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报错案怎么办,网约车司机遭遇交通事故如何主张停运损失】,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报错案怎么办,网约车司机遭遇交通事故如何主张停运损失】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目前,乘坐网约车已成为公众出行的交通方式之一,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无法营运,停运期间司机如何主张自己的停运损失?需要提交哪些证据材料?赔付标准是什么?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员额法官黄灿对此进行了解答。
网约车所有者为司机本人,可直接主张停运损失
2021年12月3日,魏先生驾驶客车途经杭州市余杭区某路段时,因未按交通规定让行,与柳先生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双方车辆均有一定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魏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柳先生无责任。
本案中,柳先生驾驶的小轿车登记所有人是其本人,并取得了运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经保险公司定损,由甲公司维修并出具维修证明,写明该小轿车的维修时间自2021年12月4日至2021年12月23日。柳先生与魏先生就停运损失协商未果,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有效证据,魏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柳先生无责任。关于事故赔偿,柳先生所有的该小轿车为网约车,属于营运车辆,魏先生驾驶客车实施侵权行为导致该网约车受损维修并停运。
审理此案的法官黄灿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之规定,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权利人主张停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故魏先生应赔偿柳先生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今年4月11日,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柳先生提交的有效证据所载明的停驶时间及相关行业习惯等因素,酌情综合认定柳先生因交通事故致停运损失为400元/天×19天=7600元。
网约车使用者需提交“车主转让诉权”证明
2021年9月23日,李先生驾驶红色轿车行驶至余杭区某路段右转弯时,与其右侧直行的赵先生驾驶的白色轿车发生刮擦,白色轿车再与由徐先生驾驶的停在路边的黑色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黑色轿车损坏。经公安交警认定,李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赵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徐先生无责任。
本案中,徐先生驾驶的黑色轿车登记所有人为乙公司,并取得运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事故发生后,该黑色轿车经保险公司定损,并由丙公司维修。维修完毕后,丙公司出具维修时长证明,证明黑色轿车的维修时间自2021年9月23日至2021年11月10日。徐先生与李先生、赵先生就停运损失协商未果,诉至余杭区人民法院。
今年3月初,法院立案人员告诉徐先生,虽然他是轿车的实际使用者,但由于他并非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因此只有提交“车主转让该停运损失诉讼权利”的书面材料,才能够成为主张停运损失的适格主体。此外,立案人员还告知徐先生主张停运损失所需的其他材料。于是,徐先生前往乙公司开具《权益转让书》,载明乙公司将黑色轿车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停运损失索赔权利及其他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该车实际使用人徐先生。
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所有的黑色轿车为网约车,属于营运车辆,李先生、赵先生作为车辆驾驶员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黑色轿车受损维修并停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李先生、赵先生应赔偿乙公司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今年4月6日,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根据徐先生提交的有效证据所载明的停驶时间及相关行业习惯等,酌情综合认定徐先生因交通事故致停运损失为400元/天×49天=19600元,该损失按照主次责任比例,由李先生承担70%即13720元,由赵先生承担30%即5880元。
主张停运损失提交证明材料不同
主张停运损失系法律赋予网约车司机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但网约车司机是车主本人或网约车司机非车主本人时,其在主张停运损失时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同。
黄灿解释说,如被侵权车辆的驾驶员与车主系同一人时,驾驶员起诉仅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即可;如非同一人,驾驶员起诉需提供“车主转让主张停运损失权利”的书面材料,或驾驶员向车主租赁案涉车辆的租赁合同(如驾驶员手中的车辆租赁合同并非直接与车主签订,还需提供中间租赁公司与车主之间的车辆租赁合同),便于确认提起诉讼的原告是否系主张停运损失的适格主体。
同时,运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证》便于确认被侵权车辆是否系从事经营性活动车辆、驾驶员是否具有网约车驾驶资格。而维修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时长证明”,则方便确认事故发生后被侵权车辆的停运时长。
另外,事故发生前的“网约车经营流水明细”可以确认被侵权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经营收入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便于审核事故发生后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责任比例。(□本社记者 汤瑜 通讯员 梁芳)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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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晓舜、何超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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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毛晓舜、何超
案情介绍
2022年4月初,徐先生一家购入一台某豪华品牌新车,可还未上牌,就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了被追尾事故。后经交警大队认定,追尾车辆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先生不承担责任。车辆维修后,徐先生以“新车修复后操纵性、安全性等属性均难以回归事故发生前的状态,从而导致新车价值严重贬值”为由,向某价格评估机构提起鉴定申请。经该鉴定机构鉴定,确定该事故导致徐先生的车辆贬值损失达十万余元。徐先生遂依据该鉴定报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尾车辆驾驶员及其保险公司共同赔付上述贬值损失。最终,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认定,酌情认定了该新车贬值损失3万元,判决由追尾车辆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认定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标准,一般基于填平损失原则。即是,仅支持有客观证据证明的因本次事故发生而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该损失一般以直接损失为限。而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易确定。人民法院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应当秉持谨慎的态度,在少数特殊且必要的情况下,予以适当认定。
车辆发生事故后,贬值损失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对于类似不易被确定的间接损失,法院在审理时非常谨慎。本文将从贬值损失案件中的裁判观点、认定条件、处理程序等角度进行分析,解读贬值损失是否可被支持、以及探讨在何种情况下将可能被支持。
01
定义
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车辆维修费用、车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重置费等因事故发生后客观产生且可直接凭票据认定的损失为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因侵权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受害人已得或未来应得、可得性利益遭受损害的损失。通常包括车辆贬值损失、停运损失、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等。
02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和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需强调的是,以上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虽明确了受害人因事故遭受损害时,有获得财产损失赔偿的权利,但并未明确将“贬值损失”包含在法定赔偿项目内。贬值损失的内涵和外延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贬值损失的确定规则和计算方法,行业内亦没有能够得到普遍认可的权威性操作规范。
03
法院审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指出:“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贬值损失的认定,给予了原则上不支持的态度,但同时保留了一定的回旋余地。即在特定的情形中,可以适当支持必要的贬值损失。笔者团队已承办多起相关案件,经整理,司法实践中贬值损失获得支持的情形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受损车辆为新车
新车在尚未发生自然损耗时即受到来自第三方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坏,这必然将影响新车性能以及加速车辆自然贬值。且因他人过错行为导致尚未上牌或行驶里程极少的新车遭受损失时,新车车主的心理和情感必然会受到伤害。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具有新车特征的涉案车辆,支持其贬值损失的可能性较高。
受损车辆为待售车辆
事故车辆若属于即将售卖、转让的车辆,则该车辆具有“用于交易”的目的。事故的发生将必然导致车辆难以恢复至撞击前的市场价值,从而将影响待售车辆在市场上的评估价格。由此产生的差价属于直观的贬值损失,人民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高。
事故导致汽车动力、转向、制动系统毁损
若涉案车辆在事故中受撞击的部位涉及车辆动力、转向、制动等关键部位,即使维修与换新,但也将影响车辆整体性能。人民法院将酌情支持贬值损失。
毁损严重
当事故发生极大撞击,导致车体大范围毁损。经鉴定,车辆修复后已难以恢复至事故发生前的车体状况,事故给车辆造成不可逆的损害时,人民法院将依据鉴定结论或酌情支持贬值损失。
营运车的贬值损失
营运车辆因需要长时间运营、长距离运输等特殊条件,对安全性能的要求相较于家用车更高。若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将可能失去营运的合格条件。对于由此带来的贬值损失,人民法院将会考虑其特殊性。
因此,司法实践中主张贬值损失,需同时举证证明存在特殊且必要的情形,否则法官将多数不予支持。毕竟维修后可使受损的零部件以旧换新,亦可产生溢价,从而可以达到损益相抵效果。受损车辆通过更换及修理零配件的方式进行了修复,其损失已恢复原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亦从宏观的角度对“为何需要严格把握贬值损失”进行了解释: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04
贬值损失数额的合理认定
在诉请贬值损失的诉讼中,原告除了需要证明存在损害事实外,还需提交客观证据来证明具体的贬值损失数额。大部分案件均选择以向鉴定机构提起损失鉴定为前提,在诉中提交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来用以证明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具体贬值损失数额。因此,若想鉴定意见被法院采纳,则必须委托具备专业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且最好在鉴定前能通知侵权人共同选定鉴定机构,或在鉴定时通知赔偿义务人到场监督。否则,单方委托或委托不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其真实性、合法性均存疑。即使人民法院认定存在贬值损失的事实,也可能因原告无法举证具体损失范围而驳回诉请或另行酌情认定。
05
赔偿主体的确定
贬值损失的诉讼中,若侵权方为机动车,原告均选择将侵权车辆的保险公司与驾驶员共同列为被告。即将贬值损失的责任承担主体扩大至保险人。但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间接损失均属于免责条款:根据保险行业制定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的概述,已明确:责任赔偿范围为第三者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毁损”;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三)款以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亦明确规定:“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上免责条款需由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向投保人尽到明确的提示及告知义务后,即可生效。因此,在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尽到提示及说明义务时,法院将有可能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贬值损失的替代赔偿责任。反之,若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投保单、免责声明等证据并无瑕疵的,则依据合同约定,应当由驾驶员,即实际侵权人来承担贬值损失的赔偿责任。
综上,对于贬值损失的认定,人民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均予以严格把握。司法实践中,因交通事故导致机动车关键部位受损,或整车性能、使用寿命有明显改变时,将可能考虑案情的特殊性,酌情支持贬值损失。
处理突发交通事故,
对许多司机朋友来说是个不小的难题,
一些人在事故发生后,
不是手忙脚乱就是原地懵圈
如何依法高效处置交通事故,
今天一文说清!
01 报警or保险,谁是第一顺位?
事故发生后是先报警还是先通知保险公司?
这个得分情况来看。
1. 造成人员伤亡
如果发生人员伤亡,首先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包括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报警(拨打122或者110电话),并保护现场。因抢救受伤人员确需变动现场的,应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原貌,以便交警部门正确划分事故责任;然后及时通知车辆保险的承保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查勘。
2. 发生较大财产损失
如果发生较大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报警,并以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方式保存现场,然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查勘。
如果对事故责任无异议的,对现场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后,可自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然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就财产损失赔偿或者车辆维修问题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应向交警部门报告。
3. 发生轻微财产损失
如果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原貌后,应当先撤离现场,不得妨碍交通。然后双方再就损失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向交警部门报告并同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快处快赔。
02 受伤人员医药费如何处理?
受伤人员送医治疗,当事人均可垫付医疗费用,但需保存支付凭证,以便后续处理时结算。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受伤人员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就是否构成伤残、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鉴定,受害人就受到的损失可以持鉴定报告、事故认定书请求交警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
如果伤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怎么办?
别担心,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如肇事方或者保险公司垫付的费用不能满足治疗需要,受害人亦无力支付医疗费,造成拖欠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影响治疗的,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裁定由肇事方或者其保险公司根据责任划分情况先行赔偿部分医疗费用。
03 达成调解协议后,肇事方不履行如何维权?
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后,对方却不履行了,该怎么办?
通常来说,有两种调解方式,不同的调解方式维权的方法也不一样。
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两种方式可以进行调解,一种是自行调解,另一种由交通警察或者由司法机关派驻交警部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主动履行,但难免碰到一方当事人反悔的情形。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由于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应提交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支付款项的凭证以及协议书原件等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将作出裁判,当事人可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可在签订的调解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定协议有效后,将制作民事裁定书送达双方。如果一方不主动履行调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则另一方可持民事裁定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4 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原来作出责任认定的交警部门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并详细载明复核的请求、理由及主要证据。
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属于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依法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确定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错误,依法可重新划分当事人之间的责任。
05 购买“全保”后,便无需承担任何个人责任?
购买了“全保”,是不是就不需要自己再掏钱了?
恐怕没这么简单......
在现实生活中,购买车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大家习惯称之为“全保”,并容易将其理解成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个人不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没有正确理解保险赔偿规则的错误认识。
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投保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自行承担诉讼费、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外的费用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等不同的金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金额越小,分担当事人风险的能力越小。随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逐年提高,建议除投保交强险之外,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至少为100万元。
06 找上门来的“律师”是否可信?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往往有自称是交通事故专业维权的“律师”主动要求提供法律服务。遇到这种情况首先应核实其是否具有法律服务的相关资质,同时,不要将身份证、银行卡、医疗费票据原件等随便交给他人保管。
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费用通常涉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具体赔偿项目依据伤者实际情况而定)。在进行协商或者诉讼时,受害人本人或者家属应尽量亲自参与,以便全面了解维权的过程和结果。
希望大家
开开心心出门
平平安安回家
文明安全驾驶
永远用不到上面的内容
来源:宁乡市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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