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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补偿金)“严重违规”不能成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手段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大浩哥 劳动纠纷小常识 时间:2022-08-16 15:01:46

员工被企业辞退,公司应当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可是,在日常工作中,并不是在所有公司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员工都可以得到对应的赔偿,如果因为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而遭到企业辞退,企业是不结算其经济补偿的。

那样,“严重违规”应该如何定义呢?

■事情:

因“严重违规”员工遭解雇

来源于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的程坤(笔名)本来有一份令老乡羡慕的工作中———这个人是省会城市某企业的市场经理。5年的时间里,从打工族升至市场经理,程坤因此付出过许多汗液。2010年初,程坤像以往一样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和以往所签订合同一样,这一份合同书之中注明了如比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的管理制度,企业随时可以消除双方的劳务关系。因为已工作多年,程坤从没有违背过企业的管理制度,因而,他并没有把这一项条文放在心里。

但是,就在那2010年9月20日,程坤忽然接到企业的辞退通知书,规定停止双方的劳务关系,并要求程坤在15日内办理好相关手续离开公司。“公司辞退我的理由是喝醉酒擅离职守。”程坤详细介绍,这件事发生在2010年上半年度,那时候他因为下午和一名顾客用餐,多喝两杯,返回公司办公室后就糊里糊涂地睡过去了。也因此,他没能参加当天下午企业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商谈新项目,而作为市场经理他,是必须要在场的。企业觉得因为程坤的缺阵,促使那一个新项目并没有谈妥,最后导致了企业的财产损失。

程坤承认自己工作中的过错,可是,他认为企业由于这点事就把自身解雇,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因而,他要求公司付款他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对于此事,企业表明,因为彼此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确定了员工若违反规章制度后相对应惩罚条文,因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无独有偶,石家庄市另一家公司的员工小杨也同样是由于违背公司规章制度被辞退。

小杨是某企业数控车床车间的一名员工,他在工作期间曾一度因一些嘴角与其他同事发生了争吵。2010年11月底,小杨在工作期间收到好朋友的电话,朋友在电话中称因泊车产生碰擦,和对方冒了磨擦,让小杨迅速前去“援助”。小杨挂掉电话后,找生产车间负责人休假,在没有得到审批的情形下擅离职守,并且在“援助”好朋友时将对方打至轻微伤,被派出所拘留。

公司以小杨比较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借口把它解雇,小杨不服气,觉得公司在劳动合同书并没有期满的情形下将他解雇,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此事,企业表明,企业明确规定职工中间不能聚众斗殴,小杨不仅数次违规,还因为打架被拘留,早已严重违反了企业的管理制度。

■调研:

企业因“违反规定”开除员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条件

“现阶段,企业将职工以违反规章制度借口辞退的情形经常发生,我们也审理过不少这种案件,彼此争吵的焦点基本上都围绕经济补偿进行。”河北省天诚鸿运达法律事务所主任律师郝淑巧表明,并不是所有因交通违章开除员工,公司都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郝淑巧表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的;严重失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与此同时与其它用人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进行本单位的工作目标造成重大危害,或者经用人公司明确提出,拒不改正的等,用人公司能够与其说解除劳动关系。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也要求,由于用人单位的一些作法不合法,员工主动要求与其说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关系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停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情况等,用人公司务必付款员工经济补偿。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看来,用人公司能够‘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的’借口解除劳动关系,而且,这样的情况下用人公司不必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可是,是不是全部遭受解除劳动关系的现象都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是否合法,还要深入分析。”郝淑巧说,最先,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所依据的“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务必是合法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的管理制度务必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根据民主程序制定、具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已向员工公示公告。次之,企业认定员工违背了管理制度的前提是,公司必须有实际易操作执行的管理制度。仅有符合上述二点,那样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付款赔偿金。

■权威专家观点:

“严重违规”无清晰法律法规定义员工质疑可申请仲裁

“并不是一切违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现象,用人公司都可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郝淑巧分析说,以上案例中,程坤做为市场经理陪客户吃饭都是他的工作之一,喝醉酒睡过去了也并不是出自于有意,转岗是有原因的,不可归属于“私自”。此外,新项目并没有谈妥是公司本身就存有的运营风险,程坤到场也可能谈不成。所以将此损害作为程坤“喝醉酒擅离职守”所造成的严重危害,有点儿严苛。而和程坤的情况不同,小杨所属单位要求“严禁职工中间聚众斗殴”,小杨不仅频繁违背,并且因参加社会发展打架被拘留,应当归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不同类型的用人公司制订着不同类型的管理制度,其解除劳动关系时,职工是不是比较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目前还没有明确法律法规定义。”郝淑巧表明,怎样定义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能从以下几方面考虑到:即违法乱纪造成的后果或危害是不是比较严重;是不是影响到了工作合同的效力或实际上员工已无法执行劳动义务;被违背的工作纪律是否满足法律的规定,是否已经公示公告,是不是通过职工民主化讨论过;被违背的工作纪律是否满足过度严苛,例如规定过早的工作时间或是过迟的休息时间;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的动机和剧情,是不是数次违背等。对于此事,郝淑巧表明,为了防止某些用人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之名,随便解除劳动关系,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员工能够申请仲裁,根据法律制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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