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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么知道是否立案,交通事故诉讼指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09:42:06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怎么知道是否立案,交通事故诉讼指南】,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怎么知道是否立案,交通事故诉讼指南】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诉讼指南
  • 【以案说法】交通事故猛于虎,驾车行驶需谨慎--检察官带您了解“交通肇事罪”
  • 【法考必看】交通肇事罪
  • 交通事故诉讼指南

    (弘扬雷锋精神、为人民服务)

    交通事故案件立案时需按如下要求提供诉讼材料(需要填写的材料请用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一律使用A4纸):

    1、民事起诉状(如1个被告就一式2份,2个被告就一式3份,如此类推)。

    (1)起诉状要有明确的原告与被告,写清楚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住址等,如原告或被告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2)起诉状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的,要写清楚具体金额,本案诉讼费由谁承担等;

    (3)起诉状要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事实与理由要讲清楚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具体陈述你的理由;

    (4)起诉状尾部具状人处必要由原告亲笔签名(如是单位必须盖公章),并写上日期。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非原告亲自办理的,还必须提供原告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一份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复印件(按民事起诉书的份数提交)。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民事诉讼主体告知书;(3)病历、诊断证明;(4)医疗费单据;(5)误工费(收入)证明;(6)护理费证明;(7)交通费证明;(8)营养费证明;(9)残疾鉴定书;(10)死亡证明;(11)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4、填写原告(或其代理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5、当事人向本院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一式两份。

    交通事故怎么知道是否立案,交通事故诉讼指南

    【以案说法】交通事故猛于虎,驾车行驶需谨慎--检察官带您了解“交通肇事罪”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近些年,交通事故案件频发,但总有部分驾驶员容易忽视行车安全。今天,检察官通过具体案例带您全面了解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4日,小飞驾驶车辆行驶道路交叉路口时,因为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飞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经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至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办理,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小飞提起公诉。


    【检察官释法】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指认重伤、死亡或者使用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检察官温馨提醒】

    人生只有一次,生命不可重来!每一起交通事故,伴随的都是鲜血与泪水,每一个逝去的生命,一次又一次警示我们——车祸猛于虎,安全大于天 !

    【法考必看】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


    结果犯,无结果则无犯罪。具体言之,在肇事者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前提下,要求①1人以上死亡或者②3人以上重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6种情形之一:A.酒后、吸毒后驾车;B.无驾驶资格;C.明知车况不良;D.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E.严重超载;F.逃逸。


    本罪的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其他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请注意:这里不成立共犯,只能分别成立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该罪的加重处罚情形(7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换言之,逃逸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请注意,“因逃逸致人死亡”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在逃逸之前就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既包括先前交通肇事中的被害人,也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过程中过失致死的其他人。这样认定,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论处请注意:这里的共犯只针对“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种情形。亦即,单纯的致人死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致人死伤后单纯的逃逸(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都不能成立共犯,只能分别成立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结果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抽象的危险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故意犯、具体的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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