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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市检察院召开全市检察机关1—10月刑事检业务运行分析会。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王志华、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小玲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常莉主持。
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市检察院第一、第二、第三检察部全体干警、各基层院分管刑事检察工作、案件管理工作的院领导、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全体刑事检察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市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冯霞就1—10月刑事检察高质量发展指标情况进行了通报,为做好年终冲刺工作指明了方向。
市检察院对捕后判轻缓刑、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诉前羁押率、认罪认罚上诉率、监督撤案占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比例等四项重点指标落后的基层院进行了约谈,各基层院详细剖析了指标落后原因、涉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拿出了工作举措。同时,交城、文水、柳林等先进院进行了经验交流。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小玲对案卡填录注意事项进行了重点提示,对案件管理部门流程监控工作作出具体要求,对捕后不诉、判无罪、判轻缓刑、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案件开展案件评查作出了安排部署。
党组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王志华对今年刑事检察工作提出要求:
一是要顾全大局,各基层院不能局限于目前考评位次投机式开展工作,放眼全市全省、甚至全国,依法能动履职,切实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是办案大院要体现大院的担当作为,尤其是要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开展两项监督等重点工作中做出成绩、形成经验,在完成好办案任务的前提下,不断提高案件质量。
三是全市刑事检察干警要有时不我待的紧迫感,科学规划今年剩余一个半月的时间,为吕梁检察高质量发展、争位进先贡献刑检力量。
(吕梁检察)
10月9日,59岁的徐宏伟终于拿到了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这份决定书显示,“因不应认为是犯罪”,而撤销了“徐宏伟贪污一案”。至此,这起曾退回补充侦查30年没有下文的案件,总算尘埃落定。徐宏伟向红星新闻记者连连感慨:“30年的煎熬,总算可以做一个正常人了。”
《撤销案件决定书》
徐宏伟的代理律师张铁雁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这一案件从1988年到今天给徐宏伟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下一步,他们将申请国家赔偿。从案发到现在,徐宏伟一共被错误羁押了1196天。原审法院对他做出了有罪判决,判处他8年有期徒刑。让他在原来的单位里始终受到歧视,职工应有的待遇也没有得到。还造成徐宏伟严重的精神上的伤害。因此,国家赔偿应该包括错误羁押的赔偿和30年来徐宏伟受到影响的精神抚慰金。
曾担任物资供应站现金员
因单位保险柜被盗陷“贪污”嫌疑
1988年,徐宏伟担任洮南市轻化局物资供应站现金员。因所在单位保险柜被盗,他被指有犯罪嫌疑。从当年12月23日,徐宏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转为收容审查。一年后解除收审。1990年3月,徐宏伟的同事庄乾波落网,庄乾波指认保险柜是徐宏伟盗的,并称作案后徐宏伟将保险柜内的钱和国库券交给了他。
1990年11月,吉林白城洮南市法院判决徐宏伟犯贪污罪(含两起犯罪事实),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庄乾波犯包庇罪和销赃罪,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徐宏伟不服判决,上诉至吉林省白城地区中院。白城中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洮南法院重新审理。1992年1月,洮南法院将案件退回洮南市检察院补充侦查。
徐宏伟向记者回忆,当时的现金员相当于今天单位的出纳,而他放在今天就相当于国企的出纳,负责保管单位保险柜,有保险柜的密码和钥匙。1988年12月,单位保险柜被盗,价值一万多元的现金和国库券丢失。警方调查,保险柜没有被撬过的痕迹,于是徐宏伟进入了警方视线。很快徐宏伟被刑拘,后转为收容审查。接着因为需要继续侦查,到1989年12月9日,他被解除收审。
事情在1990年3月有了转折。1990年3月8日,徐宏伟的同事、物资供应站业务员庄乾波在长春市用535元国库券兑换人民币时,被长春市宽城区公安分局当场抓获。庄乾波供述,国库券是徐宏伟从办公室保险柜里盗窃的,徐宏伟制造了金库被盗的假现场。次日,徐宏伟被长春市宽城区公安分局收容审查。4月7日,两人被洮南市检察院批捕。
1990年11月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徐宏伟于1988年10月28日私自动用自己管理的公款9450元购买一台铃木摩托车,1988年12月19日晚,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管理的金柜库存现金3828.7元、国库券8744元全部盗出,案发后,徐宏伟首先进入被盗现场,谎称金柜被盗现金11000余元,并让李树新做假证,同时将8744元国库券藏在被告人庄乾波家仓房内。1989年被告人庄乾波在齐齐哈尔市用1000元国库券兑换人民币680余元;在洮南市邮局用100元国库券兑换奖券5张;用50元国库券兑换一件羊毛衫。1990年3月8日,在长春市用535元国库券兑换人民币时,被长春市宽城区公安分局当场抓获,案发后,在被告人庄乾波家收缴国库券6969元,洮南市邮局奖券5张,人民币1675元。收缴被告人徐宏伟人民币500元,大面额存款单一张(1000元)。
判决书称,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及书证在卷为凭。庄乾波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徐宏伟对所犯罪行虽拒不供认,但有证在卷,足资认定。判决徐宏伟犯有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1997年3月22日)。庄乾波犯有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有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1996年3月7日)。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八年
上诉后发回重审、退回补侦
一审因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徐宏伟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没有贪污犯罪”为由,上诉至白城中院。1991年12月7日,吉林省白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洮南市法院重新审判。理由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991年12月7日白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上诉人徐宏伟贪污、被告人庄乾波包庇、销赃一案的发回重审函》和1992年1月11日洮南市人民法院发出的《退回补充侦查函》都显示,案件中:徐宏伟于1988年12月19日晚监守自盗作案的具体时间不清;徐是否占有作案时间不清;犯罪分子如何进入现场的情节不清;犯罪分子使用何种工具作案的情节不清;除在被告人庄乾波家搜出的国库券外,其他赃款的下落不清;因此案是间接证据定案,应排除被告人庄乾波等其他有作案的可能人的疑点和矛盾……
1991年12月7日白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上诉人徐宏伟贪污、被告人庄乾波包庇、销赃一案的发回重审函》
1992年1月11日洮南市人民法院发出的《退回补充侦查函》
徐宏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后一段时间,他身体患上了严重疾病,已经不再适宜羁押,交了3000元保证金以后,他被取保候审。
回家养病以后,徐宏伟的父亲开始四处奔波,催促检察机关尽快调查此案。几年后父亲去世,徐宏伟也多次到洮南市检察院以及上级检察机关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徐宏伟告诉记者,当年回家休养以后,曾想回单位上班,但是单位领导知道徐宏伟已被判有期徒刑,不允许他回去。此后他再没有在任何单位工作过,只是打零工讨生活。
“30年了,我是不是罪犯需要一个说法。在所有人眼里,我就是个罪犯。我罪犯的身份还影响到了儿子的成长,都知道他是罪犯的儿子。”
30年后,他终于拿到撤销案件决定书
律师称:可申请国家赔偿
2021年10月9日,洮南市检察院检察官刘文丰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检察院已经撤销了徐宏伟的案件,撤销案件决定书也已经送达。
这则《撤销案件决定书》呼应上了30年前的那份《退回补充侦查函》。拿到撤销案件决定书后,徐宏伟说:“这真是太漫长的等待了。”
陪同徐宏伟领取《撤销案件决定书》的是他的律师齐东雷。齐东雷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送达决定书时检察官告诉徐宏伟,让他拿好决定书,这是未来进行下一步工作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书。并为检察院工作的失误表示道歉。
徐宏伟的另一位代理律师张铁雁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这一案件从1988年到今天给徐宏伟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下一步将申请国家赔偿。
张铁雁说,从案发到现在,徐宏伟一共被错误羁押了1196天。原审法院对他做出了有罪判决,判处他8年有期徒刑。让他在原来的单位里始终受到歧视,职工应有的待遇也没有得到。还造成徐宏伟严重的精神上的伤害。因此,下一步申请国家赔偿应该包括错误羁押的赔偿和30年来徐宏伟受到影响的精神抚慰金。
红星新闻记者 吴阳
编辑 谭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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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驾驶员肇事逃逸可以撤销吗?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不会因为销案而取消处罚,不论民事部分如何赔偿,依然会受到吊销驾照,终身禁驾的行政处罚。
立案之后撤案就是刑事案件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二、民事案件的撤销
1、当事人申请撤诉
当事人申请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
(3)撤诉必须合法。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申请撤诉的人必须是有申请撤诉权的人;申请撤诉在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撒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不论是否准许撤诉,都必须以裁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明确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不准撤诉。
2、按撤诉处理
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为: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
由此可见,不管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是属于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都好,肇事逃逸都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被撤销的。如果肇事逃逸已经构成犯罪,那肇事逃逸也是公诉案件,公诉案件要撤销的是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具备此资格,因此,无论如何,肇事逃逸的行政和刑事责任都是不可免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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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上诉后怎么撤案,吕梁市检察院白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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