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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与实用技巧【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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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早晨,孩子正点起床,但因故晚了几分钟,怕误了上学,便抄近路,穿过二处丁字路口和一处十字路口,走过一段狭长的小路来到了东西大道上。
平时因为这里每天都有交警指挥,今天没有。这条路是个不垂直的十字路口,说不垂直,是因为东西路北侧有一条较宽的路与东西路形成一处丁字路口,南侧有一条窄路形成一处丁字路口,这二处丁字路口正错开。这里离十字大街也就百米距离的样子,单位商场又多,极易堵车。
我看到东西大路的南侧只有几辆电三轮由西向东,没有汽车,西边十字路口的红灯亮着,等三轮过后,便把车开到东西路上,到路中间,见东西路北侧由东向西有几辆电三轮和几辆车,我便停在中间,车头向西北方向,中间两侧有隔离栏杆。由东向西的第一辆车没减速冲过去了,后面的一辆车突然减速,见我停着,便又通过。此时,东西路北侧的南北路上也来了车,我感觉我的车头重重的一下,看到由东向西的车过去了,感觉可能是我在刮擦了,见由东向西的车慢慢停下了,便说:“我送下孩子回来处理,过点进不去了”,便急匆匆赶向学校。
几分钟后,送下宝宝,转着赶到路口,把车停在东西路北侧的南北路东侧。见,这辆车还在,一辆警用摩托闪着红灯,一名年轻的警察正在和司机说着什么,这名司机约有四十多岁,个子不高,有点胖。因为不知道名姓,在这样的场合也不方便问,文中便以司机称呼吧。我远远的招手后跑向二人,我先问道,“怎么样,人没事吧?”“车刮了吗?”司机有点怒气,可能是警察让他开走车,司机不动,说拍照。
对我说“你逃逸”。
我说“这不是逃逸,我告诉你,我送下孩子后过来处理,你可能没听到,这样简单的刮擦,没必要影响交通。”
我看了看他的车,后保险杠左后侧有条白色的刮痕,我也拍了下照片,警察让他开走,司机不动。
我说“你先把车开到路边,别影响交通,正是上班时间。”
司机说“你还让我开走?”可能是觉得似乎是我全责,开走怕我赖账吧。
在警察和我的劝说下,司机将车开到了东西路北侧的南北路西侧。
我说“你在哪里上班?影响你上班了,真是对不起。”我想起了曾见过,但这种场合,不宜点破。
司机说出大体上班地点后,我说“你先和班上打个电话,路这么远,别误了事。”
等司机打完电话,我摸摸白色的划痕,说“伤着漆了吗?好像没有,你想怎么处理?”
司机说“保险杠出来了”
我看到保险杠与上侧有点不平,用手轻轻一按,就平了,我说“这是卡子,按一下就行了,你想怎么处理,我的车我自己处理。你的车一是我给你修,一是给你钱,你自己修,抛一下光就行了,别为这点小事误了上班。”
司机说“我的车得到**市去修”
我心想,你的车,即使新车也不值十万吧?何况不是新车。
我说“怎么样都行,你提个处理方式,要不给你钱,你自己修?你说多少钱?这样处理的快,不影响工作。”
司机说“你说吧”
“给你二百元钱,你自己修吧?”我说
司机说:“不行,我报警了,等交警处理吧。”
我说“行啊,等交警吧。”
等了一会,交警没来。
我说“你再问问交警怎么还没来?”
司机打电话,在电话中说“转了一圈回来了,”
放下电话说,“交警出现场了,来不了。”
我说“交警来到,就要按责任处理,”
司机说“你逃逸,”
“这不是逃逸,轻微刮擦,协商处理就行了。”我说
“你逃离现场”司机说
“我已告诉你了,你可能是没听到,不管责任是谁,我先送下孩子,给你处理”我说“你说多少钱?我的车牌子一半刮擦了有点变形,我自己修。”我没说,我停着,你开车刮擦的,因为这样就会有可能再转到交警处理,分清责任,虽然有可能不赔,但时间长,怕为这点小事耽误工作。
“500元,拿上500元,我就打电话,不让交警来。”司机说
“我再加一百,300元吧”我心想,你不想想责任,我车停着,你刮擦了,还这样。
“不行,就500”
“我再加一百,400”
“不行500,你就差这一百吗?”
“那就等交警处理吧”我说
又过了一阵,我说“你再催催交警”
司机走到一边打了电话,回来说,“400就400吧,给我400,我打电话撤了”
“说你电话号,我给你转过去,我们先通个话”
“不用通话,转钱就行了”
“打通后,我说完,你只说,这样就行,处理完了,不再处理了”
“处理完了就是处理完了,还再处理吗”司机有点不悦
录完音,转完钱,一身轻松,我自己开车回家,找人把车牌子修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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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人,想必,大家最不想遇到的就是肇事司机不露面说有保险的这种恶心情况了吧。别着急,相信你也一定会非常想知道这样做肇事司机会有怎样的后果。今天,就将告诉你遇到此情况该怎么办及如何及时正确有效地进行报警。那就一起往下了解一下吧。
肇事司机不露面说有保险 老司机告诉你该怎么办
倘若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不露面,还说自己有保险,如果对方拒绝赔偿,你可以去交通部门,请交警为你调解。对方仍不调解的,可以按照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如果对方是拒绝赔偿的,可以同时起诉对方和对方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你自己可以搜集对方财产线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对方财产,请求侵权赔偿。建议如果需要治疗,在治疗期间保留所有经济损失账单,待损伤稳定后通过诉讼解决。如果在治疗过程中没有治疗的钱,可以起诉执行或者先申请交通事故救济金。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如果你发生事故去交警处处理,不需要保险公司的参与。如果涉及理赔,应该向保险公司报告,让保险公司人员参与。你可以在法庭上起诉司机和他的保险公司。
PS: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参与调解损害赔偿的人员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
3、办理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人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每一方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不得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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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报案人以其住宅及人身受到侵犯为由报警,公安机关虽然出警并进行调查,但未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 裁判文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吉行再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杰,女,196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双辽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双辽市公安局。
法定代理人石尚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锋,双辽市公安局法制大队队长。
再审申请人王玉杰因诉被申请人双辽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吉行申164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二审查明,2013年5月22日0时许,双辽市公安局在几分钟内先后接到郭彪、周贺及郭彪母亲王玉杰三人的报警电话,因上品尚城工地施工时,施工人员与王玉杰发生纠纷,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并成立了调查组,对案发当时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询问,并根据调查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郭彪等人构成刑事犯罪,王玉杰所报案件与郭彪等人的刑事案件是一起案件,公安机关未对周贺、李鑫、李军进行行政处罚。王玉杰认为双辽市公安局应当对周贺、李鑫、李军作出行政处罚,于2014年9月向四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四平市公安局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关于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认为双辽市公安局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王玉杰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确认双辽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判令双辽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人员给予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
一审认为,王玉杰要求确认双辽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成对违法人员给予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2013年5月22日0时许王玉杰与上品尚城工地人员发生纠纷、打架。公安机关接到王玉杰及之子郭彪、上品尚城施工人员周贺报警后,立即出警到达案发现场,对该起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郭彪、周贺、李鑫、李军及其他人员进行了询问并调查。因郭彪等人触犯刑法,已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公安机关认为周贺、李鑫、李军三人未触犯刑法及违反治安处罚法。故未对三人进行处罚。公安机关已经对其三人调查处理,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王玉杰以双辽市公安局未对周贺、李鑫、李军进行处理,未对其三人进行行政处罚,主张公安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于法无据,对王玉杰主张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王玉杰的诉讼请求。
二审认为,通过认定的事实可以证明,2013年5月22日0时许,王玉杰于位于双辽市辽北街西化小区的上品尚城工地人员发生纠纷,双辽市公安局先后接到王玉杰之子郭彪、施工人员周贺及上诉人王玉杰的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处理。后因郭彪等人触犯刑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行政机关对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区别情况,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双辽市公安局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亦予以证明已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成立。虽双辽市公安局理应作出书面答复意见,但因对王玉杰就本案事实未产生实质权利影响,可在以后履职过程中注意纠正即可。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玉杰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将三次报案混淆成一起案件,双辽市公安局至今未给王玉杰出具任何书面决定。请求依法再审,支持王玉杰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一、二审基本一致,但一、二审认为“郭彪等人构成刑事犯罪,王玉杰所报案件与郭彪等人的刑事案件是一起案件”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确认。另本院询问时,双辽市公安局承认至今未就王玉杰报案作出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王玉杰起诉时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但其诉讼的实质目的是要求双辽市公安局就其报案作出相应处理决定,故本案争议焦点是双辽市公安局接到王玉杰的报警后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四)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五)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呈报劳动教养;(六)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七)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本案中,王玉杰报案内容是其住宅及人身受到上品尚城施工人员的侵犯,双辽市公安局接到王玉杰报警,虽然及时出警并进行调查,但未依照前述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确有不当。双辽市公安局认为郭彪等人触犯刑法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系对郭彪、上品尚城施工人员周贺报警作出的处理,不能证明对王玉杰的报警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应予纠正。王玉杰申请再审的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和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双辽市公安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王玉杰的报案作出处理。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由双辽市公安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孔德岩
审判员 王翼博
审判员 卢增鹏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佳玉
来源:鲁法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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