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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么有两个案由,民事立案案由选择时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0-25 16:00:10

民事立案案由选择时的注意事项

民事案件的案由反映纠纷所涉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案由的选择影响案件的管辖,举证责任的分配,决定法律的适用,有利于案件的分类管理。准确地确定案由,才能有助于审判人员准确地掌握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从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归纳案件争议焦点、选择适用法律依据,最终作出公正的裁判。也有利于当事人正确地判断案情,向法庭提交有力的证据,有效地参与到诉讼活动中来,从而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

首先,案由选择直接影响案件管辖。在普通地域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管辖原则主要是依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管辖原则。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不同的立案案由,不同的立案案由必然适用不同的管辖原则。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等等。

其次,案由选择直接影响法律适用。比如同一侵权纠纷,如果认定为一般侵权案件,则适用过错责任规则原则,由原被告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如果认定为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特殊侵权责任,则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

最后,案由选择影响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比如:刘某被楼上住户张某家阳台上坠落的花盆砸到头部,造成脑震荡。如果刘某以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则由张某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给予赔偿;如果刘某以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则按照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赔偿处理,由包括张某在内的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给予补偿。【2】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对少部分案由也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多个。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一) 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二) 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三) 无名合同的情况是复杂的:(1)有的无名合同实际由两种有名合同组成,如建设工程合同中包含有建筑材料(如脚手架等)的租赁合同。(2)有的无名合同形式上与有名合同存在区别,但是实际上存在类似之处,如图书印刷合同,就具有承揽合同的特征。(3)有的无名合同则可能纯粹是一种新类型合同。针对不同情况,可采取不同的案由确定方法:首先,针对第一种无名合同,如果能确定两种法律关系相互之间的主从关系,则可以主法律关系吸收次法律关系的方式,以主法律关系对应的案由作为具体案由,如果难以区分主从法律关系,则可以采取并列的方式,将几种有名合同法律关系对应的案由并列进行适用。其次,针对第二种情况,则应当寻找最接近的有名合同,并适用相应的案由。再次,在第三种情况下,只能选择适用上一级案由。

(四) 金融借款合同即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为借款人订立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系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

(五) 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

(六) 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则案件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虽然金融借款合同的特殊性在于贷款人为金融机构,债权由金融机构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后,诉讼权利由该受让债权的普通民事主体继受,但债权的转让并未改变诉讼标的性质,案件裁判仍应以原金融借款合同所涉权利义务的合法性为标准。因而,仍应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据以确定管辖。

(七) 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确定案由错误或者不规范,尤其是与股东权益相关的案件,往往不明确涉及的是何种股 东权利,如将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简单概括为股东权益纠纷,将股权确认纠纷称为股权纠纷,将公司控股股东损害公司 利益赔偿纠纷表述为公司权益纠纷等等。【3】也有少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不当利用案由制度影响管辖法院或规避法律适用。如案件涉及主从合同关系时,起诉时先以从合同关系起诉,以从合同关系确定案由和管辖后,诉讼中再增加主合同诉请,从而影响案件管辖法院。又如,以个人名义签订企业间借贷合同,发生纠纷时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起诉,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

注释:

【1】 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贾彩英《从一起民事案件看案由确定的重要性》

【2】 芜湖经开区法院 黄晶晶《民事立案案由的重要性与审查注意事项》

【3】 妥善处理公司诉讼促进市场经济繁荣—陕西省西安市中院关于公司诉讼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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