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小常识

(劳动合同补偿金用人单位)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给劳动者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魅龙 劳动纠纷小常识 时间:2022-08-15 10:01:29

就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来看,很多时候都是由用人单位所提出的,自然也必须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后,才可以依规劳动合同解除。那样这时,企业劳动合同解除付款赔偿金给员工吗?对于,小编整理了背景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解答。

一、劳动合同解除付款赔偿金吗

因为《劳动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劳动合同解除付款赔偿金,因此相当一部分公司觉得劳动合同解除不缴纳赔偿金,这是不对的。劳社部有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是被告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标准发生,劳动合同书即行停止,用人公司并不付款员工经济补偿,我国另有规定的,能够从其规定”。对于此事劳办发[1996]243号复函,进行了明文规定,公司劳动合同解除应按照国发(1996)77号《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申请办理,即“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解除合同时,公司理应按照其在本企业参加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送给等同于自己基本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大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自己基本工资”。公司劳动合同解除应按照此规定执行。

二、到期停止劳动合同无效吗

现阶段,有不少企业贷款逾期劳动合同解除,有些逾期一年多常申请办理解除合同办理手续,这在程序流程上有不符合规定的,都是无效的。劳部发[1996]354号文第五条要求:“工作合同的终止时长,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二十四小时为标准”;第十四条还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公司方面的原因未办停止或续签办理手续而形成确认劳动关系的,视作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公司需及时与劳动者商议合同期限,申请办理续签办理手续。因此给员工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而,贷款逾期劳动合同解除是无效的,并且还要承担一定义务。因此公司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也应该是合同期限最后一日,办理手续应制做劳动合同解除四联单(企业、本人、社会保险、失业险各一份)或是写作通告员工自己,与此同时申请办理其他办理手续。唯有如此劳动合同解除才能合理。

有的企业在精简人员和标准下岗工人时,依照全民(1998)10号《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相关规定对下岗工人劳动合同解除,但在具体操作中,她们只限于不和员工续签合同书,且不申请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其他办理手续,都不通告员工自己。这里有两个原因:一主要是因为企业管理者不懂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和程序,片面性觉得,只要不续订劳动合同,即便是解除合同;二主要是因为公司欠员工工资、集资款、保险等总数比较大,又乏力偿还,怕解除合同后员工索取或滋事,而故意托着没办,以作缓兵之计”。客观事实这种行为仅仅自欺欺人的片面性,最后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并且为引起劳务纠纷埋下了很多安全隐患。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劳动合同解除的,这时不一定就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过失而造成终止合同,因而这时劳动合同解除付款赔偿金便是模棱两可的。严苛而言,只会在由于单位的过失而造成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才需要支付对应的赔偿金给员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