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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销案怎么处罚,非法侵占报警还是起诉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01:55:05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不销案怎么处罚,非法侵占报警还是起诉】,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不销案怎么处罚,非法侵占报警还是起诉】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肇事逃逸双方同意销案后会有处罚吗
  • 非法侵占报案后可以再销案吗,具体怎样规定的?
  • 交通事故不销案怎么处罚,非法侵占报警还是起诉

    肇事逃逸双方同意销案后会有处罚吗


    在开车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一些肇事者害怕处罚于是就选择了逃逸。看到对方逃逸行为,事故另一方也及时报警。报警后警方对肇事逃逸进行了立案,此时肇事逃逸者家属找到事故受害者给予赔偿使其愿意销案,肇事逃逸双方同意销案后会有处罚吗?

    下面由姜亦斌律师进行解答:

    一、肇事逃逸双方同意销案后会有处罚吗

    有处罚,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不会因为销案而取消处罚,不论民事部分如何赔偿,依然会受到吊销驾照,终身禁驾的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终生禁驾。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据刑法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肇事逃逸交警撤销是否可以

    肇事逃逸是不可以撤销的,就算是肇事逃逸的驾驶员已经积极的对被撞者及其家属进行了一系列的民事赔偿,但是,在肇事逃逸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之内的情况下,依然会吊销其驾驶证,做出终身禁驾的行政处罚,如果肇事逃逸已经上升到了犯罪,也不是被撞者能够随意撤诉的。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不会因为销案而取消处罚,不论民事部分如何赔偿,依然会受到吊销驾照,终身禁驾的行政处罚。


    姜亦斌律师小结:

    肇事逃逸就算双方达到了和解,也不可能销案,肇事逃逸不仅有处罚也有可能会被保险公司拒赔。肇事逃逸双方同意销案还会有哪些处罚,实在不清楚这些内容,可以点击下方了解更多进行法律咨询。


    非法侵占报案后可以再销案吗,具体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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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那么,非法侵占报案后可以再销案吗,具体怎样规定的?

    网友咨询:非法侵占报案后可以销案吗?

    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毛军律师解答:

    不可以撤案,因为有犯罪事实,必须依法处罚的。到底可不可以撤案,要根据案件的性来和程度来决定的。

    1、民事立案之后是可以自由销案的。

    2、刑事案件立案之后是不可以随便销案的;

    (1)没有犯罪事实,则可以销案;

    (2)有犯罪事实,但是罪行很轻微,不需要处罚的,可以销案;

    (3)有犯罪事实,必须依法处罚的,不得销案。

    毛军律师解析:

    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他人业已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号的规定:第三节 撤 案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毛军,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为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委员,凉山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市场经济法律应用协会专家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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