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小常识

北京市标准劳动合同书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大逃杀 劳动纠纷小常识 时间:2022-03-01 11:38:43

北京规范劳动合同书

甲 方        乙 方
            学历
            性 别
  法人代表     出世日期----年--月--日
  或授权委托人    第二代身份证
号  邮编
  招标方详细地址      住址
            隶属社区居委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双方经公平商议允许,自行签署合同规定,一同遵循合同规定所列条文。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种类为----限期合同书。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在其中实习期--个月。
  合同规定--------停止。

  二、工作任务

  第二条 承包方允许依据招标方工作中必须,出任---职位(技术工种)工作中。

  第三条 承包方应依照招标方的正规规定,准时进行要求的作业总数,做到要求的检测标准。

  三、安全生产和工作标准

  第四条 招标方分配承包方实行---- 工时制度。
  实行按时工时制度的,招标方分配承包方每日运行时间不超过 八小时,均值每星期不超过四十四钟头。招标方确保承包方每星期最少歇息一日,招标方因为工作中必须,经与公会和我方商议后可以增加运行时间,一般每日不能超过一小时,因独特因素必须增加运行时间的,在保证承包方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增加运行时间每日不能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钟头。
  实行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的,均值日和平均周运行时间 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确保进行招标方工作目标的情形下,工作中和歇息请假承包方自行安置。

  第五条 招标方分配承包方加班加点的,应分配承包方同样時间调休或依规付款加班费;加一点的,招标方应付款加一点薪水。

  第六条 招标方为承包方给予必需的工作标准和劳动工具, 创建完善生产工艺, 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工作制度和劳作安全规章制度以及规范。
  招标方应依照我国或北京相关要求机构分配承包方开展健康体检。

  第七条 招标方承担对承包方开展思想政治、职业操守、业务流程技术性、工作食品卫生安全及相关管理制度的教学和学习培训。

  四、劳务报酬

  第八条 招标方的薪水应遵循工资制标准。

  第九条 实行按时工时制度或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作中的的承包方为招标方工作中,招标方每月--日以贷币方式付款承包方薪水,工资不低于--元,在其中使用期内薪水为--元。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按-----执行。

  第十条 因为招标方生产制造每日任务不够,使承包方失业待工的,招标方确保我方的月生活费用不低于---元。

  五、商业保险员工福利

  第十一条 双方应按我国和北京社保的相关要求交纳职工养老、下岗和大病医保综合以及他社会发展保费。
  招标方因为承包方填好《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彼此消除、劳动合同解除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相关要求迁移。

  第十二条 承包方生病或非因工受伤,其病假工资、病症救济费和诊疗工资待遇依照—————— 实行。

  第十三条 承包方患职业危害或因工受伤的薪资和医保工资待遇按我国和北京相关要求实行。

  第十四条 招标方为承包方给予下列员工福利——————————————。

  六、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承包方应遵循招标方依规制订的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工作食品卫生安全、生产工艺流程、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爱惜招标方的资产,遵循职业操守;积极参加招标方安排的学习培训,提升思想境界和专业技能。

  第十六条 承包方违反劳动纪律,招标方可根据本企业管理制度,给与纪律处分,直到消除合同规定。

  七、劳动合同书的变动、消除、停止、续签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规定所根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章制度产生变化,合同规定应变动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规定所根据的客观条件产生重要转变,导致合同规定没法执行的,经双方商议允许,可以变动合同规定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规定可以消除。

  第二十条 承包方有下述情况之一,招标方可以消除合同规定:
  1.在使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录取标准的;
  2.比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招标方管理制度的;
  3.比较严重渎职、假公济私,对招标方权益导致重要危害的;
  4. 被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以下情况之一,招标方可以消除合同规定,但应提早三十日以书面通告承包方:
  1.乙方生病或非因工受伤,诊疗到期后,不可以从业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业由招标方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2.承包方不可以担任工作中,通过专业培训或是调节岗位,仍不可以担任工作中的;
  3.彼此不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第十八条要求就变动合同书达成共识的。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方债务缠身开展法律规定整治期内或是生产运营产生严重困难,纬向公会或是整体员工表明状况,征求公会或是员工的建议,并向工作行政机关汇报后,可以消除合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有下述情况之一,招标方不可根据合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停止、消除合同规定:
  1.生病或非因工受伤、在规范的诊疗期限内的;
  2.女工在怀孕期间、预产期、哺乳期间内的;
  3.义务兵转业退役和基本建设征收土地农转工工作人员第一次参与工作中没满三年的;
  4.责任参军期内的。

  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患职业危害或因工受伤,诊疗结束,经市、区、县工作评定联合会确定彻底或部份丧劳的,按------- 申请办理,不可根据合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承包方消除合同规定,理应提早三十日以书面通告招标方。

  第二十六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承包方可以随时随地通告招标方消除合同规定:
  1.在实习期内的;
  2.招标方以暴力行为、危害或是不法限定人身自由权的方式逼迫工作的;
  3.招标方不可以依照本合同条款付款劳务报酬或是给予工作标准的。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期满,双方经商议允许,可以续签劳动合同书。

  第二十八条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的,承包方退休、离休、退职及身亡或本合同约定的消除标准发生,本终止合同。

  八、经济补偿金与赔付

  第二十九条 以下情况之一,招标方违背和消除承包方劳动合同书的,应按以下规范付款承包方经济补偿:[page]
  1.招标方乱扣或 无端托欠承包方薪水的,及其拒不付款承包方增加运行时间薪水酬劳的,除在规范的時间内全额的付款承包方薪资酬劳外,还要加发等同于薪水酬劳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
  2.招标方付款承包方的薪水酬劳小于当地最低工资的,要在补充小于规范一部分的与此同时,此外付款等同于小于一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 以下情况之一,招标方应依据承包方在招标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送给等同于承包方消除合同规定前十二个月职工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较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经与承包方协商一致,招标方消除合同的;
  2.承包方不可以担任工作中,通过专业培训或是调节岗位,仍不可以担任工作中,由招标方消除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 以下情况之一,招标方应依据承包方在招标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送给等同于本企业去年月职工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1.承包方生病或是非因工受伤,经工作评定联合会确定不可以从业原工作中,也不可以从业由招标方另行安排的工作中而消除合同的;
  2.工作合同生效时需根据的客观条件产生重要转变,导致合同规定没法执行,经双方商议不可以就变动劳动合同书达成共识,由招标方终止劳动合同的;
  3.招标方债务缠身开展法律规定整治期内或生产制造经营状况产生严重困难,务必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状况,假如承包方被消除合同规定前十二个月的月职工平均工资高过本企业去年月职工平均工资的,按自己月职工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方消除合同规定后,未按照规定给与我方经济补偿金的,除足额发送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付款附加经济补偿。

  第三十三条 付款承包方经济补偿金时,承包方在招标方运行时间未满一年的按一年的规范发送给经济补偿。

  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生病或是非因工受伤,经工作评定联合会确定不可以从业原工作中,也不可以从业由招标方另行安排的工作中而消除合同的,招标方还应发送给承包方不低于公司去年月平均薪水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病重和不治之症的还应提升医疗补助费,患病重的提升一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不治之症的提升一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五条 招标方违背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终止劳动合同或因为业主缘故签订的无效劳动合同书,给承包方导致危害的,应按损害水平担负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违背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终止劳动合同或违背本合同约定的传统商业机密事宜,对招标方导致财产损失的,应按损害的水平依规担负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包方消除合同的,凡由招标方注资学习培训和招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向招标方偿还培训费用和招接收费标准。其规范为:--------------------------------------------。

  九、关于劳动仲裁解决

  第三十八条 因执行合同规定产生的关于劳动仲裁,被告方可以向本企业关于劳动仲裁协商联合会办理协商;调解不了,被告方一方规定诉讼的,理应自关于劳动仲裁产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型 ————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申请劳动仲裁。被告方一方还可以立即向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判决提出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十、别的

  第三十九条 招标方下列管理制度----------------------------------做为合同规定的配件。

  第四十条 合同规定解释权或与将来我国、北京相关要求有悖的,按相关要求实行。

  第四十一条 合同规定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招标方(盖 章)            承包方(签 章)

         法人代表
         或授权委托人(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公证机关单位(盖公章)      公证员(盖章)

                     公证日期: 年 月 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