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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交通事故文案怎么写,酒驾警示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0-24 12:37:07

2019年1月17日,

距离春节才刚过没几天

人们还沉醉在节日的喜庆和欢乐之中,

一场悲剧却发生了……

当晚21时42分

罗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

驾驶无号牌“万虎”牌正三轮摩托车

行驶至宜良县古柴线前所村路段时,

其所驾车驶出路外,

撞到路外的树木

造成罗某某现场死亡

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

罗某某当场死亡▼

经检测,

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

294.88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

昆明交警“反酒驾”创意海报

“294.88mg/100ml”是个什么概念,给大家科普一下: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驾驶;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驶。

罗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高达294.88mg/100ml足足高出醉驾标准2.6倍!

据专家测算,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mg/100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数据来源于《云南省微型面包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手册》

罗某某当晚喝了多少,我们不得而知,无数血的教训告诉我们,酒后驾驶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在我国,每年因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多达数万起,每年因酒后驾驶造成的死亡人数占全部死亡人数的2%-2.4%。为切实遏制这一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醉酒驾驶从普通交通违法行为提升到犯罪高度,即“醉驾入刑”,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纳入犯罪行为范畴进行严厉打击。对于较轻的酒后驾驶则处以罚款、记分、吊销驾照、拘留等。

酒驾的后果再次强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昆明交警“反酒驾”创意海报

最后,就用海报中的一句文案来提示广大的驾驶人朋友:醉酒误事,劝你开车莫举杯,梦醒时分,酿成大祸要后悔。

THE END

素材提供丨事故处

审核丨全俊鹏 郭峰

编辑&排版丨汤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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