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交通事故赔偿后怎么报案,车险事故查勘指引图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0-25 14:51:09

胡 廷 梅

  本查勘指引是在《保险追偿指引》发表后,应保险公司的要求,对查勘作一些规范指导,本指引是以大量的、各类型的车险诉讼案件为基础,提炼、分析、总结的经验分享。

目录

  第一章 普通交通事故查勘

  第一节 单车事故

  第二节 两机动车事故

  第三节 机动车与摩托车事故

  第四节 机动车与电动车事故

  第五节 机动车与自行车行人事故

  第六节 多车事故

  第二章 特殊交通事故查勘

  第一节 车辆燃烧

  第二节 车辆坠河

  第三节 车辆被淹

  第三章 停车场受损查勘

  第一节 停放中被碰撞

  第二节 高空坠物砸损

  第三节 停放中被树木砸损

  第四章 普通公路受损查勘

  第一节 道路施工受损

  第二节 道路坑洞受损

  第三节 道路树枝、果实砸损

  第五章 高速公路受损查勘

  第一节 路面障碍物受损

  第二节 路面油污受损

  第三节 路面遗撒物受损

第一章 普通交通事故查勘

  第一节 单车事故

  第一条 标的单车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撞护栏、撞石柱、撞电线杆、过遂道刮撞、撞路面井盖等等。

  第二条 单方事故需及时查验驾驶员是否存在饮酒、醉酒、调包情形,交警有酒精检测最好,在无酒精检测条件时,做好驾驶员笔录,并让驾驶员签名。

  第三条 驾驶员是否存在避让其他车辆、行人,调取车辆行车记录仪,是否存在其他驶离现场的车辆,或其他车辆的违规行为。

  第四条 交警在认定责任时是否遗漏了其他车辆,对责任认定有争议的,要在收到认定书后三日内提出复核。

  第五条 如是标的本身全责,不存在追偿,如存在第三方责任,则需要收集第三方存在过错的证据,以及第三方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

  第六条 单方撞路面井盖的,看事故发生在普通路面,还是发生在停车场,普通路面的,需要拍摄现场照片,受损部位、近景照片、远景照片、能显示出事故地点的具体道路、建筑物的照片;如发生在停车场,则需对停车场收费牌、物业公司门牌等拍照。

  第二节 两机动车事故

  第七条 事故现场照片包括但不限于:碰撞的受损部位、显示车牌的整体照片、显示道路标识的照片。

  第八条 需要收集的资料:两车的行驶证、两车驾驶员的驾驶证、货运(客运)从业资格证、身份证、两车的交强险保单、两车的商业险保单、两车驾驶员联系电话、微信。

  第九条 按简易程序处理的,查勘记录要双方驾驶员签名、留电话;如双方对责任划分有争议的,需报交警出事故认定书。

  第十条 两车有损失的,应对两车进行查勘定损,如损失较大的,最好对两车驾驶员做好询问笔录,了解驾驶员与车主的关系,了解车主信息,以便后续方便向驾驶员、车主、对方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赔偿,或者明确追偿主体。

  第十一条 现场查勘时对交警划分责任有争议的,应收集交警电话,和驾驶员、被保险人、交警保持联系,收到事故认定书三日内协助驾驶员向交警提出复核申请。(重要提示:对责任划分不服,收到认定书三日内提出复核,尽量提前做好准备)

  第十二条 需要对标的车人伤情况和对方车人员伤亡情况进行查勘、记录、备注,以便了解双方损失情况,后续是否存在抵扣。

  第三节 机动车与摩托车事故

  第十三条 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被保险车辆与摩托车相撞,可参考第二节两机动车事故,还需要注意摩托特殊情况。

  第十四条 收集摩托车的行驶证、驾驶证、有购买保险的需要收集保险信息,无证驾驶的需要收集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未成年人驾驶的需要收集法定代理人身份信息、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 对摩托车车损、特别是人伤、所载乘客伤情进查勘、审验、拍照片、笔录。

  第十六条 摩托车驾驶员死亡事故,本车有损失的,一定要在理赔第三者责任险前核定本车损失,在理赔中相互抵扣。

  第十七条 摩托车驾驶员受伤未死亡事故,本车损失可在理赔时抵扣,如理赔时未达成调解,对方起诉的,本辆损失可提起反诉,或另案起诉,根据案情需要可做保全。

  第十八条 同等责任,损失相当的不建议追偿,标的次责、摩托车主责,车损小,有人伤,对方未起诉的,也不建议追偿。

  第四节 机动车与电动车事故

  第十九条 查验电动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对划分责任、是否能有效追偿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条 大部分的电动车交警在认定书上记载为非机动车,如对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有争议的,需要向交警申请对电子动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 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4.1条,电动自行车具有肢踏骑行能力,最高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小于或者等于55kg。超重、超速的就属于轻便摩托车。

  第二十二条 电动三轮车的认定,参照电动车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则参照第三节查勘。

  第五节 机动车与自行车行人事故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与自行车、行人相撞,自行车、行人有责任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在某些地区不支持机动车向非机动车代位追偿的赔偿请求。

  第二十五条 查明标的车损,查明自行车车损情况,骑行人、行人人伤损害情况,为避免诉讼追偿风险,须在理赔阶段协商调解,与标的车损相互抵扣。

  第二十六条 收集非机动车方的身份证、如行人死亡的,还需要收集法定继承人身份信息。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行人死亡的,不建议对车损进行追偿,非机动车、行人受伤,车损较轻的,也不建议对车损进行追偿。

  第六节 多车事故

  第二十八条 多辆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发生二次事故等多车事故,对事故现场照片,包括但不限于整体照片、局部照片、近景、远景、每车的车牌、受损部位、碰撞位置等进行拍照固定,对驾驶员作好询问笔录。

  第二十九条 需要收集所有当事机动车的行驶证、驾驶员的驾驶证、身份证、货(客)运从业资格证、网约车运营资格证、机动车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保险公司对现场的查勘记录、其他保险公司对车辆的定损清单。

  第三十条 驾驶员对交警责任划分有异议的,需要收集本车行车记录仪证据,引导驾驶员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三日内向交警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

  第三十一条 受损车辆的定损单,如其他保险公司对标的进行了定损且无异议,可将其他公司定损作为标的定损单,修理厂的维修清单,维修发票,支付维修费银行转帐凭证,拖车费发票及支付凭证,施救费发票及支付凭证,路产损失赔偿协议、收据、支付凭证等。(损失的支付凭证最好要求提供,能提供的尽量提供)

  第三十二条 收集交警电话,各方驾驶员电话(含备用其他电话),车主或被保险人电话,收集各方微信号(最好当场添加微信,特别是责任方的微信),以便后期方便联系协商赔偿,以及后期诉讼送达。

第二章 特殊交通事故查勘

  第一节 车辆燃烧

  第三十三条 车辆燃烧包括但不限于,自燃,碰撞起火燃烧,第三方火源引起的燃烧,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摄影、记录,初步评估起火原因,事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引导驾驶员报火警、交警,有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认定是最好的,有些事故没有消防的责任认定书,需要对起火燃烧的原因进行鉴定,查明起火原因,如存在第三方责任,则需要收集第三方的主体信息。

  第三十五条 如果燃烧是因车辆本身起火燃烧,需要鉴定是因车辆零部件质量故碍起火,还是因驾驶员操作不当起火,如果是车辆质量问题起火可向生产商、销售商追偿。

  第三十六条 如果车辆轮胎燃烧,可补步认定是本辆本身问题,如果车辆发动机燃烧,则需要检验发动机是否存在改装、更换等,需要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第三十七条 对驾驶员、登记车主、实际车主、报案人等进行询问笔录,包括但不限于对车辆的出险次数、上年度保险信息、购买、使用、改装、更换、保养、转让、借用、抵押、行驶路线、驾驶车速、驾驶员车主的职业等情况进行详细询问记录。

  第三十八条 因车辆本身质量原因燃烧的需要收集:购车合同、购买车发票、出厂合格证、完税凭证、质量保证书、支付车款的银行转帐凭证等。

  第二节 车辆坠河

  第三十九条 车辆坠河包括但不限于,刹车失灵、避让车辆、不明原因坠河等,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测量、摄影、记录,初步评估落水原因,损失大小。

  第四十条 拍照记录固定,事故道路状况,车道、路宽、照明情况,事故时间,车道刮擦痕迹,护栏损毁状况、痕迹,落河点损毁状况、痕迹,河面宽度、深度。

  第四十一条 车辆落入河中位置,车内、车外状况,车辆漂移的位置,车辆打捞的全过程,车辆打捞起来后的受损、外观状况,驾驶员的受伤、伤亡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驾驶员、登记车主、实际车主、报案人等进行询问笔录,包括但不限于对车辆的出险次数、上年度保险信息、购买、使用、改装、更换、保养、转让、借用、抵押、行驶路线、驾驶车速、驾驶员车主的职业、是否饮酒等情况进行详细询问记录。

  第四十三条 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车辆行驶证,驾驶员、登记车主、实际车主联系电话,承办交警联系电话。

  第四十四条 收集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最好拷贝一份交警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特别注意交警的现场照片尽量备份,以备日后诉讼中需要作检材使用。

  第三节 车辆被淹

  第四十五条 车辆被淹包括但不限于,在地下停车场被淹,在低洼道路被淹等,从被淹的位置分析是否存在第三方违约或侵权,在地下停车场被淹的事故可能存在追偿可行性。

  第四十六条 被水淹的事故,大多是由于暴雨导致,存在一定的自然灾害,如需要启动追偿,可从合同违约方面进行查勘收集。

  第四十七条 需要固定的照片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公示的收费牌、收费单位,物业的单位门牌,停车场状况,车辆停放位置,受损状态。

  第四十八条 临时停车发票,进入停车场记录,月卡停车发票,停车月卡照片,临停或月付停车费的支付记录,物业出具的事故证明,附上物业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四十九条 对驾驶员的询问笔录,对物业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查勘要求驾驶员、物业工作人员陪同并在查勘笔录上签名。

  第五十条 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车辆行驶证,驾驶员、登记车主、实际车主联系电话,处理停车场事故的物业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三章 停车场受损查勘

  第一节 停放中被碰撞

  第五十一条 车辆停放在有偿收费的停车场、商场、酒店、宾馆、景区等,被其他车辆碰撞、刮蹭等造成损失,可以向停车场管理人、经营人追偿。

  第五十二条 引导驾驶员(车主)能报交警的先报交警,收集事故认定书,交警不处理的报派出所,收集报警回执、报警笔录等,同时还需要向停车场管理人调取监控。

  第五十三条 有明确碰撞责任方的,应收集肇事人的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保险信息(交强险、商业险)、联系电话。

  第五十四条 无法找到肇事者的,一般可向停车场追偿,需要固定的照片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公示的收费牌、收费单位,物业的单位门牌,停车场状况,车辆停放位置,受损状态。

  第五十五条 临时停车发票,进入停车场记录,月卡停车发票,停车月卡照片,临停或月付停车费的支付记录,物业出具的事故证明,附上物业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五十六条 对驾驶员的询问笔录,对物业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查勘要求驾驶员、物业工作人员陪同并在查勘笔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车辆行驶证,驾驶员、登记车主、实际车主联系电话,处理停车场事故的物业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二节 高空坠物砸损

  第五十八条 高空坠物包括但不限于,楼栋里抛扔出的物品,窗户掉落,阳台瓷砖脱落,外墙瓷砖脱落等,引导报案人向派出所报警,作笔录,取得报警回执、警方笔录。

  第五十九条 有明确侵权责任方的,应收集房屋或物品所有人、管理人的身份证、联系电话、微信等。

  第六十条 无法明确侵权方的,一般可向停车场追偿,需要固定的照片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公示的收费牌、收费单位,物业的单位门牌,停车场状况,车辆停放位置,受损状态。

  第六十一条 临时停车发票,进入停车场记录,月卡停车发票,停车月卡照片,临停或月付停车费的支付记录,物业出具的事故证明,附上物业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六十二条 对驾驶员(或车主)的询问笔录,对物业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查勘要求驾驶员(或车主)、物业工作人员陪同并在查勘笔录上签名。

  第六十三条 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车辆行驶证,驾驶员、登记车主、实际车主联系电话,处理停车场事故的物业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六十四条 引导车主(或者驾驶员)先行向物业提出索赔请求,调取监控,要求物业出具事故证明。

  第六十五条 跟进车主向物业或侵权人索赔情况,是否获得部分或全部赔偿,是否有签订赔偿协议。

  第三节 停放中被树枝、果实砸损

  第六十六条 车辆被树枝、果实砸损包括但不限于,在地上停车场被砸,在市政道路上被砸,在高速道路上被砸等,从被砸的位置分析是否存在第三方违约或侵权,在地上停车场被砸的事故可能存在追偿可行性。

  第六十七条 被树枝、果实砸损事故,有的是因暴雨、台风原因,有的是因枯枝、成熟果实未及时修理防护导致,不管什么原因造成损害,需要查明侵权方和违约方主体信息。

  第六十八条 市政道路上的树木,很难明确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查勘时需要对事故所在的具体路段,道路名称、路牌、路标、路边标志性建筑物等进行拍照固定,如果损失不大建议可不启动追偿。

  第六十九条 停车场被树枝、果实砸损,需要固定的照片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公示的收费牌、收费单位,物业的单位门牌,停车场状况,车辆停放位置,受损状态。

  第七十条 临时停车发票,进入停车场记录,月卡停车发票,停车月卡照片,临停或月付停车费的支付记录,物业出具的事故证明,附上物业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七十一条 引导驾驶员(车主)向派出所报警,作笔录,取得报警回执、警方笔录。引导车主(或者驾驶员)向物业提出索赔请求,调取监控,要求物业出具事故证明。

  第七十二条 对驾驶员的询问笔录,对物业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查勘要求驾驶员、物业工作人员陪同并在查勘笔录上签名。

  第七十三条 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车辆行驶证,驾驶员、登记车主、实际车主联系电话,处理停车场事故的物业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四章 普通公路受损查勘

  第一节 道路施工受损

  第七十四条 道路存在施工或施工完毕后的养护期,车辆通行施工路段受损,可以向道路的管理人、施工人追偿,需要查明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主体信息。

  第七十五条 在查勘时需要对施工方公示的施工单位、事故所在的具体路段,道路名称、路牌、路标、路边标志性建筑物等进行拍照固定。

  第七十六条 如存在施工方责任,交警认定车辆全责,则需引导驾驶员(车主)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三日内向交警申请复核。在单方事故中,引导驾驶员(车主)要求交警出具事故证明,而非事故责任认定,有的事故交警简单认定单方驾驶员全责,并非完全合理正确。

  第二节 道路坑洞受损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非收费道路上行驶,因道路上的坑洞、障碍物、油污等造成单方事故,车辆受损的,可以向道路的管理人、养护人、实际侵权人追偿,需要查明管理单位、养护单位、实际侵权人主体信息。

  第七十八条 在查勘时需要对事故所在的具体路段,道路名称、路牌、路标、路边标志性建筑物等进行拍照固定。

  第七十九条 可以要求交警调取事故路段的监控视频,查找障碍物、油污产生的实际车辆和侵权人,如能查找到实际侵权人可向实际侵权人主张赔偿。

  第八十条 如存在路方责任,交警认定车辆全责,则需引导驾驶员(车主)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三日内向交警申请复核。在单方事故中,引导驾驶员(车主)要求交警出具事故证明,而非事故责任认定,有的事故交警简单认定单方驾驶员全责,并非完全合理正确。

  第三节 道路树枝、果实砸损

  第八十一条 普通道路上的树木、果实,很难明确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查勘时需要对事故所在的具体路段,道路名称、路牌、路标、路边标志性建筑物等进行拍照固定,如果损失不大建议可不启动追偿。

第五章 高速公路受损查勘

  第一节 路面障碍物受损

  第八十二条 车辆在收费性道路上行驶,因道路上的坑洞、障碍物、掉落物、油污等造成单方事故,车辆受损的,可以向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养护人、实际侵权人追偿。

  第八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受损,查勘人员一般无法上到高速公路现场,需要引导驾驶员(车主)自行对现场拍照,包括但不限于,对障碍物的位置、车辆受损状况、路段的标识、路牌等。

  第八十四条 引导驾驶员(车主)在前方最近路口下高速时,向收费站工作人员查明、问清该高速路段的名称,该高速路段的经营管理人;如未下高速可向下一个收费站工作人员,或者处理事故的交警查明、询问该高速路段的名称,该高速路段的经营管理人。

  第八十五条 需要收集高速路交费发票、支付凭证、支付记录,如使用电子自动扣费的需要提供高速费扣款记录等。

  第八十六条 高速公路单方事故,引导驾驶员(车主)要求交警出具事故证明,避免交警出具单方全责的事故认定。如存在路方责任,交警认定车辆全责,则需引导驾驶员(车主)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三日内向交警申请复核。有的事故交警简单认定单方驾驶员全责,并非完全合理正确。

  第八十七条 引导驾驶员(车主)向交警要求事故证明同时,要求交警出具事故路段属于哪个行政区管辖的证明,以方便确定可以向哪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高速路事故发生地很多时候看不出具体属于哪个行政区,导致不知道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也未明确具体的行政区,可以要求交警在事故证明书上注明该路段属于哪个行政区,或者让交警另行出具一个行政区管辖证明)

  第二节 路面油污受损

  第八十八条 高速公路的路面油污,一般由其他通行车辆遗漏,如能找到遗漏油污车辆,则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第八十九条 找到实际侵权人需要交警调取路段的监控视频,如交警不配合调取,则很难查寻到是哪辆车遗漏的油污。如不能查找到侵权人,则只能以合同违约向管理该路段的高速公路公司主张赔偿,具体查勘同第一节。

  第三节 路面遗撒物受损

  第九十条 高速公路的遗撒物,一般由其他通行车辆遗撒、掉落,很多是发生在一瞬间,无法判断是哪辆车遗掉物品,当然,如能找到遗掉物品车辆,则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第九十一条 找到实际侵权人需要交警调取路段的监控视频,如交警不配合调取,则很难查寻到是哪辆车遗掉的物品。如不能查找到侵权人,则只能以合同违约向管理该路段的高速公路公司主张赔偿,具体查勘同第一节。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