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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结案怎么调解,未成年人骑车引纠纷 法官释法明理促调解-鹤庆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0-25 08:26:09

现在市面上的电动车数量越来越多,因为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如果发生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如果是孩子之间发生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该如何赔偿?由谁赔偿?2022年7月28日下午,鹤庆县人民法院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发生在孩子之间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并调解结案。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16日18时35分,被告张某(11岁)骑二轮自行车沿某某路人行道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至某某路与某某路路口往北20米处时与行人原告杨某(5岁)相撞,造成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各项损失费用13993.56元。经交警大队组织协商无果,原告诉至鹤庆县人民法院。

经过法庭组织调解,法官充分进行释法说理及感情疏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由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当庭支付给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6500元,该案成功调解结案。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上述法规,被告张某和原告杨某都是未成年人。因此对于张某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近年来,非机动车增长迅猛,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导致交通事故频发,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公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未成年人骑行二轮自行车、电动车甚至摩托车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就是这样一例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次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普遍较弱,对交通规则没有良好的认知。从统计来看,未成年人驾驶非机动车,最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有以下四种:不注意观察减速、随意变道、违规载人、在道路上追逐打闹。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家长更要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保护他人的同时也保护了自己。未成年人的应急能力较差,操作自行车的熟练程度较低,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存在无法应对的危险。对于年龄较小的孩子家长应加强监管力度,在骑行时应有家长陪同,以免一时疏忽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图:来源于互联网

文、编辑:寸晓辉

审核:王作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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