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破产清算程序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将债务人所有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为目的的程序。破产清算程序与强制清算程序相区别,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等均是本类纠纷的焦点问题,本文对此作出整理。
01
诉讼指南
1、申请人:
(1)公司作为债务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注意: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2)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注意职工的申请权,即债务人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债务人职工可以以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3)清算责任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对企业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中法人破产清算。
(4)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管理部门:债务人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欠缴税款、企业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不包括滞纳金、罚款)的,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用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2、被申请人:公司、企业
【注意: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3、管辖法院:
(1)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难以确定的,由债务人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02
裁判规则
1、公司资不抵债,员工可以申请法院破产清算。
案号:(2020)粤03破申757号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王豪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古稻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
2、公司资不抵债,债务人可以申请法院破产清算。
案号:(2022)皖03破终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的,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中,上诉人凯迪能源公司债务大于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公司长期停止经营,扭亏困难,资金严重不足。又因资产无法变现,导致大量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上诉人自行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申请破产清算属于公司重大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属于股东会职权,应由公司权力机关作出决议。
案号:(2022)浙11破终1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缙云县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申请人缙云县白龙仪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但未提供公司股东会同意申请破产清算的文件,且公司股东吕小方书面要求本院驳回缙云县白龙仪表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故不能判定申请破产清算系缙云县白龙仪表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申请人缙云县白龙仪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03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04
律师总结
申请公司清算纠纷有如下几个法律要点:
1、申请破产清算与申请强制清算的区别
第一,法律依据
(1)申请强制清算: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0~190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申请破产清算: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
第二,申请条件
(1)申请强制清算: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满足以下情况的:
①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2)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第三,议事机构
(1)申请强制清算:清算组会议
(2)申请破产清算: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
第四,公司存续
(1)申请强制清算: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申请破产清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第五,保全措施
(1)申请强制清算: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2)申请破产清算: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六,清偿顺序
(1)申请强制清算:
①清算费用;
②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公司债务;
④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2)申请破产清算:
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②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③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④普通破产债权
第七,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1)申请强制清算: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但不需要实缴出资,股东出资额作为清算资产,在清算时一并核算,最终剩余财产由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或者股份公司股东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但如果资不抵债,则转入破产程序。
(2)申请破产清算: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且需要实缴出资。
2、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一,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债务人申请破产,除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债务人最近一个年度的工商年检材料;
(2)债务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股东大会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
债务人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
(3)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及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
(4)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资金账户情况等;
(5)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被催讨情况;
(6)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务数额、有无担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7)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8)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9)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等。职工安置预案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10)职工、高管人员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11)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应提交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申请破产的意见;
(12)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材料;
(13)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应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第二,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除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人及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债权发生的事实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4)申请债务人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三,清算责任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清算责任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除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
(2)清算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或者清算组成立的文件;
(3)债务人解散的证明材料;
(4)债务人未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财务报告;
(5)债务人经过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清算报告;
(6)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被催讨情况;
(7)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务数额、有无担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8)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9)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等。职工安置预案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10)职工、高管人员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3、破产原因及认定
第一,破产原因: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发生破产原因: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判断,不以对其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主体也丧失清偿能力为条件。
第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亦属于强制执行后不能履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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