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求教一个问题。我自上年5月就进到昆山市一家台资企业工作中,但企业一直托着没办社保,宣称企业周转资金存在的问题,社保申请办理要延迟到来年,但合同书上本来写着: 1)双方务必根据我国和省相关要求,参与社保,立即全额交纳社会保险金。 2)已方拥有我国和省要求的社保和员工福利。
我的缺点是:
1)假如企业托着没办商业保险,而我想寻求法律援助,这类纠纷案的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样的? 2)商业保险是否工作中标准之一,我是不是可以以招标方沒有给予对应的作业标准为由中断合同书,并规定业主付款合同违约金?
3)招标方以工作内容为由(软件编程)拒不付款加班工资,而我加班加点多是从业网络安全管理类的抗压强度工作中,合同书也无加班工资的承诺。
4)企业请一天假扣二天薪水,旷职一天扣三天,并且同时在出勤率時间上扣减,是不是有什么问题,所扣工资常常超出薪水的20%,
5)企业别的类工作人员的加班费计算仅以标准工资为数量,而扣工资则为薪水全额的,并且有各种各样惩罚对策拖欠工资,这方面法律法规有哪些要求,假如企业无动于衷该怎么办?
敬请指教!
答:您的问题归属于工作履行合同纠纷案件。
1)您可以“公司单位未依照劳作合同约定付款劳务报酬或是给予工作标准”为由,规定马上终止合同,并付款合同违约金。《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理应提早三十日以书面通告公司单位。第三十二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随地告知公司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在试岗内的;(二)公司单位以暴力行为、危害或违法限定人身自由权的方式迫使工作的;(三)公司单位未依照劳作合同约定付款劳务报酬或是给予工作标准的。
2)假如企业回绝,您可提到劳动争议仲裁。《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明确提出诉讼规定的一方理应自关于劳动仲裁产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型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明确提出申请书。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接到诉讼办理的六十日内做出。对仲裁裁决情况属实的,被告方务必执行。第八十三条:关于劳动仲裁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气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型法院提出诉讼。一方被告方在法定时限内不起诉又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被告方可以申请办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不要在劳动合同书沒有消除的情形下,离去公司。《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2、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理应提早三十日以书面通告公司单位。超出三十日,员工可以向公司单位明确提出申请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办理手续,公司单位给予申请办理。假如员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给原公司单位导致财产损失的,理应承当承担责任。33、员工违背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书的承诺解除劳动关系(如擅自离职),给公司单位导致财产损失的,理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社会保障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要求,担负承担责任。
4)、您还可以考虑到向工作监管部门举报企业不申请办理社保的违纪行为。(3)(4)(5)问均属企业内控管理问题,尽管违反规定(如扣工资超出20%),但欠缺合理的牵制方式。在法律法规上讲,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规定付款赔偿费。除此之外,您离去企业以前,最好是让公司出示公司物件交收结束的证实。不然,公司很有可能以丢东西为由,扣您的档案资料。(黎明时分法律事务所)
阅读文章拓宽:劳务纠纷/关于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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