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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大学二年级学生程某在2018年寒假期间到张家口市某知名蛋糕店打短工,双方口头约定了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等。2018年1月X日,程某从蛋糕店下班后,在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酒驾及逃逸负全责,程某无责。事后,程某父母要求蛋糕店按照工伤待遇进行赔偿。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务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合同”之规定,大学生利用假期打工,在法律上不认为是就业,也就是说与用人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另外,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劳动主管部门也根据上述规定,出台了许多具体的规定,总的原则也是不构成劳动关系,仅仅作为劳务关系处理。
按照《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之规定,程某作为大学生,在寒假期间到某蛋糕店打工,与某蛋糕店之间是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程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不是工伤,缺乏工伤认定的前提。
同时,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之规定,程某是提供劳务者,某蛋糕店是接受劳务者,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到侵害的,由接受劳务者承担赔偿责任,但程某并非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到侵害,而是下班后非劳务过程中受到侵害,接受劳务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某蛋糕店作为接受劳务者,对于程某的死亡并无任何过错或过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案件处理]
某蛋糕店业主找到本律师后,结合案件情况对业主进行了解释,“人命关天、死者为大”,考虑到程某的家庭情况,我说服业主出于人道关怀,给予了程某父母一定的经济补偿,在律师的解调见证下,双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书,业主当天就将补偿款支付给了程某父母,案件得到圆满和和谐的解决,避免了双方的诉累。
[办案心得]
律师办案要考虑到案件的社会效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同时,心中始终要有人文关怀。
很多人认为,交通事故案件就是一般的民事案件,没什么特殊嘛!其实,交通事故案件是特殊的侵权案件,也是最复杂的侵权案件。
复杂性体现在:
一是牵涉的法律关系多,除了侵权法律关系外,还有合同法律关系,借用关系、挂靠关系、雇佣关系、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等;
二是案由多样,民事部分既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也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刑事部分有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
三是法律规范多,牵涉到《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
四是赔偿标准存在地区差异,各省的赔偿标准和数额自成一体,没有统一的标准;
五是相关赔偿数据更新快,每年至少更新一次,比如年平均工资、年人均消费支出等;
六是刑民交叉情况多,很多民事案件同时构成刑事犯罪,存在刑民交叉问题。
笔者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将交通事故案件法律实务要点进行综述,为大家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提供参考。
要点一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确定交通事故基本事实的重要证据,也是各方承担责任比例的重要证据,一般情况下法院将采信该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事故责任划分不服,一定要在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否则,在诉讼阶段提出,法院将认为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但是,如果提出过复核申请,即使复核后维持了原认定,诉讼阶段如果有证据一样可以推翻原认定。
还有一种情况,非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出现场或派出所出现场,仅出具事故证明书,有些会划分事故责任,有些不划分。
在交警部门不划分事故责任的情形下,就需要法院查明后依法划分事故责任。这时,律师的作用将更加凸显。
要点二 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
交警部门划分的事故责任一般只表述为“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除“无责任”和“全部责任”好理解以外,其他责任的责任比例究竟是多少,还要结合事故双方或多方的性质来确定,并不固定。
法院依法划分事故责任时,一般直接表述为具体的比例,方便计算具体的赔偿数额。
交通事故责任除了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机动车一方无责时,交强险是在无责限额内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他情况下,交强险均应在限额内全额赔付,不是按责任比例赔付。这是交强险与商业险的重大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是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条件之一,直接影响犯罪的认定。
要点三 管辖法院的确定
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
被告一般有多个,受害人可以选择,除了户籍所在地以外,还可以选择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起诉。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主要意义在于事故跨越了县(区)、省界,两边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管辖法院选择的意义在于,赔偿标准的地区化差异,受害人选择赔偿标准更高的地区法院管辖,获得更多的赔偿。以前,城乡赔偿差异存在的时候,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下的赔偿结果差别巨大,选择异地管辖的情况更为普遍。
要点四 民事案由的确定
任意一方是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的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公司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对于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的案由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的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民事诉讼的案由应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要点五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竞合
有些情况下,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同时也构成工伤。竞合的情况下,人身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是否可以双赔并无统一、明确的司法观点,法院的判决也是各执一词。这种情况下,合理设计理赔的顺序和诉请,将对最终结果产生重大影响。这是真正考验律师能力的时候。
要点六 保险公司的免赔抗辩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出现一些特定的情形,保险公司会主张免赔。机动车驾驶人的抗辩往往集中在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赔事项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比如酒驾、醉驾、毒驾、无证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等情形。一般来说,提示和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在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即保险公司一方。如何举证和抗辩,如何抓住要害,非常考验双方的庭审能力和实务经验。
要点七 刑民交叉情况下的赔偿
交通事故案件往往与刑事犯罪有交叉。过失驾车致人死亡、重伤的情况下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故意驾车撞人致人死亡、重伤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刑民交叉情况下,民事赔偿是否有所不同,是提起刑附民诉讼有利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有利,刑事谅解是否有助于民事赔偿的诉求等等,都是需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出判断和取舍,从而争取最大的利益。
要点八 特种车辆事故的赔偿
特种车辆造成的事故分为两种,通行状态下发生的事故和特种作业时发生的事故。前一种属于交通事故,赔付与普通的交通事故无异,但后一种情况下的保险赔付存在巨大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交强险是否赔付上。律师的代理意见很大程度上影响最终的赔付结果。
要点九 机动车方损失的救济
在双方均有过错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除了赔付对方的损失外,自身的损失能否相对方主张?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向对方主张不存在问题,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损失能要求非机动车一方承担吗?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主流观点是不支持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这一做法其实与民法典的规定相悖,机动车一方处理得当,其实是可以要求非机动车一方赔偿损失。
在法院不支持或者对方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其实还是有救济途径,即请求本车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将索赔请求权让渡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
要点十 各赔偿项目法律实务问题提示
一是死亡赔偿金。牵涉到赔偿年限、赔偿标准,注意法庭辩论终结前官方数据。死亡赔偿金不同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者不仅性质不同,标准也不同,可以争取双赔。
二是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伤残等级有关,伤残等级又需要通过鉴定来证明。鉴定的标准,鉴定的时机,鉴定的程序,都需要仔细考量和设计。伤残赔偿系数的计算,全国各地尺度不一,一定要结合各地实际,准确运用。
三是医疗费。医疗费相对简单一些,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有病历资料和发票,需要提供完整的用药清单和手术记录,以便确定非医保用药比例。有些省份不扣除自费药,但支持扣除是主流,只是扣除比例个案差异较大。
四是误工费。误工费的争议很大,集中体现在收入的证明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证明上,加上很多劳动者通过现金发放工资,证明难度更大。误工时间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住院加医嘱休息时间和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少者优先。退休人员的误工费问题,也是非常大的争议焦点,情况不同,赔付与否结果差别很大。
五是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标准不统一,可多可少,主要看住院时间和医嘱是否载明“加强营养”字样,但总体数额不是太多。
六是护理费。一般区分市区医院和郊区、乡镇医院,护理费用不同。还区分院内和院外,院内标准要高一些。需要注意的是,重症监护室抢救期间的护理费用一般会被扣除(当事人不主张除外)。
七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实务中关于未成年人作为被扶养人没有争议,关键在成年人作为被扶养人的认定上,退休、低收入等情况能否作为判断标准争执不下。部分法官在判决时,忽略了赔偿总额,导致实际赔偿数额已经超过受害人上一年度的人均消费支出。
八是交通费。一般都没有票据,由法官酌定。
九是残疾辅助器具费。一般残疾的情况下,该费用不高,但牵涉到截肢等需要安装义肢的情况时,假肢费用根据伤者的年龄情况,数额浮动巨大。但是,假肢安装相关标准确定的费用远低于市场价,这时就考验当事人双方的能力和水平了。
十是丧葬费。标准明确,唯一需要考虑的是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确定。
十一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是根据伤残等级和过错程度,5000~50000之间确定数额。
十二是诉讼费和鉴定费。一般由侵权人承担,保险公司不承担。部分省份和个别法官判决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案件办理必须要掌握以上所有的法律实务要点,多研究判例,并实时关注行业最新动态和相关数据发布。当事人甚至没有研究过此类案件的律师,很难胜任交通事故案件的办理、代理工作。
代理律师必须需加强学习和研究,案件代理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所处立场,综合、灵活运用各类诉讼技巧,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本文作者王旭东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刑事律师,专注于证券法律服务、企业家犯罪刑事辩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先这个罪名没有身份问题,即成立该罪不要求特殊身份,并且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承包人如果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构成本罪。
其次行为人必须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并且违章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才构成该罪。如果行为人没有违章则不构成该罪,例如驾车正常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撞死了突然横穿公路的行人。如果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也不能构成该罪,例如驾驶未年检但无故障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撞死了突然横穿公路的行人,由于年检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因车辆故障导致事故,未年检这一事实并不能直接导致行人死亡,因此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构成该罪。
第三,“逃逸”指的是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指的是行为人为了逃避追究而逃跑,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对“逃逸”的定义不应当过于僵化理解,不能单纯理解为“逃跑”。我们认为“逃逸”通常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单纯地站在原地,不救助伤者的,应认定为“逃逸”。
第四,如果交通肇事后,将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导致伤者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并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司法机关认定该罪名时,不能仅以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为依据,而应按照该罪构成要件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例如甲为了跑长途运输,事先将卡车送进检修厂维修,检修后的次日甲驾驶车辆行驶到某下坡路段时,刹车突然失灵导致二人死亡。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甲负全部责任,那么在本案中甲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甲虽然客观上驾驶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但是甲根本不能预见到车辆具有安全隐患,甚至其为了避免该安全隐患事前还特意进行了检修,因此其不能预见到自己驾驶该车辆可能造成交通事故,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失,不能认定为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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