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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么一次性结案,保险理赔协议书受害方不签字会怎样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0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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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处理经验
  •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白泥井人民法庭:一次性成功调解三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发生事故,签订协议一定要慎重,否则可能无法获得保险理赔
  • 交通事故处理经验

    术业专攻,以法为术。法律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是一种工具亦或武器,律师较当事人而言,更能在恰当的时机、结合自身专业性,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在公众面临法律纠纷或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谁能用好法律武器,往往可以占得先机,进而增加赢面。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一位23岁的小姑娘汤某经朋友介绍联系我,沟通后才知道,汤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脚踝三处骨折,经成都市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汤某就本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次要责任。上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这是一句话就可以描述的简单事情,但本案却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第一,汤某与公司签订的是《试用期合同》,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保;第二,事故当日为汤某签订《试用期合同》后的第二日上班;第三,汤某以及其他新入职员工上班的时间为13点,事故时间为12点35分,公司没有打卡系统;第四,肇事者拒绝垫付医疗费用,要求走法律途径。

    基本诉求:

    在与汤某以及其家人进行沟通后,决定委托本人全权处理本次事故纠纷。本人提出两条路径,即侵权责任与工伤责任同时主张,争取汤某在本次事故中获得双重赔偿。

    案件难点:

    但基于前文所述的四点,汤某获得赔偿,存在以下难点:第一,公司没有为汤某购买社保,一旦工伤认定成功,就需要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并且汤某在上班第二日即遭受工伤事故,公司确实“倒霉”且“冤枉”,如此,在申请工伤的过程中必定遭受公司的强力阻拦;第二,汤某上班时间为下午13点,非常规时间点上班,公司也没有打卡系统,如何证明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核心要件之一),将成为难点。第三,肇事者拒绝垫付医疗费用,汤某经济负担沉重。

    律师处理策略

    综合分析案情以及汤某实际情况,本人处理本案,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1、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以及商业险范围内先行赔付。汤某在事故当日隐约听到案涉车辆投保某保险公司,本人与某保险公司客服沟通,经与车辆车牌号、以及车辆登记人核对,案涉车辆确实在某保险公司购买商业险以及交强险。与该保险公司沟通交流,保险公司在支付医疗费用后,同意在交强险以及商业险范围内先行赔付,缓解汤某的经济压力,争议费用诉讼过程中主张。

    2、为认定工伤取证。与汤某交流,除公司主管通知其13点面试外,再无其他证据证明上班时间。但公司有一位与汤某同时入职的新人赵某,在公司工作一个月后也离职。后本人指导汤某与赵某聊天,取证公司上班时间,虽然公司在汤某遭受交通事故后已经修改其他新入职员工上班时间,但取得与赵某的聊天记录,结合事故地点在上班路线节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汤某上班时间。并且,事故后公司部门主管也通过微信对汤某进行慰问,存留一些聊天记录可以影响人社局对本案的判断。同时,也向人社局提供赵某电话,可以进一步核实上班时间。

    3、在汤某出院后,向人社局提供工伤认定材料,正如先前料定,用人单位提供一系列证据材料,证明汤某并非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但最终人社局还是认定汤某本次事故为工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工伤九级。随后,在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将立案通知书等材料复印件邮寄到公司,公司最终妥协,一次性赔付15万元人民币。

    4、在申请工伤的同时,申请伤残鉴定,为侵权诉讼做准备。最终经鉴定,构成伤残十级。在侵权诉讼过程中,与侵权方以及保险公司达成和解,除去医疗费用后赔付11万元人民币。

    至此,本案获得圆满结束,以远超当事人预期的方式结案。

    律师总结:

    第一,同一事故既构成工伤,也存在侵权第三人,当事人既可以主张工伤赔偿,也可以主张侵权赔偿,但医疗费不得重复主张。

    第二,术业专攻,遇到法律纠纷尽可能咨询律师,即便没有经济能力委托律师,也应当咨询律师处理意见。否则,另一方聘请律师,在专业对抗中您会处于劣势,甚至被对方取证,对案件走向造成不利后果。本案中,汤某所在用人单位就因没有聘请律师使得在对抗过程中处于劣势,还被汤某取证。如果本人作为用人单位的律师,会对用人单位不利的证据采取补救措施,例如应当安抚赵某,使得赵某不在一个月内离职(自己的敌人就是敌人的朋友),安排专人与汤某联系,其余员工不得单独联系;同时评估法律风险后,要求用人单位在第一时间慰问员工,同时谋求和解,签订协议防止员工反悔索赔。

    第三,律师的目的是让当事人获得人民币赔付,而非仅仅是一份生效法律文书。本案中,不管是工伤还是侵权,最终都调解结案,有人会想,如果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是否会获得更高赔付。本人可以明确的告知,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裁决)的金额必定大于上述赔付的金额。但同时也存在另一种情况,当事人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但最终无法执行到赔偿款项。例如本案用人单位,经本人工商检索以及和当事人沟通,该公司在事故前一年时间成立,目前员工不足十人,这样的公司是否存在盈利?股东是否有保全公司的欲望?公司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最坏的结果是公司股东将公司推向破产,如此,当事人无法获得赔偿将是大概率事件,即便拿到赔偿也是多年以后的事情。试想,这几年的每个夜晚,当事人想起遭受身体健康换来的赔偿款还没有着落,是否能睡个安稳觉?因此,不仅仅要帮助当事人尽可能拿到最高赔偿,还要帮当事人排除无法承担的风险。

    当然,并非所有案件都调解结案,以拿到赔偿款为目的,赔偿款的数额也是能否调解的核心因素,具体需要一案一议。

    交通事故怎么一次性结案,保险理赔协议书受害方不签字会怎样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白泥井人民法庭:一次性成功调解三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11月25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白泥井人民法庭一次性成功调解三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金额近25万元。虽然受损者胡某在事故发生后既没有放弃获得赔偿的权利,也未提起诉讼,但也在此次调解中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

    2021年2月19日,原告李某甲驾驶小型轿车沿省道224线与李某乙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李某甲及其所驾驶乘车人李某丙、鲁某、胡某、訾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达拉特旗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甲主要责任,李某乙次要责任,乘车人李某丙、鲁某、胡某、訾某均无责。李某乙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后,李某甲、李某丙、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訾某放弃获得赔偿权利,胡某未提起诉讼。

    因三件案件为同一起交通事故,为了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金海燕、周娜在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后竭力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考虑到案外人胡某不愿提起诉讼又不愿放弃获得赔偿的权利,且李某丙、鲁某、胡某、訾某又有亲戚关系,承办法官结合当事人诉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各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的沟通。经过5个多小时的释法说理,未诉的胡某与保险公司就事故赔偿也达成协议,最终本起交通事故圆满解决,目前完成了前期保险赔付手续。(金海燕 郝良飞)

    发生事故,签订协议一定要慎重,否则可能无法获得保险理赔

    咱继续解读《保险法》,今天是第42期,第60条。

    先上法条。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白话解读:本条是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法律后果的规定。

    前面第60条,咱讲了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由保险公司找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这样,作为被保险人来说,最省事儿。

    但是,这里有个前提,就是保险公司在赔偿之前,被保险人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为一旦放弃,保险公司就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那自然也就无法补偿自己的损失。

    同时,如果保险公司已经进行了赔偿,但是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不能代位求偿的,可以要求返还相应保险金。

    说白了,这条是第60条代位求偿权的补充,也是对被保险人的约束。

    接下来,咱看个案例,更好地理解第61条。

    2018年,宋某驾驶的三轮车与周某雇佣的驾驶员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驾驶员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认定,宋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宋某赔偿张某2万元。后周某要求车辆所投保的A保险公司赔偿,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A保险公司在合同规定内,赔偿张某相关医疗费用10万元、车损等费用8.6万。扣除对方赔偿的2万元,保险公司共计赔偿16.6万。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协调,周某与宋某达成协议,载明:“由宋某赔偿张某各项费用20000元,其余费用各自承担。双方签字后生效后,此案一次性结案,今后永无纠缠”通过协议可见,周某已经放弃了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既然如此,保险公司就不用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周某和宋某达成了协议,但是协议中,周某并未明确放弃对宋某请求赔偿的权利。

    同时,本案中即使周某放弃了权利,也没有法律效果,因为周某车辆挂靠在远通运输公司,而车辆保险合同由远通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签订,周某放弃,并不代表远通公司放弃。

    而从协议的目的来看,周某是想尽快通过协议取回车辆,继续营运,并没有放弃赔偿权力的目的。所以,不能免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最终,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但是,如果周某就是投保人,并且确实与宋某达成了免除宋某赔偿责任的协议,那保险公司就完全可以不用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那就只能由周某自行承担了。

    所以,一旦发生事故,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留意,最好马上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由保险公司专业人员介入,最大限度的保证自己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好了,今天就到这里,我们下次再见。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交通事故怎么一次性结案,保险理赔协议书受害方不签字会怎样】,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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