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天津找有实力的不良资产处置律师,天津不良资产处置公司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3 00:49:08

来源:检察日报

转自:检察日报正义网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全国政协委员、海南省工商联主席、海马集团董事长景柱

规范处置不良债权防范金融风险


景柱委员:规范处置不良债权防范金融风险


“在各类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中,‘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占据主导地位。目前,金融不良债权在一、二级市场的转让行为,尚缺乏完整统一的法律法规,存在较多风险隐患。”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海南省工商联主席、海马集团董事长景柱格外关注金融安全问题,对于实际中存在的“炒买炒卖”金融不良债权以及由其衍生的恶意追债等现象,他表现出了担忧。


景柱委员告诉记者,2005年《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据此,除上述规定人员以外,其他主体或人员都可以成为金融不良债权受让的主体。


“事实上,从国内大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债权转让对象来看,债权受让主体构成复杂,既有法人,也有自然人;既有专业投资者,也有‘跨界’投资者。其中,‘跨界’民间投资者受让金融不良债权的目的,大多是为了谋取最大利益,这就容易埋下安全隐患。”景柱委员介绍道。


针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中存在的鱼龙混杂情形和潜在风险,景柱委员建议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金融不良债权的受让主体限定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专业不良债权投资机构”,杜绝由不具备相关能力的普通投资机构及自然人随意参与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堵住违法犯罪行为入侵的“后门”。


“在此基础上,还应限制金融不良债权的二次转售。”景柱委员补充说,“金融不良债权本身就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限制二次转售既可以避免短期炒作行为,也可及时了结债权债务,使各关联方的利益处于确定状态,从而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同时还能有效防范处置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发生。”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