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涉外离婚律师:涉港婚姻目前在社会上已经较为普遍。香港地区与内地的法律不同,司法程序也不一样,香港地区法院所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并不能直接被内地法院承认和执行,要想让香港法院的判决书在内地得到承认和执行,需要经过较为复杂的司法承认的程序。
【案例】
夏小姐(化名)在深圳出生长大,2000年到香港大学就读,随后认识了男朋友杨先生(化名)(香港人),两人于2010年在香港登记结婚。2013年两人回内地工作。
2014年,两人在广州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杨先生的名下。2018年,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在香港的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由香港法院出具了离婚判决书。判决书确定了广州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由夏小姐获得房屋所有权。判决后,因为杨先生不配合过户,夏小姐只能尝试着凭借判决书要求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是房管部门看到夏小姐提供的香港法院判决书后,认为这并不是内地法院的裁判文书,不承认这份判决的法律效力。
【离婚律师分析】
深圳涉外离婚律师:中国内地居民与香港人士在香港登记结婚的,离婚时对内地财产如何处理,会存在实践上的困难。因为在香港登记结婚,所以在香港离婚时是无法对内地的财产做实际确权的,在香港办好的离婚文件(如法院离婚判决),拿回内地并不能直接得到承认和执行。以广州为例,由于涉港婚姻较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出具相关的文件指引,对认可和执行港澳或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提供具体的操作方法。
有鉴于此,2017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发布实施,香港地区离婚案件判决书在内地法院如何办理承认手续有了明确、统一的规范。对于香港法院或者内地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分别如何在内地法院和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对于内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证如何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对于香港出具的解除婚姻的协议书或者备忘录如何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该安排都给出了具体的方法和指引,如办理上述认可和执行手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和办理流程,等等。根据上述安排第4条第(3)项的规定,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在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虽说在涉港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规定办理申请认可和执行手续,但是程序上毕竟较为烦琐,如果因为欠缺一些材料而导致香港地区法院所作的判决得不到内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相关事宜就会陷入僵局,当事人的权利也就无法得到保障了。
本案中的夏小姐和杨先生两人,结婚的时候是在香港办理的婚姻登记手续,所以离婚的时候也是在香港,通过香港的法律处理离婚事务,如果两人在内地离婚,就不会存在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僵局。
房屋的处理方式在香港的判决书中已有约定,但是如果杨先生不配合过户,夏小姐也无法凭借香港的判决书直接向内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过户或以此向房管局要求过户。夏小姐必须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认可和执行香港判决书的申请程序,请求法院承认香港判决有效。但是,如果夏小姐欠缺相应的资料,则有可能导致法院驳回申请的结果发生。
在香港登记结婚的夫妻,如果一方是内地居民,夫妻之间在内地有财产,如果要离婚可以考虑在内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样一来就可以在内地起诉离婚的同时,一并通过司法程序将财产予以处理,这样做就相对容易很多。当然,结婚的时候恩恩爱爱,谁都不会去想日后离婚的悲剧会发生在自己身上,所以如何抉择,还是要看各自的意愿了。
【证据材料】
香港地区法院离婚判决书和相关的翻译及认证文件:证明判决内容和相关事实。
【法律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一条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的,适用本安排。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内地民政部门所发的离婚证,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依据《婚姻制度改革条例》(香港法例第178章)第V部、第VA部规定解除婚姻的协议书、备忘录的,参照适用本安排。第五条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判决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
(三)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规定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决;
(四)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申请的除外;
(五)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认可本安排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离婚证或者协议书、备忘录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公证的离婚证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协议书、备忘录复印件(三)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立案》
一、申请人
1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2.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的外国公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其离婚的原配偶必须是中国公民。
二、案件管辖
1.申请人现住国内的,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人住国外的,由其出国前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提供由其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申请人为外国人,由其原配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现(原)户籍在广州地区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立案须递交的材料
1.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申请人须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离婚证书: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申请人应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传票: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如果系双方协议离婚的,可不需要。
5.上述第2、第3点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员、司法官员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三级认证,同时申请人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6.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2、第3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7.申请人应提交其户籍证明,申请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其在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证明,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应提供其出国前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应提供其原婚姻登记证明。
9.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庭,国内居民可提交由其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境外人士可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国内亲友为诉讼代理人,其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
10.深圳涉外离婚律师:凡上述需要申请人提供中文译本的,必须由我国驻外领事部门或公证处翻译及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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